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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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六)符合申请条件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1、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请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   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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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人须有当地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申请人为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当地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以及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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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1、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有以下情况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保障性住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保障性住房申请流程: 1、申请登记: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保障性住房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公示: (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2)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经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3、审批执行: (1)街道组织在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2)区县复审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3)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4)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5)摇中,进行配租保障性住房,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发放租金补贴,对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给与租金减免;对符合要求配租住房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按登记顺序安排配租住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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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1、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有以下情况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保障性住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保障性住房申请流程: 1、申请登记: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保障性住房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公示: (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2)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经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3、审批执行: (1)街道组织在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2)区县复审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3)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4)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5)摇中,进行配租保障性住房,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发放租金补贴,对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给与租金减免;对符合要求配租住房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按登记顺序安排配租住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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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你得有深圳户籍,不光你有,所有的家庭成员都必须有!其次,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均低于市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线,目前初步确定为6.3万元/家庭年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达到这个标准就行啦。第三,没有房或土地。第四,家庭财产价值总额在提出申请前不超过规定限额。第五,家庭成员之间有合法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最后,那些市接收的军休干部、重点引进的高级人才等,就有另外的条件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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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广州保障住房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人均分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公布的标准 3、无自由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买公有住房;购买解困房;经济适用房;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日前五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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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申请家庭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市户口,并在本市居住; 3.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金核减的家庭为承租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为无私有房屋和未承租公有房屋。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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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修污染最常见的主要有甲醛、苯、TVOC这三种常见的有害物质。必须先把这三种有害物质消除或使其达到国家标准值后方可入住。一般它们的主要来源是新家具、新铺地板或者是刚刷完墙漆或油漆后,所以要有针对的去消除,具体您可以参照一下本人做室内治理的经验:墙面漆或油漆一般主要就是苯、TVOC这两种污染物,不过它们的挥发期比较短,一般如果室内通风状况良好的话,一个月左右这两种有害物质就可以挥发掉,通风不好的话,可以适当延长至2个月左右基本是没问题的!在您搬进去新家的这段时间要一直保持室内通风。新家具、新铺地板这两种主要污染来源是甲醛,它的危害众所周知,在这我也不细讲,百度一下就知道的。新装修最难搞的也就是它了,因为它的挥发期可以长达10年之久,单靠通风的话是没办法完全除掉的,只能用其他办法去降低它的危害,使其达到国际规定的数值。我建议:去买瓶甲醛清除剂,它是专门针对木制家具、地板除甲醛的,能快速去除大部分的甲醛,接着再去买些椰壳活性炭回来放在家具内部,配合甲醛清除剂一起使用,两者搭配的效果是最好的,然后把家具抽屉全部打开,一直让他通风,直到您搬进去时,异味肯定不存在了。也可以找一些专业的环境治理公司,我家怕麻烦,就找了一家专业的环境治理公司,一次就搞定了,效果也很好。还有就是可以适当的放些植物,如:具有吸收甲醛作用的植物:如吊兰、芦荟、龙舌兰、虎尾兰等;具有吸收苯作用的植物:如长青藤、铁树等;具有吸收三氯乙烯作用的植物:如万年青、雏菊、龙舌兰等;具有吸收二氧化硫作用的植物:如月季、玫瑰等;具有吸尘作用的植物:如桂花;具有杀菌作用的植物:如薄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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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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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保障住房申请条件:   1、家庭年收入在4万元以下(含4万元);   2、家庭成员中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本市五城区正住户口,其中申请人必须取得高新区正住户口三   年或三年以上;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包括已购政策性住房);   4、将原有自有产权住房交由市住房储备中心计价回购。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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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具有柳州市城镇户口,或在柳州市市区居住、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2.申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 于上年度柳州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含);   3.申购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含);   4.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不得小于25周岁(含);   5.因离异导致无住房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离异须满2年。   申请经适房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柳州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书 (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调解书等)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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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保障住房申请条件 (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 (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深圳市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 (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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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据我了解 2016成都保障房的申请条件如下,仅供参考: 首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四)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单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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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保障房申请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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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3、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4、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5、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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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所有成员需要同时符合下列四方面条件。   第一方面:居住及户口年限   (1)必须在上海市实际居住;   (2)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   (3)现户口在提出申请的所在区连续满5年。   有下列情况的,可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一是7周岁以下的儿童,原户口在申请家庭户籍内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不受户口年限限制。   二是7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   三是夫妻双方婚前均符合户口年限的要求,结婚后一方将户口迁到另一方的,迁移的一方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   第二方面:住房面积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5平方米。   第三方面:收入和财产   (1)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27600元;   (2)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不超过7万元。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年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得出的金额。即申请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   “家庭人均财产”是指申请家庭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和非居住房屋等资产,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得出的金额。即申请家庭财产/申请家庭成员人数。   第四方面:住房交易行为的限制   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住房,也没有将住房赠与申请家庭成员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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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824元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二、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   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4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   按家庭现住房面积补贴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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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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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2.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3.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4. 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1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2条第一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 5.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6.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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