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最好的方式去房管局备案中心打就行了. 1、 你在购房时有合同.再加上网签可以去房管局打单子,加起来也是一样的,由开发商将合同提交相关的主管部门登记。实行购房合同备案制度,可以对开发商进行有效的制约。可以在拿房产证之前到相关部门凭这个号可以查到该房产的归属。 2、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的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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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打开浏览器,找到百度搜索栏。   二、在百度搜索栏输入“X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比如,“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并单击搜索。   三、点击进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   四、在网站中找到“网上服务大厅”,并点击进入“商品房网上备案查询”。   五、在弹出的网页中,要求同时输入房屋代码、购房者、购房者证件号码,其中房屋代码在购房合同中可找到,或者可询问开发商。输入完毕后,单击查询。   六、查询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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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而确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在行政程序上对预购人具有保护功能。简单的说就是预告登记之后,预告登记具有准物权登记的效力,其权利人就具有准物权权利人的性质。所以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就不发生物权效力。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之后,该登记备案就没有准物权的效力,所以预购人想要更好的将来实现物权,就应该在合同登记备案之后再进行预告登记。登记备案是开发商一方申请登记备案的,这是具有强制性的。而预告登记时双方合意之下申请的,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双方达成合意才能可以申请登记,也可以不用申请预告登记。登记备案只是适用于商品房预售合同,而预告登记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在前,而预告登记在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主要是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相衔接的,要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就必须要有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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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查询方法:1、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到房管局进行现场查询,在房管局交易办事窗口提供合同及身份证即可查询合同信息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已经备案;2、还可以登陆房管局网站进行远程查询,具体如下:登陆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政务信息网”,直接在首页点击“网上签约查询”;点击后进入查询页面,输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左上角合同编码,再输入约时所确定的密码即可进行合同相关信息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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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时间本来是可以很快的,1天就可以搞定,但房管局每天处理很多这样的合同,而且有时可能放到一起某一天批量处理,再加上各个房管局负责的态度和效率也有出入,所以一般1个月左右是很正常的,但一般也不会超过1个半月,如果急用,需要快的话,到房管局附近问问,找个关系户交点钱(300元左右),1-3天就可以给你拿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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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程序: 1、开发公司在网上提交商品房买卖 开发公司凭密码登录该市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产权市场处“网上办公平台”,将已经签字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在网上提交。提交工作不受时间地点限制,随时可以提交。 2、产权市场处确认提交的商品房买卖 产权市场处对开发公司在网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确认,生成合同备案登记号。备案工作时间为工作日的上班时间。 3、开发公司填写备案登记号。 开发公司将合同备案登记号填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相应位置,合同备案登记完成。开发公司应将合同正本一本交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贷款购房,开发公司应在办理完抵押登记等手续后,将合同正本一本交给买受人。 4、开发公司报送合同备案登记表 开发公司根据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表”,打印,加盖公司公章,一式两份报送至产权市场处。 买卖合同登记表的格式与目前使用的登记表相同。登记表可以到产权市场处领取,也可以在产权市场处网页首页“处室职能”内下载。 5、产权市场处盖章 产权市场处对开发公司报送的登记表进行核对,无误的,在登记表上加盖“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专用章”,一份存档,一份交还开发公司。 开发公司可凭盖章后的登记表及已经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 相关知识 商品房的现售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商品房的预售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五)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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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程序: 1、开发公司在网上提交商品房买卖 开发公司凭密码登录该市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产权市场处“网上办公平台”,将已经签字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在网上提交。提交工作不受时间地点限制,随时可以提交。 2、产权市场处确认提交的商品房买卖 产权市场处对开发公司在网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确认,生成合同备案登记号。备案工作时间为工作日的上班时间。 3、开发公司填写备案登记号。 开发公司将合同备案登记号填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相应位置,合同备案登记完成。开发公司应将合同正本一本交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贷款购房,开发公司应在办理完抵押登记等手续后,将合同正本一本交给买受人。 4、开发公司报送合同备案登记表 开发公司根据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表”,打印,加盖公司公章,一式两份报送至产权市场处。 买卖合同登记表的格式与目前使用的登记表相同。登记表可以到产权市场处领取,也可以在产权市场处网页首页“处室职能”内下载。 5、产权市场处盖章 产权市场处对开发公司报送的登记表进行核对,无误的,在登记表上加盖“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专用章”,一份存档,一份交还开发公司。 开发公司可凭盖章后的登记表及已经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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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一致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告成立,也就是说登记备案不是预售合同生效要件,但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通过对预购人与预售人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公示,对于购房者来说,出于以下原因需要进行登记备案: (一)保证将来的房屋产权登记依合同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为的登记。 (二)通过备案登记对开发商进行合规审查。预售项目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售条件,预售合同才能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前,登记部门会对开发商所售房屋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查阅,这是对开发商和预售项目合法性审查的一道屏障。 (三)防止开发商的一房二卖。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使得买受人的请求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将经过预售登记的房屋出售或抵押,如果开发商将经过预售登记的房屋出售或设定抵押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不能通过登记获得所有权,该抵押权也不能对抗预售登记的买受人。这就防止了开发商的一房二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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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购房合同是买房的重要手续和证明,是保护购房者自身权益的重要文件。   只有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才能履行其合法效力。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后会在合同上盖一个登记备案章,上面的号码即为合同登记备案号。   购房者既可登陆武汉房地产市场信息网,键入相关信息查询合同登记备案情况,也可在向开发商征询经办合同登记备案房产局后,亲自前往该处了合同登记备案情况。   二、如果您在网上查询不到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号,可能有两个原因。第一种可能是网上信息更新不及时,那么只要延后几天再查询即可;   第二种可能是将合同编号当做合同登记备案号,不小心输错了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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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申请表是向房屋登记机关办理合同登记(请注意,不是房屋登记,两者不同)的申请文件,并不能证明房屋已出售。该表递交至房屋登记机关后,登记机关将进行合同登记,进而在具备条件时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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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在行政程序上对预购人具有保护功能。简单的说就是预告登记之后,预告登记具有准物权登记的效力,其权利人就具有准物权权利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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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开发公司提交 开发公司凭密码登录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产权市场处“网上办公平台”,将已经签字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在网上提交。 提交工作不受时间地点限制,随时可以提交。 2.产权市场处确认 产权市场处对开发公司在网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确认,生成合同备案登记号。 备案工作时间为工作日的上班时间。 3.开发公司填写备案登记号。 开发公司将合同备案登记号填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相应位臵,合同备案登记完成。开发公司应将合同正本一本交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贷款购房,开发公司应在办理完抵押登记等手续后,将合同正本一本交给买受人。 4.打印并报送合同备案登记表 开发公司根据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西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表”,打印,加盖公司公章,一式两份报送至产权市场处。 登记表报送的时间为星期一、三、五上午。 买卖合同登记表的格式与目前使用的登记表相同。登记表可以到产权市场处领取,也可以在产权市场处网页首页“处室职能”内下载。 5.产权市场处盖章产权市场处对开发公司报送的登记表进行核对,无误的,在登记表上加盖“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专用章”,一份存档,一份交还开发公司。 工作时间为星期一、三、五上午。 开发公司可凭盖章后的登记表及已经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西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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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备案确实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一般要1-3个月。 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距: 1.如果顺利的话,应该1个月内肯定备案完毕。 2.如果办理备案的楼盘较多,办理就会相对较慢。 3.这段时间过年期间,正是房管局吃拿卡要的时间,因此不会顺利的给开发商备案的! 所有合同是都要拿走去房管局备案的,最后有一本盖正本章,将来办理产权证。 开发商开具的收据应该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收据,备案完毕后,可以得到正式的发票。其实这张正式发票还是会有出入的,将来交房的时候,面积会有适当的增补,根据最后的面积给你多退少补,将来再换个正式的发票! 契税的只是代收收据,备案完毕后会有正式的契税票。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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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备案流程: 1、客户签约→按揭(一式四份),一次性(一式三份),收集客户基本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婚证明、收入证明)开发商需提供:(客户进账单、发票、打印商品房联机备案证明、合同登记申请表、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一式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4份)。以上所需资料准备好后拿到开发公司加盖公章、法人章。 2   、把买卖合同1份、客户身份证复印件、联机备案证明、合同登记申请表、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前期物业管理协议1份、首付款发票、进账单复印件1份全部进行扫描并拷贝到u盘里一起提交到双桥区国土房屋管理局审批。注:(把件拿到行政大厅),大厅受理后10个工作日做出业务受理回执单,由开发公司特此委托人员去行政大厅拿回执单大厅受理通过后持回执单再去拿备案登记证明。 二、按揭流程客户需提供(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开未婚证明、收入证明、银行开户卡复印件、合同1份、首付款进账单复印件1份、以及带上由银行提供的按揭资料,夫妻双方同时到银行面签,待银行工作人员同意受理并审批完后,此时银行需保留一套资料存档,另外3套资料由开发公司按揭专员拿回到售房部。(各个银行办理按揭流程不一样,在此我只针对农商行)三、抵押登记流程:按揭专员所拿回的是每个客户共三套资料,接下来开始准备抵押资料:(抵押登记申请表1份、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1份、抵押合同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资料需全部扫描并拷贝到u盘里,由开发公司委托的权证人员准备一份抵押资料和u盘一起报国土房管局做抵押登记。 15个工作日后,权证人员需到国土房管局去拿已抵押登记完善的手续,即《房屋抵押权证》,在把此证拿到银行就准备放款,注(在放款前必须由开发商向银行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算法具体由银行算,但权证人员必须知道如何算。剩下的2份资料开发公司与客户各一份就行了。整个流程基本就是这样,希望各位在细节上多注意,要仔细,并且权证按揭人员需随时要了解政策,不断掌握这些信息,要让置业顾问第一时间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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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么会无效?还是没有听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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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查询方法:1、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到房管局进行现场查询,在房管局交易办事窗口提供合同及身份证即可查询合同信息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已经备案; 2、还可以登陆房管局网站进行远程查询,具体如下: 登陆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政务信息网”,直接在首页点击“网上签约查询”; 点击后进入查询页面,输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左上角合同编码,再输入约时所确定的密码即可进行合同相关信息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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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据我的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表一般是在30天之内下来的,也就是常规的一个月出表的。但是有时证件齐全,准备工作做的好的话,时间会很快的,10天之内就可以下来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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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手签合同备案,一般是开发商持合同到房管局或者权属登记中心手工案备,房管局或者权属登记中心在其中一本合同上(一般购房合同是一式四份或者一式三份)加盖房管局的备案专用章。这时也算是备案了。 备案合同一般不给用户的,因为办理按揭、抵押、分户产权都要用到备案合同,备案合同最后是要作为房产档案交回房管局存档的。而期间的手续一般是开发商在代办,所以你要确定是否备案直接上房管局查询就行了。一般情况下只是查询,不开具什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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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我所知 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房屋备案登记是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申请、审查、复查、交付、质量监督,最后归档。 我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创设于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其目的在于国家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来保护商品房交易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的实现。但是,基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缺乏明确的定性,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每当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以及登记备案与工程承包款的优先权、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的抵押权等发生冲突时,往往不同的法院会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同时,由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登记备案只是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的义务,而购房者对申请登记备案既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因此,开发商往往会借此怠于登记备案,甚至一房两卖或多卖,使登记备案制度无法遏制开发商的投机和欺诈行为,从而严重地扰乱房地产交易的市场秩序,引发群体性事件,冲击社会的稳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律依据   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1994年11月15日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998年7月20日施行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2001年6月1日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24条约定:“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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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1、出卖人主体不当导致的合同无效。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出卖人不具备开发主体资格;二是,出卖人没有销售资格。前一种情况主要表现为出卖人没有开发经营房地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换句话说就是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营范围;后者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到特定的楼盘,没有相应的销售资格。如:开发企业在没有达到法定的售房条件下,为解决资金问题,私下销售房屋等等。 2、买受人主体不当导致的合同无效。 这种情况主要是买受人没有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不符合国家限购政策。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抵押的事实。 出卖人因实有资本少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条件,为了融资往往采用两个途径:一是,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然后与银行协商,由该银行办理商品房按揭,双方约定开发商收取的买受人首付款直接归还开发商在银行的贷款。这样一来,开发商出售给买受人的房屋是设定了抵押权的不完整产权。如果开发商不能归还银行的贷款,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到头来受损失的还是购房者;二是,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到可以预售的条件,然后开发商通过收取首付购房款,以此支付工程款。如开发商不能按阴合同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可以运用法律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工程实施法律规定的优先司法拍卖、执行权,最后受损失的还是购房者。对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商如果将所销售的房屋抵押,并且隐瞒该事实,购房者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且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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