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96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是指未以房改价格购买过公产住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数之下;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的10倍数之下; (四)无自有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2家庭年人均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公布的标准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按房改成本价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具有厦门市城镇户口,且至少有一个家庭成员在厦落户满3年,通过购买商品房入户的则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2、申请人家庭必须是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资产控制标准为中低收入家庭
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具有芝罘区或莱山区城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其规定的价格。家庭成员是指申请家庭夫妇双方与同户口的未婚子女。 3、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或自有产权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