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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有人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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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罗弘化| 呼伦贝尔| 76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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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郝欢悦
回答数:4574 | 被采纳数:0

最新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哪些主要内容: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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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嘉纳
回答数:4558 | 被采纳数:0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自治区房产税征收范围为: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四)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的工矿区。第三条:房产税采用从价和从租两种计征办法。从价计征的,每年按房产原值次减去10%后的余值的1.2%征收房产税。从租计征的,每年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以折旧形式使用房产的,接从价计征的办法征收房产税。第四条:除《条例》规定的免税房产外,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非营业用房产;(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和批准的危险和停止使用的房产三)各种售货、售票的棚、亭;(四)终止和停产停业的企业自有自用房产;(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免征房产税的其他房产。第五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份和7月份。第六条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由地方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者是免税。第七条:房产税原则上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投产、经营的,其房产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直属征管机构征收。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九条::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3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细则》(内政发[1987]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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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锐藻
回答数:5286 | 被采纳数:0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目录1第一条2第二条3第三条4第四条5第五条6第六条7第七条8第八条9第九条10第十条折叠编辑本段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折叠编辑本段第二条自治区房产税征收范围为:(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四)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的工矿区。折叠编辑本段第三条房产税采用从价和从租两种计征办法。从价计征的,每年按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后的余值的1.2%征收房产税。从租计征的,每年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以折旧形式使用房产的,接从价计征的办法征收房产税。折叠编辑本段第四条除《条例》规定的免税房产外,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非营业用房产;(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和批准的危险和停止使用的房产;(三)各种售货、售票的棚、亭;(四)终止和停产停业的企业自有自用房产;(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免征房产税的其他房产。折叠编辑本段第五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份和7月份。折叠编辑本段第六条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由地方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者是免税。折叠编辑本段第七条房产税原则上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投产、经营的,其房产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直属征管机构征收。折叠编辑本段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执行。折叠编辑本段第九条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折叠编辑本段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3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细则》(内政发[1987]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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