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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房子拆迁补偿政策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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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纪宏盛| 呼伦贝尔| 147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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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321
回答数:49792 | 被采纳数:24

海曙、江东、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处,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征地拆迁办公室、房屋拆迁办公室、市政前期工程办公室:

  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装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临时过渡补贴费和搬家补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过渡补贴费

  拆迁住宅用房,拆迁人应当按照《条例》、《细则》有关规定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临时过渡补贴费按照被拆迁住宅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补贴标准现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如被拆迁住宅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按照250平方米计算;不足75平方米的,按照75平方米计算。

  二、搬家补贴费

  拆迁住宅用房,拆迁人应当按照《条例》、《细则》有关规定支付搬家补贴费。搬家补贴费应符合《条例》、《细则》安置计户规定,补贴标准现调整为每户每次2000元。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的适用范围为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

  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其他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其他县(市)区房屋拆迁安置价格和补偿费用标准的调整,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公布,并报市价格、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到的其它补偿标准,仍然按照《关于测定公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价格和补偿费用的通知》(甬价管[2007]117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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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1317 | 被采纳数:4

与原政策相比,拆迁新政作出了五大调整。
一是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地段分两块调整:中心城区范围内各街道的地段等级,在参照2007年宁波市基准地价和原政策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并新增了社区和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单位的地段等级,如原钟公庙街道前周村为三类地段,现调整为首南街道二类地段,新增钟公庙街道金家漕社区为一类段;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各镇乡地段等级略微调整。
二是对各镇乡街道主要道路进行调整,以新增为主。
三是对屋内装饰物和室外附属物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包括根据实际拆迁中的补偿情况提高部分装修项目的补偿标准和根据实际拆迁需要新增项目。
四是明确了住宅用房提前签约和提前搬迁的奖励标准,即一类二类地段每平方米30元,三类四类地段每平方米20元,五类地段(含)以下每米16元。
五是调整了一类地段住宅用房拆迁的临时过渡补贴标准,即一类地段每平方米每月15元,每户不足900元的,按每户900元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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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兔名人
回答数:99436 | 被采纳数:116

宁波房子拆迁补偿政策
第一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五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六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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