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小产权房,其实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由特定房屋买卖等社会现象而创造出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从字面理解,小产权房即部分产权房,乃相对于拥有房屋、住宅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全部产权的大产权房而言。目前,最通俗意义上的小产权房是指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 “农民房”、“农民安置房”等房屋,既包括农民私人或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用房,也指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商品房”。因此,可以按五五分的比例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承担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后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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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可以买卖,但是购买者相对来说是要承担风险的。小产权房性质是属于村民自建房屋,就以是户为产权的,是一个整体,所以只有一个产权证。现在很多统建楼,就算有30层,同样只有一个产权证,购买者只能同村委再签合同,就是所谓的小产权房了,但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整栋楼因为有个统一的产权证,还是受保护的。如果涉及到拆迁补偿,购买者本身没有房产证,且同村委签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产权证持有者可能不会分利益给购房者,风险就在这里,这也是为什么小产权房比普通的商品房便宜的原因也在这里。 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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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买卖小产权房具有风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签订好合同可以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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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乡产权房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其就是合法建筑,法律是允许乡村集体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因此,并非只要是乡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其只是因销售环节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才让人误认为是非法建筑。既然是合法的,那么乡产权房是否可以购买和转让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但这并不是说乡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是可以转让、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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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是近年来随着农村房屋买卖而产生的一个与拥有完整产权商品房相对的名词。   小产权房凭借其独有的价格优势逐渐占据了某些特定的市场,据不完全统计,诸如北京、深圳这样的城市小产权房所占商品房的比重高达30%至40%,数量之多一定程度有缓解了我国居民的住房问题,但它的合法性及其所引发的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也接踵而至。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认定:   小产权房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民事审判实务中最为疑难的问题之一,由于立法不明确、理论研究不足等原因,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很难形成统一。   在认定合同效力上要严格适用法律规定,不应一刀切地全部认定为有效或者无效,从《合同法》规定的无权处分、禁止或限制流通物和《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等角度考量,认定农民私有合法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尚缺乏充分理由。   如果合同一律按无效处理的话,目前数量巨多的农村房屋买卖包括城市中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将暴增,全部无效的认定规则将有可能在事实上变成“纠纷启动器”,纠纷经过审判可能会出现案结事起的情形,原本稳定的社会秩序将被破坏,受到“垢病”的将是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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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尚水天成,均价:42000元/平米,位置:环中线下水径A出口(约300米) 2.奥宸观壹城。均价:34500元/平米。位置:高尔夫大道与观平路交汇处 3.恒大国香山,均价:40000元/平米,位置:丹平快速丹沙路出口 1.留仙名苑二手房,170万,16666元/㎡ ,3室2厅1卫 (102㎡) 2.凤凰家园二手房 ,33.8 万,2816元/㎡ ,3室2厅2卫 (120㎡) 3.众望楼二手房,183 万,22048元/㎡ ,3室2厅1卫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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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买卖公证需要的手续有,凭原使用证、转让合同书及双方的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办理。还有的小产权房是私人建的,没有使用证,只有合同书和当地公证部门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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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 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 1、我国有《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资源的使用进行严格的界定,特别是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了强制性的保护。我国对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对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也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只有经过合法程序后方能建造商品房上市流转,并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房产证。 2、农村集体土地只有经国家征地,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后才可以用于房地产的开发,然后进行上市流转。这种二元结构的土地制度,是“小产权房”问题的根源。这样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二元式划分,导致了土地一级市场国家垄断,造成二者事实上的不平等。一方面,农民在征收中获得的补偿与市场价值相差太大,就自主建房出售;另一方面,现在城市房价太高,城镇的中下层的老百姓的收入不足以购买房屋,只能另找门路。由于农村房屋便宜,于是很多城镇居民购买,这就是“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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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沙井小产权房的市场前景很好的。小产权房存在的主要风险:一、法律风险。因为小产权房只具备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而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不适用小产权房,人民法院也就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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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房.国有出让,国有划拨的房子都是不能委托公证的.都是要写卖契 你卖房子的人家会告诉你能不能公证的.只有委托公证了才可以产权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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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物权,也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性质,既然有处分的性质,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就可以买卖。我国土地管理法虽然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和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小产权房的买卖并没有将其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也没有改变其居住的性质。我国虽然颁布了许多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农村购买小产权房和宅基地,但这些规定都没有上升到法律或行政法规的高度,依据最高法院对合同法的解释,只有违反了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或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因此小产权房的买卖协议有效。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作为村民个人无权连同房屋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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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很高兴给你解答,我给你提供一些我的经验,你参考一下 买卖“小产权房”合同是否有效具有很大争议。目前大体有两种观点。一种为有效论。 理由是: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1992)民他字第8号复函肯定了农村房屋买卖原则上不以所有权登记为生效要件,同时也间接地肯定了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允许买卖的; 其二,从《土地管理法》第62、63条立法本意来分析,其禁止的仅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但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发生流转的情况下,该宅基地使用权的附随转让并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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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分很多种 包括乡产 使用权 等等 要是乡产的话土地归集体所有 你用有的只是房屋的租赁使用权 志能转租不能买卖换句话说 你买的只是个多少年的租约使用权的房子是单位集体建房 本单位职工或者当地房管所所负责的区域的单位职工拥有租赁权利的房子一般的会有租赁证,一般要去原产权单位找人更名,一般操作流程都是伪造一个同等品质的使用权的房子然后两家置换。然后买完使用权的房子有的可以通过用工龄抵钱另外再多少花点钱买成大产权,不过现在政策紧,不认识人的话很难办再一种方法就是按每月4.2元每平米的标准向当地房管所或者原产权物业单位缴纳房租,当然这些只限于北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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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是相对于具备完整产权的大产权房而言的。作为小产权房,其特点也是相当明显。而这些特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小产权房的拥有者或者购买者产生特定的影响。 小产权房不能买卖和抵押,不能办理房产证!所以买卖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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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看你买的小产权社区的规模。要是只有一两幢房,建议你还是小心一些为妙。如果有三幢以上的,你放心买好了,要真的拆除或整治,当地ZF还真不好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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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小产权房具有风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签订好合同可以避免风险。所以你需要完善的合同内容,建议让律师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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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景新国际名城 均价:8700元/平米 位置:风光路33号 中国美林湖 均价:6500元/平米 位置:山前大道168号 珠江壹城 均价:9000元/平米 位置:太平收费站前行1000米 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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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权房买卖中的法律风险 1、法律原则上认定无效。 关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社会实际情况,原则上认定无效,可以存在有效的例外情形,社会争议很大,存在很大法律风险。 2、房产证问题影响升值。 购买后拿不到房屋所有权证且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很大影响。 3、开发建设风险。 开发建设的监管同样存在缺位。如果将购房资金预交给没有任何资质和监管的开发单位,对购房者而言,资金的安全,开发商资金是否按时到位,是否能够按质按时的交付房屋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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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城市化迅猛发展的情况下,土地征收带来巨大的拆迁利益,部分农村居民将农村的小产权房出售后,违背诚信和罔顾道德,以诉讼方式追讨小产权房。按现行的法律规定,大多法院会确认这类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卖双方各自返还房屋和房款。但仅此并不能解决买卖双方的纠纷,因房屋升值或房款贬值所造成的纠纷是现实存在的。 虽然出卖人主张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无效通常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这一行为显然有失诚信和违背传统的道德。如出卖方均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巨大的利益,社会的道德危机便在所难免,且对买方来说显然有失公平,法院似乎也会成为这种不诚信、不道德行为的帮凶。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考虑提起诉讼一方要求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无效的真正目的、房屋交付的时间长短、房屋的重置成本及一方因此获得的利益大小,公平合理地进行处理。如卖方确实因出售房屋后不能解决住房问题而诉请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则协议被确认无效后,买方不应从中获利。 一般来说,买卖行为结束的时间越久、买方使用房屋的时间越长,就越应当维护交易的稳定和安全,即使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后,买方因此可得到的利益就应越大。总之,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可得利益不应由一方单独享有,而因考虑各方 面的因素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但是,可得利益在买卖双方之间的分配应起到现行法律对此类交易行为的指引和教育作用,而不是纵容此类交易行为的发生,如此才能抑制小产权房的买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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