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个就要你自己到各个部门去走一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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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利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   3、土地使用的权属证明材料(政府行文)   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罚款收据复印件   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所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政府材料);   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有关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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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属集体土地,是无法转让的。通俗的说,集体土地不允许买卖。农村土地上的房屋,同样不允许转让(即买卖)。原因是宅基建房,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可,无需到房产部门备案。也就是说,这些房屋不能通过合法渠道交易的。总的来说,私下交易可以,但没有保障。目前,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交易,还是法律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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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出让,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它是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划拨则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法不同,也就决定其权利的不同。由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则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换句话说,可以进入市场。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则不能进入市场,只有在补交了土地出让金后方能享受同样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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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条的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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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分类是根据土地的性状、地域和用途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按照一定的规律,将土地归并成若干个不同的类别。   按照不同的目的和要求,有不同的分类。我国的土地目前大致有三种分类:   (1)按土地的自然属性分类,如按地貌、植被、土壤等进行分类;   (2)按土地的经济属性分类,如按土地的生产水平、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分类;   (3)按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以 及其他因素进行的综合分类,如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同时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国家新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科学地将我国土地分为三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管理法》定义:"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土地,在上述三种分类的基础上,我国土地管理工作者又将土地作了更进一步的分类,其方法是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使用的土地利用现状体系,根据土地的用途、利用方式和复盖特征等因素,将我国土地分为了8大类、46小类。   8大类土地是: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   (1)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 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小于1.0米,北方宽小于2.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耕地中又分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5个二级地类。   (2)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 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复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树大于合理株树70%的土地,包括果实苗圃等用地。   (3)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草林。   林地又分出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迹地和苗圃6个二级地类。   (4)牧草地是指生长草木植物为主,用于蓄牧业的土地。草本植被复盖度一般在15%以上、干旱地区在5%以上 ,树木郁闭度在10%以下,用于牧业的均划为牧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   牧草地又分出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3个二级地类。   (5)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是指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内部交通、绿化用地)。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中又分出城镇居民点、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用地、盐田和特殊用地5个二级地类 。   (6)交通用地是指居民点以外的各种道路(包括护路林)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   交通用地中又分出铁路、公路、农村道路、民用机场、 港口码头5个二级地类 。   (7)水域是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 不包括泄洪区和垦植3年以上的滩地、海涂中的耕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   水域用地中又分出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苇地、滩涂、沟渠、水工建筑物、冰川及永久积雪9个二级地类。   (8)未利用土地是指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利用的土地。   未利用土地中又分出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田坎和其他8个二级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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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不同的目的和要求,有不同的分类。我国的土地目前大致有三种分类:   (1)按土地的自然属性分类,如按地貌、植被、土壤等进行分类;   (2)按土地的经济属性分类,如按土地的生产水平、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分类;   (3)按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以 及其他因素进行的综合分类,如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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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包括1)城市市区即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3)除依集体所有权证或者享有集体所有权的事实被依法确认外,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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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测量工具有全站仪、GPS、经纬仪、小平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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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一号文件着重强调:土地改革 机遇1:土地流转价格虚高有望回落,是流转土地的好时机。 机遇2:农垦系统改革,释放土地资源,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将有更大合作与发展机会。 2.一号文件着重强调:加快农业现代化 机遇1:从事规模农业生产将会得到更多扶持和补贴。而"公司+合作社"模式是最易获利的经营形式! 机遇2: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通过网络手段,可以把带有地区特色的个性化农副产品用订单的方式直接送到客户手里,进而促使产品形成标准化,形成品牌,从而产生溢价。 机遇3:随着人口逆流,大量人口带着消费和住宿的需求进入农村,为休闲创意农业的爆发奠定了基础。 3.一号文件着重强调:加大惠农政策力度 机遇1:加大农业补贴效能,国家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将更加合理、规范! 机遇2:申请农业补贴资金流程可能会更加简化,而监督考核机制将更为严厉,那些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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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种的土地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无论是转包出去的承包地还是出租出去的承包地,土地都属于原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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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电作为可再生的清洁能源,在我国能源发展史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支撑着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进入21世纪,特别是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调动了全社会参与水电开发建设的积极性,我国水电进入加速发展时期。2004年,以公伯峡1号机组投产为标志,中国水电装机容量突破1亿千瓦,超过美国成为世界水电第一大国。溪洛渡、向家坝、小湾、拉西瓦等一大批巨型水电站相继开工建设。2010年,以小湾4号机组投产为标志,中国水电装机已突破2亿千瓦。目前,中国不但是世界水电装机第一大国,也是世界上在建规模最大、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已逐步成为世界水电创新的中心。 水电资源是我国的优势资源,开发水电是能源产业发展与结构调整的要求,是国土资源利用与区域经济振兴的要求,是国家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经过几十年的建设与实践,我国水电技术已居世界前列,足以支撑水电产业的蓬勃发展。国家电力体制的改革与水电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将给水电产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环保要求的日益提高,电力结构的优化调整,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全面实施,我国水电产业迎来发展机会增加。 2007-2010年,我国水电行业平均年增长率接近20%,行业呈现快速增长。2011年,我国水电行业累计实现工业总产值1885.6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66%,工业产值比重为0.40 %。水电行业工业总产值、增速、及比重的下降,主要源于2011年国家对于规模以上工业划分标准作了新的规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要达2000万元及以上,较之前的500万元及以上有了很大提升,使得部分小型水电企业数据无法统计在内,数据表现有所下降。总体来看,水电行业实际规模仍保持快速增长。 在水力发电行业经济指标方面,2011年1-12月,水力发电业销售收入总额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之和)1889.19亿元,同比增长10.66%;利润总额达到283.27亿元,累计资产总额达到12642.07亿元。2011年,中国新增水电装机容量1500万千瓦,阿海、黄金坪、糯扎渡、猴子岩、深圳抽水蓄能等一批新水电项目获准开工建设。 2012年,全球水力发电量增加了4.3,高于历史平均水平,所净增长的发电量全部来自中国,占全球水电年净增长量的100,创下数据单中单国年度最大涨幅的记录。据国内统计资料:2012年,全国水电新增装机容量1551万千瓦。截至2012年底,全国水电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4890万千瓦(含抽水蓄能2031万千瓦),占全国电力装机容量的21.7;水电发电量864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9.3,占全国发电量的17.4,比上年提高3.2个百分点;2012年,全年6000千瓦及以上水电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3555小时,同比增加536小时。 2012年,中国的水电消费量达到194.8百万吨油当量,比上一年度(2011)水电消费量的158.2百万吨油当量上升22.8; 2012年,中国的水电消费量为194.8百万吨油当量,占全球水电消费量为831.1百万吨油当量的23.4,成为世界第一水电生产/消费大国,是水电生产/消费量居第二的巴西生产/消费量(94.5百万吨油当量)的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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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l/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l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了6种闲置土地处理方式: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l年;改变上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上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但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上述规定的方式处理外,还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上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为进一步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 3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文件对严格闲置土地处置进一步作出规定:士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人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及时清退。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人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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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的是第三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学校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50年,不过如果想延期也是可以通过申请实现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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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转让程序: 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查 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 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 3、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 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5、填写转让审批表 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 6、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7、交纳有关税费 8、登记编号 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 9、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 备注: 1、如为协助法院执行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依据法院提供的裁定书(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中所载明的宗地四至面积筹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可以不经被执行人同意。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经审查批准,补交出让金后方可转让;或收回国有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党政机关、公益事业单位划拨土地转让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转让合同应经过公证。 4、有关资料采用复印件时,应与原件核实并予注明。 5、分立、更名等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分立者应为原同一单位或家庭成员,且单位所有权性质不变;更名者应为同一使用权人。继承的须提交继承文书或公证文书等。缴纳有关费用后,继承、分立、更名可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直接进行变更登记。夫妇共同购置的房地产,可以设定为共有财产,经申请可参照更名办理。 6、企业改制土地变更实际上一种转让行为,通常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则上需转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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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二是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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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二是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 1、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有偿的是买卖,无偿的是赠与或遗赠。土地转让行为只能发生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里,我国在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土地变私有制为公有制,因而不允许土地转让。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受让人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 2、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转让的合同内容虽无改变,但是变更了承包人,终结了原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了受让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承包方与第三者应订立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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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操作不规范,涉嫌违法。但是如果是自己住,是很经济合算的;如果要正常买卖是不可以的,购买人必须要具备农业户口,才能买卖(转让)宅基地,宅基地不是国有出让用地。这类房子严格说不属于小产权房,因为是不具有产权证的,产权证是指土地证,房产证,契证等三证,缺一不可。建议你联合其他的购房买地者,一起将土地转化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那样建造的房子才真正是私有房产,那样就可以自由买卖,而且没有后顾之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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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就说明,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法律规定,以下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下列条件的: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条件;转让土地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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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划拨的土地能办理土地证。 土地证相关: 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1、如果原土地证上土地的来源是转让的,就只要缴纳手续费。 2、如果土地来源是划拨的(单位福利分房后的房改房,所有公房转私房以后的房产都是),土地证过户时就必须缴纳当地地价3%的土地出让金了,这是一笔很大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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