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由于建造过程中可以减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缴纳的配套税费及利润,所以国家也一直把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纳入福利分房这种制度体制中。也就是说,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资格购买房改房,你就没有权利再集资建房,反之亦然。由于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故建设部发文,自2006年08月14日起,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但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政策没有取消,但审查已严格控制。   另一种就是个人集资建房方式。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镇区域的在不同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政府牵头组织成一个社会团体(城镇住宅合作社),再由职工集资建造房取得住宅,比如说安居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种。这种方式也一直是国家鼓励与支持,但由于缺乏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立法,且与地方政府通过利用国有土地经营城市和创造财富的执政理念冲突,因此,目前几乎所有地方政府都对此持消极态度。目前国家实际上已经否决了该方式,而取代的是廉租制度、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限制商品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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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燕化集资建房政策是:集资建房,目前分配富仁楼区,幸福村等社区都采用这种形式,这种形式的条件,以获得房子更严格,通过摇号的最后一道障碍也得到了。一旦这套房子,购房者所拥有的所有财产;三是保障性住房。这部分主要指的是房子老旧小区前,原工通过正常的程序规定的条件和租赁住房的比重,买房子之后,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这所房子是因为在定价加载福利分房的条件,因此受到购房者所拥有的94%股权,将国有资产的企业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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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集资建房是单位组织职工向单位缴纳资金,由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在自有土地上筹建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单位依据内部集资建房的政策,按成本价销售给职工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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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办法》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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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集资建房优惠政策:单位和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单位集资建房销售给职工,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1、集资者为未参加房改的职工;2、建房用地的使用权为集资者所在单位所有或以集资者名义购买;3、发生的建房费由集资者全额负担,所集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建房支出;4、持有房管部门或房改办集资建房的批文。 土地开发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这里是一部分,全文你可以搜一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现就房地产开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一)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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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职工集资是否能建房,各地规矩不同。在我们湖南省不允许。如果是单位,必须过户给开发商,然后由开发建房。就是所谓“假开发”,钻政策空子。如果是大家集资,可以联建,大家共同作主。前提:土地证是大家的名字,而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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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民聚合作建房联盟将全面实施个人合作建房项目,遍及全国省市县各个城市。目前网上报名人员资金迅速猛增,中国百姓将不再买房,为此房价将整体下滑,势不可挡。传统开发商将无路可走,最终只能走与民聚合作建房之路! ! !2011‘民聚个人合作建房’全面启动隆重上线,该站是中国目前规模最大的也是唯一的百姓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平台,网站一经上线得到了全国各地区广大网友的热情支持,报名十分踊跃,目前已突破数亿元。该举措是对中国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新探索、新尝试,新主张,将全面开拓中国住房建设的新局面!民聚个人建房联盟将由北京民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携手国内众多房地产开发商、土地供应商、各大银行、施工队伍、建筑设计、材料供应、法律咨询、财务监管、物业管理等多个行业单位组成,针对全国集资建房点多、面广、需求量大等特点强力实施全方位的基础保障。将热切期待业内专家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加入加盟合作,积极探讨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科学发展的新思路,尊重传统开发商谋求多方位多渠道合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社会力量,扎实有效的将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完成好,为百姓的幸福生活添砖加瓦、为祖国的繁荣富强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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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资建房是我国政策与法律允许的公民获得住宅的一种行为。目前存在两种方式:一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由于建造过程中可以减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缴纳的配套税费及利润,所以国家也一直把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纳入福利分房这种制度体制中。也就是说,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资格购买房改房,你就没有权利再集资建房,反之亦然。由于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故建设部发文,自自2006年08月14日起,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但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政策没有取消,但审查已严格控制。另一种就是个人集资建房方式。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镇区域的在不同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政府牵头组织成一个社会团体(城镇住宅合作社),再由职工集资建造房取得住宅,比如说安居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种。这种方式也一直是国家鼓励与支持,但由于缺乏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立法,且与地方政府通过利用国有土地经营城市和创造财富的执政理念冲突,因此,目前几乎所有地方政府都对此持消极态度。目前国家实际上已经否决了该方式,而取代的是廉租制度、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限制商品房政策。目前市场上炒的非常火热的个人集资建房,就是许多想改善自己居住环境但由资金不足的人组成一个群体,通过个人集资去购房国有土地再委托开发商建造房屋的一种行为。从法律上分析,这种集资建房实质上就是变相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集资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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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由于建造过程中可以减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缴纳的配套税费及利润,所以国家也一直把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纳入福利分房这种制度体制中。也就是说,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资格购买房改房,你就没有权利再集资建房,反之亦然。由于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故建设部发文,自2006年08月14日起,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但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政策没有取消,但审查已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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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集资建房是一群有民事行为、有购房能力的中国公民,以民主议事的方式集合在一起,自愿签署共同合作的协议,共同成立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机构,以非盈利方式运作合作建房项目,以银行托管的方式管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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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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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由于建造过程中可以减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缴纳的配套税费及利润,所以国家也一直把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纳入福利分房这种制度体制中。也就是说,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资格购买房改房,你就没有权利再集资建房,反之亦然。由于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故建设部发文,自自2006年08月14日起,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但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政策没有取消,但审查已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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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由于建造过程中可以减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缴纳的配套税费及利润,所以国家也一直把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纳入福利分房这种制度体制中。也就是说,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资格购买房改房,你就没有权利再集资建房,反之亦然。由于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故建设部发文,自自2006年08月14日起,【2007/07/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08/14 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但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政策没有取消,但审查已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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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资房贷款需要取得单位同意。一般所需要的资料有:《职工集资建房抵押申请表》和《合同》(单位盖章);单位集资建房的批复(由房改办出具)和审核后的职工参与集资建房花名册;个人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单位集资建房的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单位集资建房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缴纳集资建的收据和个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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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资房政策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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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集资建房是单位组织职工向单位缴纳资金,由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在自有土地上筹建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单位依据内部集资建房的政策,按成本价销售给职工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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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那么修建集资房有些什么政策需要我们了解?如果您有修建或是购买集资房的意向,那么就跟随律师365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集资房政策是指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全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者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办法。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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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资房贷款需要取得单位同意。一般所需要的资料有:《职工集资建房抵押申请表》和《合同》(单位盖章);单位集资建房的批复(由房改办出具)和审核后的职工参与集资建房花名册;个人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单位集资建房的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单位集资建房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缴纳集资建的收据和个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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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集资建房优惠政策:单位和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单位集资建房销售给职工,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1、集资者为未参加房改的职工;2、建房用地的使用权为集资者所在单位所有或以集资者名义购买;3、发生的建房费由集资者全额负担,所集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建房支出;4、持有房管部门或房改办集资建房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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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规定:只有困难企业能利用企业自用地建造职工集资房,其开发管理应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范畴。 既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范畴,就应该由开发商开发,同时开发商的选择、建造者是否有资格购买、房屋价格的核定等均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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