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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知道哪些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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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酆初阳| 大连| 66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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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5条回答

回答数:70811 | 被采纳数:311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广泛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买卖、出租、抵押。切记,抵押已登记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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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26380 | 被采纳数:101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下列国有土地不得抵押: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国有土地;
(三)依法被查封的国有土地:
(四)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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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28422 | 被采纳数:97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抵押: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下列国有土地不得抵押: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国有土地;
(三)依法被查封的国有土地:
(四)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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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15346 | 被采纳数: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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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48945 | 被采纳数:2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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