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税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按年征收,
在我国现行中央地方财政收支划分中,土地增值税属于地方税种。目前的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清算”的管理模式。在项目销售阶段,按月或季度以申报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在项目售完之后,再按照实际销售收入所得,清算应纳所得税额。
一、根据国务院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二、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之规定: 一、土地增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折叠征收方法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