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1 总 则2 术 语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3.2 监理机构3.3 监理人员4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4.1 基本工作程序4.2 主要工作方法4.3 主要工作制度5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5.1 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5.2 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6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6.1 开工条件的控制6.2 工程质量控制6.3 工程进度控制6.4 工程投资控制6.5 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6.6 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6.7 信息管理6.8 工程验收与移交7 保修期的监理工作7.1 保修期的起算、延长或终止7.2 保修期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附录A 监理规划编写要点及主要内容A.1 监理规划编写要点A.2 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附录B 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要点及主要内容B.1 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要点B.2 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附录C 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附录D 监理报告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D. 1 监理报告的编写要求D.2 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D.3 监理专题报告的主要内容D.4 监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D.5 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附录E 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E.1 表格说明E.2 表格使用说明E.3 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