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建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房的相关政策是由单位组织并提供自有的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会给予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住房,建成后房屋归职工所有,不对外销售。当然产权也可归单位和职工共有,一段时间后会成为职工个人所有,是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购买集资房是把有限资金发挥效用的最佳的渠道,购房者也必须注意到目前房地产市场对集资房的总体看法是合理但不合法的。集资房的存在是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中间产物,是不可争辩的事实。说它不合法是因为把集资房与商品房相比,集资房没有像商品房那样拥有的房产证,但是房产证只是商品房所会特有的东西,集资房和商品房毕竟不是同一种产品。集资房是集体名义的房产,单个的户主没有房产证也是在情理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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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华集资房政策如下:
集资房政策集资房是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来组织建设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采用的是先集资后建房的形式,是一种非市场行为,不存在买卖与经营关系。
其次,集资房建设与一般商品房在各种手续的申办上也存在区别。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开发经营一般商品房必须“五证俱全”,即要同时具备《规划用地许可证》 、 《建设规划许可证》 、 《开工许可证》 、 《土地使用证 》、 《房屋销售许可证》 。一般商品房的土地是出让用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招投标、拍卖、挂牌以及市场转让的方式;
集资房的土地主要是通过政府划拨,并减免了相关税费。因此,集资房的建设在申办手续的过程中,各种手续的办理不同于一般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办理过程。
所以,一般商品房和集资房最大的区别是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一般商品房取得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集资房取得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因此,集资房上市交易、出租、抵押和继承时,应该向政府有关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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