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市场化使大多数人的住房条件在短时间内有了迅速改善,但也同时伴随着住房差距的扩大和政府保障功能的收缩。1998年之后,政府开始调整住房保障政策,逐步推出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房等多种保障形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直以来,中国实行的住房保障制度旨在通过某种政策倾斜和优惠、补贴等措施,通过提供实物保障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启动市场有效需求,它是政府基于不同的住房市场发展阶段的政策选择。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的住房保障体系仍然存在一些缺陷。首先,保障房难保公正。各地住房保障制度基本为属地保障,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对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设定了户籍门槛,将非户籍居民和农民工排除在保障对象之外。这也和中国二元分割的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相关。由于将农民工等非本地户籍的住房弱势群体被排斥在城市保障性住房制度之外,大量外来人口居住条件恶劣甚至被迫聚居在交通不便利的城市边缘地带,形成“贫民窟”现象。其次,产权性质保障扩大了不公正。购买产权性质的保障房需要一定的经济能力,所以其受益者往往是中等或中低收入人群,在实践中往往还会惠及中高收入人群。加上在经济迅速发展的时期,尤其是法制不健全、收入核定较困难的时候,产权性质的保障容易导致寻租。提供给低收入群体的补贴,成为部分人员谋取私利的手段,甚至成为公权力部门的“内部优惠”,进一步加大了分配的不公。第三,过度保障与保障不足并存。一是结构上的供大于求。国家确定的住房保障目标是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从总量上看,保障房覆盖面不可谓不大。但是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地保障性用房大多在偏远地段,配套设施极不健全,以致很多低收入人群即使配得到也入住不了,保障房“遇冷”现象屡见不鲜。二是对一些保障对象的过度保障。包括以保障性住房的名义,为公职人员兴建实物性住房;部分特权群体享受福利分房和购房补贴双重福利;还有一些地区出台人才住房福利政策以吸引和抢夺各行业精英,导致住房保障“负福利”现象的产生。这些做法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公共资源浪费和保障对象错位。与以上过度保障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低收入、住房困难的非本地城镇户口的群体,却被全面排斥于各项保障政策之外。第四,对市场造成了扭曲,降低了效率。对产权的保障在某种意义上,成了一种有准入条件的商品房,造就了商品房领域的双轨制,而其与真正商品房之间的巨额价差,是通过将属于全体公民的公共资源,包括公共土地和纳税人缴纳的税收转让给一小部分人来实现的。产权保障房与商品房之间存在的价格双轨,使得产权保障房之中存在的巨大利益,由此造成的供不应求必然产生了排队经济和寻租的空间,降低资源配置效率。住房保障意味着需要牺牲一定的效率来达成一定的公平,但牺牲效率必须有一定的限度。住房保障应当将对市场的扭曲限制在最低程度,尽量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有效率的市场均衡才能达到。此外,提供住房保障不应当导致对公共资源的滥用,也不应当激励人们对保障性住房的故意追求。住房保障制度应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公平性。财政资金的分配要向最贫穷的人群倾斜,但补贴额度的界限是最穷的人的补贴不应使其总收入超过次穷的人的总收入。如果因为政治或社会原因必须同时为不同收入水平的阶层提供住房保障,则保障在总体上应当能缩小而不是扩大收入差距。二是普遍保障。即在制度设计所承诺的保障范围内实现全覆盖。经济困难和住房状况是判断享受政府住房保障的唯一标准。只要同时出现了规定的经济困难和住房困难,那么则不论当事人的性别、社会阶层如何都应该被纳入保障的范围,否则资源的稀缺性将造成权力分配和寻租。三是进行基本保障。一般地,由政府筹资提供的社会保障或社会福利都只能满足最基本的需求,从医疗到教育都是如此,更高层次的或更个性化的需求只能通过市场来解决。基于以上条件,在中国现实情况下,保障房的目标模式应该是“使用权性质的保障房+货币保障”。使用权性质的保障房,可以打破价格双轨制,去除权力的寻租空间。货币补贴可以尽量避免了对住房市场的直接干预,提高资金和资源的利用效率。也赋予了住房需求者拥有更多的选择权,并且可根据保障对象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实行差异化和分层次的保障,更充分体现住房保障政策的公平性,在退出机制上也更为可控和便于操作。这一目标模式的实现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一个逐步过渡的阶段,同时也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目前中国住房保障的方式较为混乱,产权和使用权两种性质的保障房齐头并进。但在目前大规模兴建产权性质和实物保障房的时候,要弄清方向,逐步过渡。在住房严重短缺时期,政府一般采取比较直接的干预方式,主导和控制住房建造、分配的所有过程。当住房短缺基本解决,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以后,政府的干预方式应转为间接干预为主,补贴从补供方转向补需方,并主要集中在对最低收入群体的援助方面。具体补贴的方式在一些城市已经做了有益的探索。例如常州市对于经审核可以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为其建立家庭账户,将租金补贴定期打入家庭账户,而享受补贴的家庭要出具租房证明。这种方式类似于美国的租金优惠券制度。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使用权性质保障房和货币保障相结合的模式,还需要相应的顶层制度设计。包括开征物业保有税,提高不动产持有成本,反映土地增值;通过减免税等政策措施鼓励房屋出租,大力培育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降低租赁成本;改革土地制度,将土地用途管制与土地产权相分离,建立自由交易的统一的土地市场等。(作者为天则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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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外住房保障制度对中国的启示陈旭 1 陈钰 2 (1 四川农业大学) (2 海南省高级技工学校) 摘 要: 目前,持续不断的城镇商品住房价格不断快速上涨,已远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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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标题:我省今年计划开工保障房36342套禁止借棚改大拆大建、搞形象工程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下达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全省今年计划开工各类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6342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3401套、城市棚户区改造24448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790户、垦区棚户区改造7703户,基本建成16433套(户),新增租赁补贴525户。《通知》要求,2015年计划开工项目应在10月底前100%开工,基本建成项目应在12月底前100%建成。对未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及时发放租赁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充分利用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两种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研究制定提高货币补偿安置标准和比例的办法,提高货币安置比例。有条件的市县可探索回购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源。制定实施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安排迫切需要改造的棚户区,禁止借机大拆大建、搞形象工程。此外,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2015年原则上不再下达省计划任务。各市县可以根据轮候需求自行安排建设,建设项目应连同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一并报送省住建厅备案。我省还将加强保障房的工程监督管理,确保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落实监督检查制度和质量责任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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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保障制度是一个包含范围很广的概念。广义地说,"宅基地"、"福利分房"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它们是低生产力水平下保障"人人有房住"的制度。依靠市场配置住房资源,并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依靠自己的收入买房子住,也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靠市场化竞争、自主分散决策来获取住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每个人都有房子住,政府要实施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帮助单纯依靠市场解决住房有困难的群体。这个政策体系的总称,就叫做住房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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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有的地方早年建设经济适用租房把关不严,单套住房面积过大。   二、由于操控空间不规范,有些地方认为保障范围扩大,保障标准过高,再加上各个地方过渡依赖土地财政。因此从2003年以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在城镇住房建设中比例逐渐下降。廉租住房当时需求量比较少,造成了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越来越窄。   三、各个地方住房保障仍局限于城镇户籍居民。   四、保障房品种偏多,有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少数单位以团购名为出租,这样的问题有的是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老问题,有的是随着房价快速上涨带来的新问题。新老问题交织是当前住房矛盾表现的新的特点。因此,我们国家国情,在抓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这个工作现在十分迫切。   保障公民居住权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房价越高,居民住房能力就相应下降,住房保障需求就越大。因此,一方面要坚持住房市场化的发展方向,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要规范发展房地产市场。   五,通过购买和承租商品住房来改善住房条件,另外一方面要完善政府通过财政、税收、土地等政策鼓励,帮助一些没有能力通过市场解决自己的基本居住需求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完善中国特色住房保障制度:   1,应该坚持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做到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   2,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渠道解决住房困难。   3,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住房保障资源公平,有效利用。   4、要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基础上,因地制宜,分配决策,使住房保障与当地的区域特点相适应,与城市化进程相协调。   结合当前时期,我认为完善中国住房保障制度目的是要特别确定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方式,健全准入推出机制,创新保障房建设的融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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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的住房保障制度与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产生的传统文化背景、市场经济背景、供给形势和政治背景具有相似性。日本住房保障制度在改革过程中,确立了最低限度的国家保障义务,赋予了低收入国民以住房保障权和提起异议权,建立了动态公平的入居和退出制度,建构了服务中低收入国民的多层次保障住房供给体系,建立了包括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土地保障、金融扶持等系统支持的耦合机制。我国可以借鉴日本这些经验,在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过程中,实现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动态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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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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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公共住房的特色就是只租不卖。日本政府向民众推出一种无需要中介费和保证人的“公团住宅”,而且房租相对便宜。公团的出租住宅一般通过公开募集并以抽签的方式决定承租者。日本政府以此让中低收入者也能“居者有其屋”。   在早期,日本还有一个租公房者定期搬家的制度。也就是说租了公房只能住两年,过了以后你就得重新参加抽签,公家帮你搬家换到新的地方。房子固然是有,但是不允许你连续居住,这就让弄到公房然后偷偷转手高价出租者成本骤增。也许正是这一点,让制度性腐败对此无从下手。   除制度比较成熟外,还有两条对租公房者的限制:第一,定期的收入审核,超出收入的不允许住,或者收取高额房租;第二,公房分级,白领也可以住公房,但房费较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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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会保障性住房制度是公共政策评估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政策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的尺度,也是政策评估的基本依据。 两限商品住房即“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为降低房价,解决本地居民自住需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现在情况来看,首批限价房规定:限价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全部为90平方米以下。 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 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这个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炉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说是将经济适用房变成“扩大版的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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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制度完善 在住房保障方面,美国是通过立法保障来实施各项措施的最具特色的国家,为了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和贫民窟问题,美国政府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颁布实施了《住房法》,并先后通过了《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宅与城市发展法》等,对住房保障的准入标准和保障水平等均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为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实施提供了制度保证。 新加坡在20世纪60年代,也公布并实施了《新加坡建屋与发展法令》,明确了政府发展住房的目标、方针、政策,确立了专门的法定机构行使政府组屋建设、分配和管理的职能。同时,新加坡政府还颁布了《建屋居住法》《特别物产法》等相关条例,规定只有月收入不超过800新元的家庭,才有资格租用公共组屋,若家庭收入超过其规定标准将适时退出。这些通过立法所确定的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大政方针,为新加坡政府“居者有其屋”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法律基石。 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为了缓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住宅短缺问题,先后制定了《住宅金融公库法》《公营住宅法》《日本住宅公团法》以及“住宅消费保障”等一系列相关法规,其中规定,享受公营住宅租金优惠的租户,当收入超过基准时,若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则要累进计租;若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就必须买下该住宅。这些规定不同程度地满足了不同阶层的住房需要,使得日本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走向正轨。这些国家在不同时期以不同形式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在推动住房保障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公共住房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保障层次严明 住房保障标准的层次性,一方面可以使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能享受到政府不同程度的保障,体现了对每一位居民的公平;另一方面也促使了住房保障手段的多元化,政府可以针对住房保障的不同对象,提供多种不同方式的保障手段。 为保证这种层次性的实现,许多国家建立了严格的收入划分标准和资格审查制度,规定不同收入标准所能享受到的住房保障待遇,并严格执行住房保障对象的进入、退出标准。当保障对象的收入发生变化后,保障标准会随之改变,保障措施也会及时调整。这种经济、合理、分层次的住房保障措施,不仅有利于减轻政府住房保障负担及保障成本,同时也有效控制了不同保障水平和保障手段的适用对象与范围,避免了保障对象因家庭收入改变后仍过度享受福利待遇的现象发生,使得更多低收入居民能享受到政府的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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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保障制度是一个包含范围很广的概念。广义地说,"宅基地"、"福利分房"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它们是低生产力水平下保障"人人有房住"的制度。依靠市场配置住房资源,并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依靠自己的收入买房子住,也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靠市场化竞争、自主分散决策来获取住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每个人都有房子住,政府要实施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帮助单纯依靠市场解决住房有困难的群体。这个政策体系的总称,就叫做住房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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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有的地方早年建设经济适用租房把关不严,单套住房面积过大。二、由于操控空间不规范,有些地方认为保障范围扩大,保障标准过高,再加上各个地方过渡依赖土地财政。因此从2003年以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在城镇住房建设中比例逐渐下降。廉租住房当时需求量比较少,造成了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越来越窄。三、各个地方住房保障仍局限于城镇户籍居民。四、保障房品种偏多,有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少数单位以团购名为出租,这样的问题有的是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老问题,有的是随着房价快速上涨带来的新问题。新老问题交织是当前住房矛盾表现的新的特点。因此,我们国家国情,在抓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这个工作现在十分迫切。保障公民居住权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房价越高,居民住房能力就相应下降,住房保障需求就越大。因此,一方面要坚持住房市场化的发展方向,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要规范发展房地产市场。五,通过购买和承租商品住房来改善住房条件,另外一方面要完善政府通过财政、税收、土地等政策鼓励,帮助一些没有能力通过市场解决自己的基本居住需求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完善中国特色住房保障制度:1,应该坚持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做到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2,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渠道解决住房困难。3,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住房保障资源公平,有效利用。4、要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基础上,因地制宜,分配决策,使住房保障与当地的区域特点相适应,与城市化进程相协调。结合当前时期,我认为完善中国住房保障制度目的是要特别确定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方式,健全准入推出机制,创新保障房建设的融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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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在社会保障的最初目标设定方面,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首先关注和解决收入性保障问题不同,新加坡政府将其对国民的社会保障首先定位在“居者有其屋”上,这是由新加坡的国情所决定的。新加坡是一个多种族的移民国家,华人占75.2%,马来人13.6%,印度人8.8%,其他种族2.4%。国土面积仅有699.4平方公里,却居住着448万常住人口,人口密度很大。在建国初期1959年自治时面临着严重的“屋荒”,住房形势十分严峻:当时200万人口中有40%的人居住在贫民窟和窝棚内,大多数民众只能栖身于用木板和铁皮搭建的棚屋之中,能够住上像样住房的人口仅占居民总数的9%。人均住房面积只有3.3平方米。恶劣的住房条件导致公共卫生状况恶化和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以至于政府将解决住房问题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在立国之初就提出了“居者有其屋”的口号,“我们的新社会,居者有其屋是关键”。时任新加坡总理李光耀指出:“我们将全力以赴去达致我们的目标:使每一个公民的家庭都拥有自己的家。”[i][①] 面对严重的屋荒,为解决居住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1960年,新加坡政府宣布成立建屋发展局(Housing & Development Board,简称 HDB)。1964年又推出“居者有其屋”的政府组屋[ii][②]计划,正式开启新加坡的组屋年代。该计划主要是由政府拨出国有土地和适当征用私有土地作为建房之用,同时由银行和中央公积金局提供建房所需资金。在政府组屋计划的实施中,建屋发展局、中央公积金局和银行部门相互配合、协同运作、相得益彰。其具体做法是: 1.政府主导组屋的开发与建设,由建屋发展局具体实施。 新加坡是市场经济国家,但住房的建设与分配并不完全通过市场来实现,而是由政府主导公共住宅的开发与建设。在住房保障方面,新加坡政府一直都是其国人出色的管家和掌舵人,政府干预和介入很有本国特色。新加坡政府十分明确自身在解决住房问题上的责任,制定了符合其国情特点的住房政策和分阶段建房计划(每五年制定一个计划),采取了一系列行政、法律、金融和财政手段,大规模兴建公共住房。 新加坡建屋发展局直属国家发展部,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机构,其财政预算纳入国家计划。“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该局将杜甫的诗句作为局训,其目标一开始就非常明确,就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廉价房屋。在发展公共住宅方面,建屋发展局是起主导作用的组织者。新加坡政府赋予其广泛的合法权力,它既代表政府行使权力,负责制定组屋发展规划及房屋管理,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同时又作为最大的房地产经营管理者,负责组屋施工建设工程、房屋出售和出租,因此肩负着多重职能。多年来,建屋发展局一直都是新加坡惟一获授权的公共住屋机构,直到最近才有为数不多的私人发展商被允许参与公共房屋开发。 2.政府严格控制土地资源,为组屋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土地、资金保障。 土地是国家财富之源,也是组屋建设的基础和命脉所在。新加坡土地分国家所有和个人所有两种,其中国有土地占土地总数的80%左右。新加坡政府将土地资源牢牢地掌握在手里,确保土地供应。1966年,政府颁布了《土地征用法令》(Land Acquisition Act),规定政府有权征用私人土地用于国家建设,可在任何地方征用土地建造公共组屋;政府有权调整被征用土地的价格,价格规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抬价,也不受市场影响。根据该项法令,新加坡政府协助建屋发展局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获得开发土地,保证了大规模建设公共住屋所需的土地。 此外,为保证“居者有其屋”计划的真正落实,新加坡政府还以提供低息贷款的形式给予建屋发展局资金支持,支付大笔财政预算以维持组屋顺畅运作。政府每年都为建屋发展局提供建屋发展贷款,此贷款是挂帐形式,政府不追索还债,而且其利率明显低于市场利率。此外,政府对组屋的出售实行优惠,补贴亏损。为了保障普通老百姓能够买得起,组屋售价是由政府根据中低收入阶层的承受能力来确定,而不是靠成本来定价,其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由此造成建屋发展局的收支亏损。这部分损失,政府核准后每年都从财政预算中给予补贴。据统计,政府用于公共住房建设方面的年度投资总额从1987年的14亿美元增加到1990年的77亿美元,相当于1987年、1990年当年全部资本总额的21%和28%,GDP的7%和9%。[iii][③]而从政府开始拨款计算,至今累积的政府补助金总额已达159亿新元。[iv][④]政府财政支撑是新加坡组屋政策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3.实行良性循环的公积金制度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 1955年,新加坡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制度。这是一项全面的强制储蓄制度,规定雇主(不论是私人机构还是国家机关)和雇员都必须以雇员的薪金为基数,按照法定的公积金缴纳率将个人月薪的一部分存入中央公积金局的个人账户,用于退休、住房、医疗、教育、投资增值等诸多方面。在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与公共住房建设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为保证“居者有其屋”计划的实现发挥了重大作用,在兴建政府组屋、解决住房问题方面成绩最为显著。 中央公积金制度在“组屋”建设中发挥着双重作用。首先,完备的公积金制度成功地运用了人们的储蓄积累,为国家提供了取之不尽的住宅建设资金。雇主和雇员按照一定缴纳比率将公积金储蓄存放在中央公积金局,中央公积金局把公积金归集起来后,除留足会员提款外,其余全部用于购买政府债券;公积金会员动用公积金储蓄购买建屋发展局的政府组屋,以现金支付或抵押支付房款,这又促使更多的款项转入国家手中,为政府建立了强大的资金储备。政府利用部分公积金储备,以贷款和补贴的形式注入建屋发展局的组屋建设,从而使建屋发展局有能力大规模地进行公共住房建设。这样,中央公积金局实际上就为公共住宅建设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大量资金来源,由此形成了老百姓、政府和建屋发展局三者之间的良性循环。 不仅如此,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还有效地解决了老百姓无力购房的难题,进一步加速了公共住宅的建设与发展。为鼓励低收入阶层购买住房,1968年9月,中央公积金局推出了“公共住屋计划”,规定公积金会员可动用公积金存款购买新的或是转售的建屋发展局组屋。会员购买新组屋,能动用公积金普通户头的存款支付20%的按柜金以及其余的购屋价。至于购买转售组屋,会员则可在建屋发展局委任的估价师决定的情况下,利用公积金存款来支付组屋购价或是市场价,视何者为低。在这一计划下,低收入会员可以动用其公积金普通账户的存款作为首期付款之用,不足之数由每月交纳的公积金分期支付。如果普通账户的存款不足支付,可向建屋发展局贷款,用将来的公积金来偿还。这项规定使低收入者既能购房又不影响生活,极大地促进了低收入者购房的积极性。该项规定最初只针对最低收入家庭,1975年后政府对中等收入家庭放开了限制。1975年,在中等入息公寓计划下,允许中等收入会员申请购买政府组屋。1981年6月,中央公积金局又实施了“私人住宅产业计划”,允许会员使用公积金存款在新加坡购买私人住宅。“会员普通户头现有的存款和未来每月存入这一户头的公积金,都可以购买住宅产业,或是摊还产业贷款”。 总之,中央公积金制度在新加坡组屋建设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使“国家建得起房,老百姓买得起房”,加速了“居者有其屋”计划的实现。 4.以家庭收入水平为依据,实行公有住宅的合理配售政策。 自1968年新加坡大力推行公共住宅出售政策以来,购房者日益增多,如何搞好公房合理配售,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有序的市场分配原则,成为建屋发展局的重要课题。为此,新加坡政府制定了缜密而严格的法律法规,对购买人条件、购买程序、住宅补贴等均做出严格规定,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合理分配。[v][⑤] 政府制定了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购屋准入政策,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调整收入顶限。在上世纪70年代,规定只有月收入在1500新元以下者才可申请购买组屋;80年代提高到2500新元,随后到3500新元,目前放宽至8000新元,这样基本保证了80%以上中等收入的家庭能够购买到廉价的组屋。而对高收入水平的家庭(家庭月总收入超过8000新元),建屋发展局不负责提供组屋,而是通过住房商品化方式解决,从房地产市场直接购买私宅。 在购买程序方面,一般来说,符合政府配房条件的住房,一律排队等候政府分配住房。依购房者的经济收入水平区分层次,低收入者可以廉价租房,中等收入者可以廉价购房,其首付款和还款额以及还款方式都有所不同,能够适应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需要,确保他们买得起房。 此外,政府依据购房者的经济收入水平区分层次,严格按照家庭收入情况来确定享受住房保障补贴的级别,其首付款和还款额以及还款方式都有所不同。设计出高收入者的住房福利少、低收入者的住房福利多的分配方案,体现出国家富裕了,老百姓也能分享利益的理念。1994年,新加坡政府推出住房特别援助计划。在该计划实施的3年内,约有1.6万个家庭受益。此外,为进一步援助低收入家庭,1994年,政府拿出3万新元补助金,资助家庭月收入低于1500新元的家庭购买三房式组屋。[vi][⑥] 5.出台法律严格限制炒卖组屋,确保组屋政策的顺利实施。 新加坡于上世纪60年代制定并实施了《新加坡建屋与发展法》,明确了政府发展公共住房的方针、目标。同时还颁布了《建屋局法》和《特别物产法》等,从而逐步完善了住房法律体系。不仅解决了建房问题,而且有效地解决了公共住房的转售转租问题。 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严格限制炒卖组屋的行为。建屋发展局的政策定位是“以自住为主”,限制居民购买组屋的次数。规定新的组屋在购买5年之内不得转售,也不能用于商业性经营。如果实在需要在5年内出售,必须到政府机构登记,不得自行在市场上出售。一个家庭只能同时拥有一套组屋,如果要再购买新房子,旧组屋必须退出来,以防投机多占,更不允许以投资为目的买房。所有申请租住组屋的人都需要持有有效期内的新加坡工作许可证或相关签证;等等。由于严格执行了上述一系列措施,新加坡政府有效地抑制了“炒房”行为,确保了组屋建设健康、有序地进行。 6.因地制宜,精心设计与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住宅建设发展规划。 公共住房的选址和布局关系到城市总体规划的和谐。为此,建屋发展局的住宅发展计划建立在综合研究与分析的基础上。首先要详细分析历年住宅建设的数量和销售情况,核实申请购买组屋的家庭数量及其对户型、地点的要求,以及各不同地区城市基础设施状况、社会服务设施状况和就业机会,并预测今后5年的需求量,选择最佳开发地点。根据预购组屋制度(Build-to-order),建屋发展局只有在认购率达到70%,才会兴建有关组屋。[vii][⑦] 根据新加坡人多地少的国情特点,建屋发展局在城市住宅建设的整体规划上,始终坚持“避开大道,直取两厢”的建设方针,避开房屋密集的市中心区,选择城市边缘地带起步。这样规划不仅有利于居民的疏散,而且由于这些地区拆迁量少,地价与基地处理费用比较便宜,从而大大降低了组屋建设的开发成本。只有在市区人口减少到一定程度、新区住宅充足的情况下,建屋局才会考虑集中力量进行旧城改造。在规划设计小区和新建组屋时,既考虑建筑体形的高低错落、色彩变化,又能充分利用室内面积合理布局,同时尽可能保存城市中的绿地,组屋小区内绿树成阴,布局相对合理。新加坡政府规定,不同规模的居住区要配套建设不同规模的福利设施。在建屋局进行土地开发后,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建设。因此,所有的居住小区都建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包括商业中心、银行、学校、图书馆、剧院、诊所等,在组屋小镇周边设有地铁站、公交站。随着地铁等交通设施的发展,组屋建设呈现出由近及远向外延伸的发展态势。 应当指出的是,新加坡政府虽然主张通过国家的力量给予低收入阶层一些照顾,以缩小社会的贫富差距,但却反对实行欧洲福利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它认为,过分的社会福利不利于竞争,会使人民产生对政府的过分依赖性;政府的主要责任是授人以“渔”,而不是送人以“鱼”。因此,新加坡的住房福利政策不是搞“平均主义”,人人享受同样的福利、买到同样的房子,而是根据自己的能力来选择购买大小、档次、舒适程度不同因而造价也不同的住房。 新加坡政府集中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最终使住房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其组屋建设的发展过程经历了一个由解决住房困难到增加住房面积、再到提高住房质量的发展阶段,成功完成了由量到质的提升,跨越了“有房住”,开始进入“住得更好”的阶段。在建设初期,政府兴建的是一房或二房式的组屋,主要采取租赁方式。1970年以后,随着房屋短缺问题逐渐解决以及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建屋发展局开始兴建更宽敞舒适的组屋(三房式和四房式),主要是以购买组屋为主,租赁组屋则主要供给月收入800元以下低收入者。1978年—1988年建设综合性社区,提供全面的、高质量的居住环境。1989年至今提升组屋档次和服务,实行“组屋更新计划”,开展老城改造。目前新加坡组屋主要以四房式和五房式为主,设施齐全,功能结构合理,居住环境优雅。据统计,自1960年以来,建屋发展局共兴建组屋990,320套。[viii][⑧]居住在公共组屋的新加坡人口所占比重从1965年的23%上升到1980年的68%、1990年的85%,并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期间保持在大约86%。[ix][⑨]而据建屋发展局最新统计,2007年至2008年,约有82%的新加坡人口居住在政府组屋中,[x][⑩]组屋政策真正成为“普惠性的政策”。 总之,科学高效的政府管理与投入,配之以严格缜密的法律法规,使新加坡的人居事业不断发展。现在新加坡已经是举世公认的“花园城市”,被联合国评为最适合人类居住的国家之一,成为居民理想安居之所,有力地增进了多种族安居乐业、和谐相处,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不仅如此,新加坡房地产业的日趋兴旺,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强有力的增长点,也带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正如1984年新加坡总理李光耀在庆祝建国25周年的群众大会上所说:“居者有其屋和公积金存款,是确保我国稳定的因素,也使新加坡人民的命运和国家以及政府的命运紧密地结合在一块。” (以上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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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标题:我省今年计划开工保障房36342套 禁止借棚改大拆大建、搞形象工程 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下达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全省今年计划开工各类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6342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3401套、城市棚户区改造24448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790户、垦区棚户区改造7703户,基本建成16433套(户),新增租赁补贴525户。 《通知》要求,2015年计划开工项目应在10月底前100%开工,基本建成项目应在12月底前100%建成。对未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及时发放租赁补贴,做到应保尽保。 同时,要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充分利用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两种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研究制定提高货币补偿安置标准和比例的办法,提高货币安置比例。有条件的市县可探索回购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源。制定实施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安排迫切需要改造的棚户区,禁止借机大拆大建、搞形象工程。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2015年原则上不再下达省计划任务。各市县可以根据轮候需求自行安排建设,建设项目应连同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一并报送省住建厅备案。 我省还将加强保障房的工程监督管理,确保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落实监督检查制度和质量责任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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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制度完善在住房保障方面,美国是通过立法保障来实施各项措施的最具特色的国家,为了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和贫民窟问题,美国政府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颁布实施了《住房法》,并先后通过了《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宅与城市发展法》等,对住房保障的准入标准和保障水平等均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为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实施提供了制度保证。新加坡在20世纪60年代,也公布并实施了《新加坡建屋与发展法令》,明确了政府发展住房的目标、方针、政策,确立了专门的法定机构行使政府组屋建设、分配和管理的职能。同时,新加坡政府还颁布了《建屋居住法》《特别物产法》等相关条例,规定只有月收入不超过800新元的家庭,才有资格租用公共组屋,若家庭收入超过其规定标准将适时退出。这些通过立法所确定的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大政方针,为新加坡政府“居者有其屋”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法律基石。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为了缓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住宅短缺问题,先后制定了《住宅金融公库法》《公营住宅法》《日本住宅公团法》以及“住宅消费保障”等一系列相关法规,其中规定,享受公营住宅租金优惠的租户,当收入超过基准时,若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则要累进计租;若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就必须买下该住宅。这些规定不同程度地满足了不同阶层的住房需要,使得日本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走向正轨。这些国家在不同时期以不同形式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在推动住房保障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公共住房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保障层次严明住房保障标准的层次性,一方面可以使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能享受到政府不同程度的保障,体现了对每一位居民的公平;另一方面也促使了住房保障手段的多元化,政府可以针对住房保障的不同对象,提供多种不同方式的保障手段。为保证这种层次性的实现,许多国家建立了严格的收入划分标准和资格审查制度,规定不同收入标准所能享受到的住房保障待遇,并严格执行住房保障对象的进入、退出标准。当保障对象的收入发生变化后,保障标准会随之改变,保障措施也会及时调整。这种经济、合理、分层次的住房保障措施,不仅有利于减轻政府住房保障负担及保障成本,同时也有效控制了不同保障水平和保障手段的适用对象与范围,避免了保障对象因家庭收入改变后仍过度享受福利待遇的现象发生,使得更多低收入居民能享受到政府的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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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是农村社会保险。这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核心,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计划生育等许多方面。现阶段,我国农民最迫切需要的社会保险主要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二是农村社会救助。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是国家及各种社会群体运用掌握的资金、实物、服务等手段,通过一定机构和专业人员,向农村中无生活来源、丧失工作能力者,向生活在“贫困线”或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个人和家庭,向农村中一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不幸事故的遇难者,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以使受救助者能继续生存下去。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包括农村社会互助和农村社会救济两个方面。农村社会救济的对象主要是五保户、贫困户、残疾人以及其他困难群众。 第三是农村社会福利。农村社会福利是指为农村特殊对象和社区居民提供除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险外的保障措施与公益性事业,其主要任务是保障孤、寡、老、弱、病、残者的基本生活,同时对这些特困群体提供生活方面的上门服务,并开展娱乐、康复等活动,逐步提高其生活水平。 第四是农村社会优抚。农村社会优抚是指优待、抚恤和安置农村退伍军人,以及对农村从军家属给予物质精神方面的补助。农村社会优抚是一项特殊的保障,已列入国家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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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保障制度是一个包含范围很广的概念。广义地说,“宅基地”、“福利分房”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它们是低生产力水平下保障“人人有房住”的制度。依靠市场配置住房资源,并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依靠自己的收入买房子住,也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靠市场化竞争、自主分散决策来获取住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每个人都有房子住,政府要实施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帮助单纯依靠市场解决住房有困难的群体。这个政策体系的总称,就叫做住房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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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问农村保障房制度如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4.经县级以上人民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5.县级以上人民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宅基地的程序:1.需建住宅的村民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根据村镇规划,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核,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3.经乡(镇)人民**审查后,报县级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批准。另外需引起注意的是,农民朋友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时,一定要根据所在地的有关具体规定先行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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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中国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随着2011年1000万套保障房任务即将收官,北京、上海等地于2011年12月密集出台保障房管理新政,瞄准保障房资格造假、骗购骗租分配乱象重拳出击。 2013年12月2日,北京市政府表示2014年竣工10万套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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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形成。不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被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也同样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阳光。一些地方还积极探索农民工的住房保障,“夹心层”的住房之困有望得到缓解。在大规模推进保障房建设进程中,确保质量安全是一道“硬杠杠”。党中央、国务院强调,确保保障房质量,必须严把规划选址关、建筑材料关、设计施工关、竣工验收关这“四个关口”。同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保障房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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