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法》规定,对闲置土地处理的方法包括:(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2)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3)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4)承包经营耕种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权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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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闲置土地处置调查报告一般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一)标题。标题可以有两种写法。一种是规范化的标题格式,即“发文主题”加“文种”,基本格式为“××关于××××的调查报告”、“关于××××的调查报告”、“××××调查”等。另一种是自由式标题,包括陈述式、提问式和正副题结合使用三种。 (二)正文。正文一般分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 1.前言。有几种写法:第一种是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情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来;第二种是写明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主要成绩、突出问题等基本情况,进而提出中心问题或主要观点来;第三种是开门见山,直接概括出调查的结果,如肯定做法、指出问题、提示影响、说明中心内容等。前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要精练概括,直切主题。 2.主体。这是调查报告最主要的部分,这部分详述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做法、经验,以及分析调查研究所得材料中得出的各种具体认识、观点和基本结论。 3.结尾。结尾的写法也比较多,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或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进一步深化主题;或提出问题,引发人们的进一步思考;或展望前景,发出鼓舞和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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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条的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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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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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不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等限制土地权利措施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参与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并征求有关司法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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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经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2012年6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调查和认定、处置和利用、预防和监管、法律责任、附则6章32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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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不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等限制土地权利措施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参与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并征求有关司法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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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闲置土地就是开发商买了地以后2年内没有开发的土地。因为城市房价一直在升高,很多开发商采取屯地的做法来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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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土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法律有《土地法》、《矿产资源法》等,法规有《闲置土地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土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等。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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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闲置土地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l/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l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了6种闲置土地处理方式: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l年;改变上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上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但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上述规定的方式处理外,还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上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为进一步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 3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文件对严格闲置土地处置进一步作出规定:士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人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及时清退。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人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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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对象是国有土地,宅基地不适用该办法。但是,为加强宅基地利用,建设用地批准书上标明了建设期限,如果你未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国土资源部门不会办理土地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规定,本人认为,村集体为了实施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必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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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可以,只要土地性质是出让性质就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希望我的答案可以帮助到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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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2011年12月,国土资源部公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加码闲置土地管理,土地闲置2年可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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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种大棚蔬菜最好不过了,能利用冬天的闲置土地,有有新鲜蔬菜吃,多的话还可卖钱,可谓是一举两得,何乐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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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闲置土地就是国家通过出让土地,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个人或企业,并约定土地用途以及动工时间后,满一年未动工的就叫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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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一般都是国家在回收啊,其它人都没有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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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是国家国土资源部1999年通过的法律法规,其中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处理流程,审批程序等做出了规定,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理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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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正常手续,新建房要先行办理土地相关手续后再办理房产手续。办理土地相关手续需当地规划部门同意,符合当地规划,补办相关规划手续后补办用地手续(因未办理土地手续而建房屋,需先行处罚后补办(出让或划拨视当地国土部门处理情况而定)。处罚与否,视当地国土部门处理情况而定)。取得合法的土地手续后(即,最终为土地使用权证书),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需城建规划手续(含用地规划许可证,动工许可证,竣工许可证)和用地手续(即土地使用证书)。城建规划手续补办,视符不符合当地规划而定。费用有当地标准。用地手续费补办,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视土地性质而定。划拨用地只需缴纳用地管理费用(视当地标准及土地使用证书费用),其他费用为测绘费,绘图费、初始登记费等不定(不会太多,而面积及当地标准而定)。需出让的土地,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出让金视当地标准而定)。房屋产权证费用:登记费,测绘费,证书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即地税缴纳费用),各地地块不同,标准不同。无参考价格,需到相关部门咨询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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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是国家国土资源部1999年通过的法律法规,其中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处理流程,审批程序等做出了规定,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理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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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是田地的话愿意打理的就种经济作物现在也是蛮可观的啊,反正以后土地很火的,不要卖给别人就是了,如果不原意打理的也可以租给别人种啊,一亩每年给你多少钱就OK了,我们那里现在都是这样搞的。以后改革了土地是很抢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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