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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知道云南保障性住房要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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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庞锐精| 昆明| 62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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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常Uncle
回答数:1271 | 被采纳数:0

你好,流程如下
1、书面申请;
2、填写《装修'>昆明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3、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验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国有困难企业职工购买本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还应当提供单位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年度工资总收入证明;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
6、申请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如已享受福利分房和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直管公房、简易房等房产的应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未有自有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住房证明原件,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在社区出具现住房证明原件,证明除需所在社区盖章,经办人签字外,还应加盖乡、镇、街道办事处公章;
7、申请家庭成员年度工资总收入证明(交原件)申请家庭成员应提供由成员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劳资部门出具的年度总工资总收入证明原件,证明需盖章。属灵活就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原件,证明需盖章;
8、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9、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10、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11、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13、房屋查档情况;
14、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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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吧
回答数:24462 | 被采纳数:6

不知您问的是不是公租房,如果是,请看下面的介绍: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申请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在主城区工作,由住房保障机构接受申请。申请主城区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可登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网站申请,并于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
  主城区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的复审工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的资格将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两级审核,一次公示”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 配租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机构指定的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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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om
回答数:7253 | 被采纳数:2

第一、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由户租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是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粘版公布,逐步向所属部门上报。
第三、由住建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的15天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的状况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的民政部门。
第四、民政部门在收到住建部门材料以后15天之内将材料审核办理完毕,然后又返回给住建部门。
第五、经过审核家庭的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符合规定的就由县、市区住建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是异议不存在的作为保障性住房的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一般要求在县里面的电视台公布结果。
第六、经过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住建部门通知到申请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果对审核的结果有异议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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