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流程: 1.土地使用权可以向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要向土地部门提供土地证、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借款合同、房产抵押证明、土地估价报告、地价确认证明、双方身份确认材料。 2.房产抵押可以向房产局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办完房产抵押后才能办理土地抵押。 3.企业间的抵押要经过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即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才能进行抵押。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土地和地上形成的在建工程要件是否分别在土地主管部门和房产部门分别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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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支持楼上的说法,我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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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土地使用抵押率是指土地抵押贷款能得到的贷款额度和土地评估价的比例。 一般来说,居住用建设用地使用权 ,商用建设用地使用权 , 房产类在建工程均为银行合格押品。抵押率在50%-60%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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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无偿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能直接抵押。 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占有和使用城镇国有土地。上述企业对这类无偿划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更不能用划拨土地作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 房地产开发商或企业只有与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交足了地价款,获得了土地使用证,才有资格合法地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抵押,以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没有上述法律条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便无效。   3.抵押须有书面文件。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签订抵押协议。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往往涉及较大金额,任何口头约定都是草率的和不严肃的,所以任何土地使用权抵押都要形成文字,制订出法律文件。   4.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原则。 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及一切权益随之一并抵押。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应详细列出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及其所产生的权益。   5.保险问题。 土地使用权抵押,如其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抵押人应当对地上建筑物办理保险手续,并应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期限应长于抵押协议的期限。   6.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是生地或其上没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首先应到土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然后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果是其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则只需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办理他项权利证书。   7.土地使用权抵押之前,应聘请评估机构评估。一般情况下,抵押人抵押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期望得到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的依据之一便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所以在抵押之前,应请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抵押权人再作出是否接受抵押的决策。   8.董事会的决议。 抵押人若是三资企业,在抵押之前须提供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定,股份有限公司须提供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9.应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了证实抵押人的主体资格,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以及整个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抵押权人应聘请律师就抵押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10.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公证手续。 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涉及的是不动产抵押,标的重大,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抵押双方应到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11.处置抵押物时,应申请房地产管理机构予以协助。抵押人在抵押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或者抵押人在协议有效期间解散或破产时,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抵押协议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在处理土地使用权时,抵押权人应当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处理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12.抵押权的终结。 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到期或因其他原因取消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的,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抵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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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抵押到国土局,先后经过土地交易市场和土地登记中心两个部门,房屋抵押到房管局(房产交易中心),一般各地的行政服务中心会设有窗口,各地方的材料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双方身份证(单位的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他人代理的需要授权委托书,抵押登记书等。 其中一些表格各地都有规范的模板,一般登记窗口有领取,或者当地的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对应的部门也会有下载,你可以先去登记窗口领取空白表格,询问好所需资料的清单,然后逐项填写,很多需要双方签字盖章。 填写合同主要是要写清楚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你可以网上搜索一些抵押合同的模板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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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集体房屋办理抵押登记,限于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宅基地,耕地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可以抵押的。抵押的程序1.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者的同意2.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3.签订抵押合同4.申请办理抵押合同登记5.办理土地抵押登记证,基本上是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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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范本: 甲方(抵押人): 乙方(抵押权人):   根据《担保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事宜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现签订合同如下: 一、抵押宗地基本情况   本宗地座落于 镇(乡) 村(集镇、社区)   街号,甲方于 年以 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公 用( )字第 号。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m2,用途为 ,使用年限为 年,使用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本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为 m2,建筑面积为 m2。 二、抵押贷款情况,   本宗地土地使用权评估价额为人民币 元,抵押金额为人民币 元,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 元,抵押期限为 年,(抵押期限以抵押登记的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乙双方须共同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   2、甲方在抵押期间有权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3、甲方在抵押期间应保护好抵押物,保证抵押物不受毁损。   4、甲方应在抵押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本息归还后,甲、乙双方应共同申请土地的使用权利。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时,其行为无效。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抵押金额 %的违约金。   2、由甲方因隐瞒抵押物的共有、争议、查封、扣留或已经设定过抵押等情况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3、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发生毁损,导致土地价值减少甚至破坏,乙方可要求甲主恢复土地的原价值或赔偿损失。   4、抵押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处分抵押财产所得,由甲方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乙方有优先受偿权。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五、其它   1、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随之抵押。   2、本合同自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批准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用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   4、抵押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按《合同法》处理。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土地使用权抵押事项进行充分协商,特订立以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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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算评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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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对出让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做了规定:居住用地为70 年,工业用地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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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年限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在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土地出让年限的确定: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过70年;砖木结构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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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这样子的话你可以试试看下面的方法介绍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2)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3)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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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是一种不动产权利的抵押,它有以下特点: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3)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希望你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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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抵押。划拨土地是国家为了行使管理职能、发展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扶持某些重点项目而采取的一种土地使用政策,是国有土地的一种无偿使用形式,因此,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是不能以国家划拨的、用于行使国家职能和发展公益事业的土地,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等商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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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应短于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的设定应参照主合同期限。 三、土地抵押期限的设定,还应兼顾房地一致的原则。 四、土地抵押期限可确定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及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五、关于抵押权的灭失,注销抵押登记是抵押权灭失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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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是一种不动产权利的抵押,它有以下特点: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3)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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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低价定义包含:1、基准日;2、土地用途(设定、实际);3、开发程度(设定、实际);4、土地使用年期(设定、实际);5、土地使用权价格类型(所有权价格、使用权价格、抵押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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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抵押。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房地产金融业务的增多,土地使用权抵押活动也日益频繁。抵押人在抵押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或者抵押人在协议有效期间解散或破产时,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抵押协议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在处理土地使用权时,抵押权人应当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处理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到期或因其他原因取消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的,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抵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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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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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抵押到国土局,先后经过土地交易市场和土地登记中心两个部门,房屋抵押到房管局(房产交易中心),一般各地的行政服务中心会设有窗口,各地方的材料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双方身份证(单位的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他人代理的需要授权委托书,抵押登记书等。 其中一些表格各地都有规范的模板,一般登记窗口有领取,或者当地的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对应的部门也会有下载,你可以先去登记窗口领取空白表格,询问好所需资料的清单,然后逐项填写,很多需要双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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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 90519 国务院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之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除此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的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除了上述情况以外的,才可以适用协议出让方式。 在北京市,须进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9475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0271 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四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的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0381 国土资源部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02628 《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 “自2002年7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的项目用地,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停止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须进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05430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规定: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应当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市国土局在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前,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规划使用条件、土地用途、年限、投标人或竞买人资格等土地出让条件。 第七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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