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无房家庭的摸底 摸底对象:集资建房的摸底对象是华北油田矿区的无房家庭。无房家庭是指夫妇至少一方为华北油田矿区员工、没有参加过油田内外房改购房(含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等)、婚姻处于存续状态的家庭。华北油田矿区员工的范围,与华北油田矿区各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华北油田矿区各单位通过华北油田公司人事服务中心招录的劳务工。 区域选择:任丘矿区的集资房只限于任丘矿区内的无房家庭、二连分公司没有参加锡林基地经济适用住房的无房家庭、山西煤层气分公司的无房家庭、原石家庄办事处的无房家庭。廊坊、霸州、河间、深泽(含辛集、晋州)矿区的集资房分别限于本矿区内的无房家庭,不得跨区域选择。 建筑面积选择:指定两个摸底面积,即普通住宅为75-85㎡、高层住宅为85-95㎡,住户只限选择其一。 出售价格:无房家庭房按实际发生的成本价出售,届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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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资房买卖政策如下: 集资房政策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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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多方筹集资金进行房屋建设而不通过市场购买直接分配的一种房屋,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有全额集资和部分集资两种形式。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一、:集资房不能随便买卖   首先集资房要看卖方(拥有人)是否基本全部产权(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同时还要看单位有无特别限制条款等。等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对外出售许可后,才能买卖。   如果集资房产权已完全过户到职工手中,可以买卖,卖方需要比商品房多交1%的土地出让金。(因原土地为国有划拨地,现需转为出让地)。这样买方买到手后也就是商品房了,而如果产权未完全过户到职工手中,那么需要该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协商,让其职工完全拥有此产权否则不得过户。   二、集资房买卖存在很大的风险   1、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的情形   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  2、集资房有一段过渡期才可以买卖   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集资房在取得房产证后可以上市交易。  3、购买集资房只有取得房产证有有安全保障   集资房一般是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而建的房屋,由于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原则上单位还有一定补贴,因此集资房一般比商品房便宜。买集资房时应当注意土地开发是否交了土地出让金,是否有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您将办不到房产证。集资房只有在卖方个人拿到房产证后您购买才不会有大的风险,当然您还要看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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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单位集资合作兴建的职工住宅, 用于解决本单位或本系统职工住房问题, 一般不得作为商品房出售。按照相关规定, 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是政策性住房, 房屋所占用土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 并享受国家很多其他优惠政策。 2、职工全额集资办理100%产权, 在产权证领取后, 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资, 职工办理的是部分产权。另部分产权属于另部分集资人(单位)。 3、职工集资建房的政策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房或者参加了集资和合作建房的人员, 不能再次参加集资和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的分配、商品房开发。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 不得有任何的利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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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允许住房困难企业集资建房   为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山东省近日出台政策,允许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利用本单位存量建设用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对集资、合作建房有剩余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公开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交易条件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鼓励将集资、合作建房的土地置换到住宅小区内进行集中建设。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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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据我了解,国家集资房最新的政策是: 1.集资房是按照成本价销售给职工的房屋。 2.必须是符合各个单位的要求和条件。 3.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不能行产权房。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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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税[2000]130号文件规定: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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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2008年4月24日);2、《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12号(2008年4月28日);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1999年6月17日);4、《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新政发〔2005〕1号(2005年1月5日);5、《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2006年3月11日);6、《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6〕207号(2006年12月20日);7、《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2006年6月15日);8、《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18号(2007年12月5日);9、《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新政办〔19 9 6〕136号(1996年8月14日)。二、职工范围和形式1、区直机关行政和事业编制在编人员(包括包括招录、调入、转业安置军人)、离退休人员;2、自收自支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书并拟续签合同职工、直属单位离退休代管人员由各厅局自行确定是否属于可以参加集资建房的范围;3、凡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住房面积已达标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享受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不再参加集资建房;4、调离人员、去世人员及其家属不属于集资建房范围;5、夫妻双方都在局机关或都属于集资建房范围的,只可按照一个对象对待;6、集资建房形式:①局机关与被拆迁单位合作集资建房,②局机关与直属单位联合进行集资建房,③参与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集资建房。前两种形式须按照总套数不低于10%的比例,交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统筹调配。三、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原则,即红旗路和西虹路新建房屋原则不批,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5米;2、职工自愿的原则;3、利用自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原则;4、享受房改政策的原则,单位集资建房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四、对象1、无房户:指夫妻双方均无房改房、经济适用性住房、集资房等私房房产和租住公房。新招录人员、外单位调入(含军转安置人员)人员、其他范围内填报为无房户的,除提交配偶单位签字盖章的调查表外,还需提交原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或提交退出房产证明;军转安置人员填报为无房户的,还需提交转业(退役)干部住房补贴领取金额的证明。2、危房户:危房是指房屋建造时间在30年以上城镇多层住宅或棚户区住房,符合和不符合条件的,需整幢楼全体业主提出申请,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并出具危房鉴定证明。危房鉴定以整幢楼为单位进行,鉴定危房鉴定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执行,只有C(局部危险)、D级(整体危险)才能列入危房范围。3、住房困难户:是指汉族同志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少数民族同志住房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家庭人口数计算: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也就是说户口中的空挂户和非直系亲属不包含在申请家庭人口内。这是一个总原则,如有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操作: (1)核心家庭的成员不在同一户口,但都是市区内城市居民户口的,可视为一个申请家庭,每一位核心家庭成员的住房均视为该家庭共有。(2)已婚子女与父母为同一户籍或同住的,父母与已婚子女既可以作为两个家庭分别申请,也可以作为同一个家庭一起申请。 4、住房面积是否达标,按照《新政发〔1999〕39号》文件规定的控制建筑面积标准划定。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填报住房困难户的可以不同时填报住房面积未达标。5、集资建房对象顺序:集资建房应当按照住房困难程度依次进行,优先满足申请集资建房的无房户、危房户及住房困难户。6、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标准:按照新政办〔19 9 6〕136号《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执行,其各类住宅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具体为:科以下干部、职工7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83平方米,厅(局)级干部98平方米。五、面积和价格1、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各种面积户型比例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定。2、集资建房价格:按照建造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普通商品房价格按照建房上年末相同区位、相同结构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执行。3、异地调动和任职的干部职工购房价格:若已将原购房改房按政策退回原产权单位的,可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也可按照建造成本价参加;若退房有困难或已在原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参加。4、退房价格:按照参加房改优惠购房时职工个人实际缴纳的购房款数额退还。六、主要程序1、单位组织学习并进行清理、摸底调查;2、报乌鲁木齐市房改办进行人员资格认定并预先办理有关退房手续,已参加房改优惠购房或以政策性租金租住公房的职工,申请集资建房的一律退出原购住房或公房;已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人员(含军转安置人员),申请集资建房的一律退出原补贴金额;3、区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查各种面积户型比例;国有企业集资建房由自治区国资委统筹和协调;4、发改委批准立项;5、土地和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和监管建设工程;6、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集资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单位持集资建房的各种批文、验收合格证书、工程决算书、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书等有关资料到乌鲁木齐市房改部门审核后,送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职工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七、优惠政策(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1、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2、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3、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4、购房个人既可以向商业银行贷款,也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八、规范和清理工作1、清理内容:一是已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又参加集资建房的,二是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的,三是通过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违规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四是违反政策规定,在集资建房中擅自扩大住房面积标准和建设标准的,五是弄虚作假,擅自扩大集资建房对象和范围的;2、清理步骤:自查自纠、抽查、汇总情况和总结;3、凡是在2006年3月11日(新政发〔2006〕26号文)之前已经批准立项的单位集资建房项目,职工已经参加房改购房又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应退出原购、租住房,也可以将集资建房按照竣工当年同地段社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补足差价。4、在2006年3月11日(新政发〔2006〕26号文)之后仍然继续集资建房的,要退出房改房,对退房确有困难的,可将集资建房按照当年竣工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5、2008年4月24日(新政发〔2008〕33号)后,各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一律按文件规定,先退出原购房改房,再参加集资建房;(新政办发〔2007〕218号第三十二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和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三十九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新政办发〔2006〕207号第二款:解决好党政机关单位集资建房遗留问题,已开工建设或批准立项的党政机关集资建房,应退出原购房、租住房。新政办发〔2006〕26号第二款:凡参加单位公房优惠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以及享受解危解困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租住单位公房等……在清房过程中,应退出原购房、租住房,也可将集资建房按同地段社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补足差价。)6、已参加房改购房,又多处参加集资建房的,要求对于二次以上集资建房,全部按原集资建房价格退出集资建房,或按照现时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款;7、清理集资建房的补交资金全额上缴财政。8、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必须退出已购公有住房。因为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已得到现住房折扣、工龄折扣和一次付款折扣的优惠;集资建房,单位和政府也给予了土地和税费减免的扶持。因此,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家庭又参加集资建房,就多享受一次政策扶持或补贴。所以,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必须退出已购公有住房。9、已参加房改购房的干部职工,离婚后未分到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属于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在清房过程中,可按本现行的房改成本价(不考虑成新折扣)计算补交差额款。 九、禁止事项和处罚1、严禁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2、严禁向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对象出售;3、弄虚作假或在审核认定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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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集资建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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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资房政策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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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资房属经济适用住房范围,是政策性住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土地建设、按成本价出售给内部职工的房屋,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能享受集资建房的职工也有很多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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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法律关系折叠编辑本段 单位集资建房是单位组织职工向单位缴纳资金,由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在自有土地上筹建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单位依据内部集资建房的政策,按成本价销售给职工的房屋。 对于职工集资所建房屋,在未将房屋分配给职工之前,单位系合法的权利人。在将集资房屋分配给职工后,单位对于集资所建房屋的物权即已丧失。单位将集资所建房屋分配给职工的行为,既是对自己物权的行使,又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不完全根据职工的意志。因此,在分配房屋的决定权上,单位与职工并不处于平等的民事地位。因而,单位集资建房既非福利分房,也非一般性的买卖房屋,更不是商品房买卖。当然,由于单位集资建房只面向企业内部职工,因此更不是保障房。 权利分析折叠编辑本段 单位将所建房屋出售给职工后,职工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及其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即职工对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权。职工对于自己拥有物权的房屋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所以,单位集资所建房屋,只要职工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即职工对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权。虽然有许多单位对于职工处分自己的房屋有不同的限制,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这是对于职工权利方面的限制,与法律是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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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在风险 由于集资房的转让存在以上诸多限制,因此购买者在购买集资房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外单位的人如果有意购买集资建房单位有集资资格员工的集资房,其必须仔细审阅该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查明以下情况:单位是否同意员工转让集资房?是否对员工的转让行为设定了限制条件?设定了哪些条件?单位是否保留优先购买权? 其次,要清楚购买集资房存在风险,尤其是购买尚未取得房产证集资房风险更大。集资房不能随便买卖,有很多的限制,一般外单位的人不知道,容易被骗。同时产权明晰是集资房上市出售的基本条件,集资者只有拥有全部产权才处分,同时其必须取得合法的房、地两证后方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故购买者在购买前必须先查明房屋的产权情况。照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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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华北油田集资房政策如下: 根据河北省集资建房的有关政策,为改善华北油田矿区广大员工的住房条件,经研究决定,拟在矿区内实施无房家庭集资建房和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有房家庭开发建设商品房(简称“改善房”)。目前,任丘矿区供应总库内的集资房和改善房规划设计基本完成,利用地方土地开发建设的廊坊生态城石油小区的改善房正在规划设计,廊坊、霸州、深泽、辛集、晋州、河间等外围矿区的集资房和改善房还没有进行规划设计。为使决策更科学、更符合油田实际,以便更好地采用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员工住房问题,拟对华北油田矿区集资建房和改善房的需求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无房家庭的摸底 摸底对象:集资建房的摸底对象是华北油田矿区的无房家庭。无房家庭是指夫妇至少一方为华北油田矿区员工、没有参加过油田内外房改购房(含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等)、婚姻处于存续状态的家庭。 华北油田矿区员工的范围,与华北油田矿区各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华北油田矿区各单位通过华北油田公司人事服务中心招录的劳务工。区域选择:任丘矿区的集资房只限于任丘矿区内的无房家庭、二连分公司没有参加锡林基地经济适用住房的无房家庭、山西煤层气分公司的无房家庭、原石家庄办事处的无房家庭。廊坊、霸州、河间、深泽(含辛集、晋州)矿区的集资房分别限于本矿区内的无房家庭,不得跨区域选择。 建筑面积选择:指定两个摸底面积,即普通住宅为75-85㎡、高层住宅为85-95㎡,住户只限选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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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是不能吧,该房屋开发难以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按照法律规定,此类房屋属于违法房,属于禁止上市之列。如果集资房取得了合法的开发手续,以及补交了相应的地价等,按照规定可以允许其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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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资建房问题,在国务院24号文件当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做出一些规定,简单来说,就是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范畴进行管理。所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范畴管理主要体现在两条,一个是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第二,它的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产权关系等,都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有关规定来执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很明确是60平方米左右,供应对象就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限产权管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两类企业可申请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一类是远离城区的独立工矿企业,第二类是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还有第三个条件,一个是必须经人民政府批准,第二条是必须符合城市的规划,第三条是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土地,而且这个土地是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建设住房的,不是工业性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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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集资房转转让协议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一种,因此集资房转让协议的写法基本上与其他二手房买卖协议是一样的。集资房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有:1、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等);2、集资房的具体信息(楼层、房号、具体位置等)3、集资房转让的价格以及支付方式;4、双方的违约责任二、集资房转让协议范本集资房转让协议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一、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集资房名额指标转让给乙方,由甲方出面并以甲方的名义购买单位一套@@平米集资房,但是所需的购房款一律由乙方来承担。(因房子尚未建造,楼层、房号以及具体位置后定),并由乙方支付甲方经济补偿金肆万伍仟元整。二、由于所需的购房款一律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支付甲方经济补偿金肆万伍仟元整。故此套房屋所有产权自始到终已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有异议。三、按本单位集资房建房进展所需一切报名费、集资款,由乙方及时如实支付甲方转交给单位,每次甲方要出具相应收款证明给乙方。由甲方取回的单位收费凭据交乙方自行保管。四、建房阶段中,一切建房费用有所变化,均与甲方无关,一切由乙方自行支付。(建房费用为集资房标准)五、因不可抗拒原因,此集资房不能建成使用时,甲方应无偿退还乙方所支出的全部各种费用,即报名费、集资款和乙方支付甲方经济补偿金。六、房子建好后,交乙方入住使用。七、甲方应无条件地将房屋过户给乙方,当允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甲方要出具各项证明,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八、如有违约,将支付违约金。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将支付乙方伍万元整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将支付甲方伍万元整违约金。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以上就是对“集资房转让协议怎么写”“集资房转让协议范本”所做的介绍。总之,大家必须要记住,在发生集资房转让纠纷时,口说无凭,只有白纸黑字的合同才具有证明力。尤其是如果打官司的话,只有当事人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包括集资房转让协议),法官才会采纳当事人的主张。所以,一份好的集资房转让协议不仅能最大程度地避免纠纷,而且在发生纠纷后能成为重要的证据。正是如此,集资房转让的当事人不妨请律师帮助起草和审查集资房转让协议,毕竟老百姓难以写出一份完善的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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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资房政策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能得到您的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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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民聚合作建房联盟将全面实施个人合作建房项目,遍及全国省市县各个城市。目前网上报名人员资金迅速猛增,中国百姓将不再买房,为此房价将整体下滑,势不可挡。传统开发商将无路可走,最终只能走与民聚合作建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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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必须限定在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未达标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须按评估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退出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现住房。   二、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规定的面积标准,规定面积标准内部分按照建造成本价缴纳集资款,超标面积部分按届时市场评估价缴纳集资款。   三、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过规定面积的,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按集资建房建造成本价的10%交纳地价款。   四、集资合作建房单位交纳地价款的具体程序参照原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买卖交易、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72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产权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超标部分面积在产权证附件注记。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再上市出售时,按集资合作建房建造成本价缴纳集资款的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住房有关上市出售政策执行,超标面积部分按商品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执行。   六、集资合作建房单位收取的集资建房款,必须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存储,专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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