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明确了“全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原则上为城镇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也就是说我省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要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省级标准省政府正在拟定,具体标准由各州(市)、县(市、区)按照省上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全省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范围包括: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占地10亩以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居住户数100户以上的集中连片、结构简易、平房密度大、人均居住面积少、建设使用年限久、配套基础设施差、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的城镇和国有工矿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棚户区。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所有成员需要同时符合下列四方面条件。
第一方面:居住及户口年限 (1)必须在本市实际居住;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 (3)现户口在提出申请的所在区连续满5年。 有下列情况的,可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一是7周岁以下的儿童,原户口在申请家庭户籍内的未婚现役**、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不受户口年限限制。
二是7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 三是夫妻双方婚前均符合户口年限的要求,结婚后一方将户口迁到另一方的,迁移的一方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 第二方面:住房面积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5平方米。
第三方面:收入和财产 (1)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39600元; (2)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不超过12万元。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年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除以申请家庭成员.
1、书面申请; 2、填写《云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3、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验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国有困难企业职工购买本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还应当提供单位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年度工资总收入证明;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 6、申请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如已享受福利分房和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直管公房、简易房等房产的应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未有自有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住房证明原件,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在社区出具现住房证明原件,证明除需所在社区盖章,经办人签字外,还应加盖乡、镇、街道办事处公章; 7、申请家庭成员年度工资总收入证明(交原件)申请家庭成员应提供由成员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劳资部门出具的年度总工资总收入证明原件,证明需盖章。属灵活就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原件,证明需盖章; 8、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9、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10、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11、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13、房屋查档情况; 14、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