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业内人士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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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五、第十一条增加一款:“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七、第十三条修改为:“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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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就是开发商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在当地商业银行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号。购房者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将全部纳入该账户,由银行进行封闭式监管,开发商将不得挪用该笔资金。若开发商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需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监管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完成证明或者监管项目其他有效的资金支付证明。    其目的不言而喻。根据《暂行办法》的表述: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为保证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暂行办法》中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投资,其中包括支付项目工程款、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和法定税收,以及归还本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    在保证本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前提下,资金账户中商品房预售资金累计总额,只有超出该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10%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可以调用其中超出部分资金。    无资金监管不得开卖   根据《暂行办法》中规定,在10月1日以后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将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    对于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时,也需要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在资金账户的证明。   若开发商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申请开立资金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留挪用购房人房款或不将购房人房款存入所设定的资金账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立即停止该项目的销售,并勒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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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政府出台了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应办法。要求商品房预售资金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银行与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的监管合作,对扩大客户交易规模、提高业务处理能力、大力发展潜在客户、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都会有极大的推动。大量的托管资金沉淀相对稳定,会极大地推动银行负债业务的快速发展。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客户,必须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当资金进入资金账户时在银行形成托管资金,资金回到结算账户时形成公司存款,综合效益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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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监管协议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普通住宅。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_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_______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 甲方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____%(含)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____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   ________种(大写)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____利率计算。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仟__佰__拾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整(小写)__元。付款方式见本合同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________,银行帐号为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__   (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____   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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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分析的基本正确。 首先,封顶才允许销售,目的是让开发商有自己的资金盖房,这样能减少银行不良贷款,也能防止开发商零投入,完全用消费者的钱盖房,这样一旦发生损失,消费者要承担全部奉献。 其次,由于国家不允许封顶前预售,因此即便消费者自愿购买也不可以。 再次,封顶后核实入住要看开发商自己的进度,如果质量合格,验收通过,一般很快可以入住,开发商也愿意早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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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许可证。其商品房预售广告、售房宣传资料和说明书均应载明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其许可证应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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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而且就是这个的话是很方便的,省了房产证的纠纷的。另外的话是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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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代表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五、第九条修改为:“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六、第十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八、第十二条修改为:“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九、第十三条修改为:“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能得到您的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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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售,一般就是房子没盖好先卖,就是所谓的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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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商品房预售规定制度为: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五、第十一条增加一款:“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七、第十三条修改为:“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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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管理有以下办法: 1. 制定目的:为规范本集团销售管理,提升经营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集团各单位销售人员管理,除集团另有规定或协议外,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3. 实施细则:由各单位拟订各自的“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报集团总裁核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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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商品房预售登记办法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二、行政许可的条件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记是购房户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房协议后,一个月内报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程序,备案登记可以有效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等情况,备案登记是进行税费缴纳,办理房产证等前提条件,有些地方银行按揭也必须是备案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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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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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交钥匙前可以转让   所谓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了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房地产外,其余的都可以进行转让。读者提出的问题只涉及房地产的买卖,而且属于买卖过程中商品房预售的转让。   什么是商品房的预售转让呢?这是指商品房预售后,买房人将其预购的、并且还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次转让的行为。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前提条件有以下四点:1、开发商与买房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有效期内;2、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生效并办理了预售登记或交易手续、交清了相关的税费;3、在预售房屋还没有实际交付之前;4、转让行为符合当地有关法规、政策,没有违法行为。只要符合了上述四项规定,就可以办理预售转让手续了。   如何进行转让?   在办理预售商品房的转让手续时,又分两种情况:一是买房人一次性付款的,另一种是买房人通过银行贷款付款的。   买房人一次性付款的转让程序是:   1、买受人(指买房者)与受让人(指接受上述买房者房屋产权转让的人)签订一式四份的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写明转让的预售合同的编号、转让原因、金额、面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转让合同必须征得开发商的同意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2、转让双方持预售合同、转让合同及有关的证件到预售登记的交易主管部门申办预售转让登记。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市国土与房屋管理局审批。   3、经交易管理部门批准转让的,转让双方需缴纳相关税费。转让合同在加盖“预售登记专用章”后,买受人所持原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移交给受让人,待房屋正式交用后,凭此件办理过户手续。   通过银行贷款预售转让的程序一般这样办理:   1、开发商、银行、买受人、受让方应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买受人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要求转让所购房屋、解除贷款合同并经银行同意;   2、开发商与原买受人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并与受让方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买受人与受让人签订一式四份的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写明转让的预售合同的编号、转让原因、金额、面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转让合同必须征得开发商的同意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4、买受人与贷款银行解除借款合同,开发商与贷款银行解除担保合同。至于贷款房屋转让时,房屋受让方能否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回答是肯定的。对受让方来说,这种贷款与商业银行办理二手房贷款程序基本一致,在此不作详述。   没有办理预售登记的商品房转让就比较简单了,开发商、买受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后,买受人与开发商解除合同,然后受让人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一过程不需通过房屋主管部门的批准及履行相应的程序。至于房屋在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后的转让应属于二手房的转让,其规定与程序和二手房的交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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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案: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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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 2、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3、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的; 4、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应当暂停拨付的其他情形; 5、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希望可以帮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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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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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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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预售也称商品房预售,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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