• 如果是农村自家的就可以扩建,如果是城镇,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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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06 16:04:00
  • 新国五条的内容:各城市制定公布年度房价控制目标;严格执行限购、差别化房贷政策,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增加中小户型房源及土地供应;加快保障房建设;加强市场监管。以上五条新政也被成。新国五条对房价的影响应该来说是微乎其微的,从新国务条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新政力度明显不大。按照杨红旭先生的解读,新国五条对房价的影响具体还需观察后续部委和地方的细则;当前,处于楼市短周期上行阶段的上半场或中场,即便有新政打压,也不会使楼市大幅降温,但将抑制房价加速上涨的势头。至少上半年房价仍会小涨。2014可能小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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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0 15:11:00
  • 超过约定交房时间满一年的你有权起诉解除合同或提起仲裁。法院诉讼时效自07年6月29日起计算两年,你应在此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开发商变更的你可以将之前的开发商和现在的开发商一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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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21 09:25:00
  • 您好,您可以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进行修葺,或者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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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21 09:26:00
  • 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将拟转租的情况书面告知出租人。承租人未书面告知出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转租期间,原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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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5 13:39:00
  • 一般都是不用的,要经过物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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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5 12:09:00
  • 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海口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海口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海口购房。第一套可以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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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24 11:42:00
  • 首先 第一方和第二方 合同成立生效,但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所以不发生房子所有权的转移。第二方 和 第三方 的 合同属于 无权处分合同, 其效力属于 效力待定。如果其后 第二方 和 第一方 办理了 产权登记,则合同有效。如果第一方 和 第二方 不办理, 则合同无效。当然在无效的前提下, 第三方仍然可以 主张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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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9 12:05:00
  • 你好 这个的话 你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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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24 14:56:00
  • 1、公证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个人身份证件、产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2、公证受理。公证部门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3、公证审查。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部门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 4、出具公证书。公证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费用:交房产价值3%契税、房产价值0.8%交易手续费、房产价值2%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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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7 11:44:00
  •  企业工资水平相对较高,房价收入比低于4倍的(职工夫妻双方4倍的年收入,高于一套75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款),视同工资中已包括了应有的住房消费含量,可不再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通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断提高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职工购房时,企业应根据房改售房的工龄折扣政策和职工的实际工龄,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房价收入比高于4倍(职工夫妻双方4倍的年收入,低于一套75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款)且条件能允许的企业,可按济南市房改方案规定的比例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可适当降低住房补贴比率,待企业经济状况好转后,逐步提高到规定比率。   房价收入比高于4倍的企业,如没有逐月发放住房补贴所需的固定资金来源,可在职工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时,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按照济南市房改方案有关规定计算,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一次兑现部分住房补贴。落实补贴制度有困难的企业,也可采取对职工住房贷款给予一定利息补偿的方式。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补贴水平根据企业职工平均基本工资、济南市房改方案规定的补贴比例以及一般职工的住房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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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5 11:04:00
  • 1、对于夫妻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下的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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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5 10:53:00
  • 公房拆迁后补偿款不能归承租人,原因是: 1、承租人因公房拆迁所得的补偿是对使用权的一种补偿而非所有权的补偿。房屋使用权的来源是基于一定的身份隶属关系和家庭实际状况的综合评定标准而享有的权利,实践中大多数并非对于承租证上的承租人个人应享有的权利。 2、补偿标准不同。在补偿产权所有人的补偿款中包含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其权利来源的基础是基于权利人先行的出资购买或建造行为。但是对于承租人的补偿上述两项仅是计算的基数,并不是补偿结果。 3、公房承租过程当中,家庭成员的更迭是无意思表示的事实行为;其他人员的入户、分户是户主(一般为承租人)有意思表示的同意或协助行为。通过这些民事法律事实使得家庭成员或非家庭成员但构成同一户口的数人共同享有居住的权利,这些人与房屋的所有权人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租赁关系,与承租人之间基于法律规定或承租人的事先同意行为存在着共享权利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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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4 20:55:00
  • 应该无法分割,属于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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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24 16:10:00
  • 在合理的情况下,应该是可以办理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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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2 11:47:00
  • 政策房不是人人都能买的,加上限购政策出台,一些购房者没有了买房的资格,因为住房刚需、想买政策房或者追求炒房的利益,很多人想到了借名购房。借名购房就是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 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借名买房,但是政策房本身就不是为所有人准备的,限购也是为了达到调控目的,借名买房很明显是为了规避以上两个国家政策,因此即使没有禁止也是法律所不不支持、不鼓励的。除此之外,借名买房在实践中存在非常大的风险,法律更不保护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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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5 10:57:00
  • 只要是夫妻、父子、母女关系的房屋继承都不需要缴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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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25 13:25:30
  • 去当地政府的房产管理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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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7 11:36:00
  • 1、如果公有住房售房单位重组改制后,原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但尚未注销登记,其公章尚可使用的,可由其继续申请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如果原售房单位已经注销登记,单位公章不能使用的,重组改制后的单位或者原售房单位的上级出具同意承担原售房单位的相关权利义务的,可由重组改制后的单位或者原售房单位的上级申请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3、如果售房单位出售房屋后,单位名称已经变更,在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提交单位更名的证明材料后,可不再进行更名登记。
    已有 1 个回答
    2013-10-14 16:36:00
  • 对于“一房多卖”,开发商与购房人所签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均为有效。就其处理,应当区别对待,已经办理商品房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即预告登记》的,办理者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均未办理登记的,由先行合法占有商品房屋的买受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对既未办理有关物权登记手续,又未能合法占有商品房屋的,由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卖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可以全款支付,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部分支付。对于合同均未履行的,由依法成立在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受买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方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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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2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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