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到目前,我国尚无专门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问题进行调整。虽然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提到“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但并没有就拆迁程序、补偿原则、公民和法人的实际利益如何救济等现实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所以在拆迁实践中,农村房屋拆迁普遍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安置补偿基础,即“拆一还一”,这是目前比较公平的一种计算补偿的标准。 在这个标准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是回迁安置,即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把被拆迁人安置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安置房内。 (二)是货币补偿,即按照相应补偿标准将被拆迁房屋折合为货币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选购房屋。 (三)是另行审批宅基地与货币补偿相结合,能否另行审批宅基地,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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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土地的房子,货币补偿最低建筑成本价,还会置换宅基地或者地价补偿;房屋置换,同区位最低按面积拆一还一。城中村的,货币补偿最低市场价;国有土地的房子,房屋置换同区位最低拆一还一,货币补偿最低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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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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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住宅房屋住宅房屋,襄阳拆迁赔偿标准为每户按被征收的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搬迁补助费不足500元标准的,每户按500元计发)。先迁至过渡房后又迁至安置房的,因需搬迁二次,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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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我知道的有分情况的, 第一种是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会有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等的。 第二种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不予补偿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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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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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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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每个城市的国土局或者房管局都会出一个拆迁补偿政策,如果你在网上找不到,可以去他们办公室那里咨询一下。每个城市因经济情况地域情况等不同的,拆迁补偿标准也不同。同城市不同地区也可能不同,同地区不同地段也可能不同。同地段不同楼层也可能不同。具体看你们当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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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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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方(拆迁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被拆迁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   **:_________ 甲方因建设需要,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名称、地点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建设地点_________,建设单位_________,《拆迁许可证》文号_________ 。 第二条 被拆房屋现状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二)乙方有正式户口_________人,常住人口_________人,应安置人口_________人,分别是_________。     (三)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____。 第三条 拆迁安置     (一)乙方安置到_________,房屋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住房进住手续。     (二)乙方临时过渡到_________,房屋_________间。     (三)乙方临时过渡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保证乙方在过渡期限内回迁,乙方在收到正式安置通知_________日内,应迁入安置用房内。 第四条 安置房屋的标准     (一)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屋,其建造标准应当符合_________ 颁发的_________标准;     (二)建造质量应当符合_________;     (三)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_________。 第五条 拆迁安置房屋产权     (一)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____。乙方应与_________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交纳房租及其他费用。     (二)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____。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持该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该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的约束力。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助   甲方支付乙方搬家补助费_________元;临时过渡费(含交通补助、供暖补助等)_________元;转学补助费_________元;提前搬家奖励费_________元;其他补助费____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   甲方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一)作价补偿。被拆迁房屋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按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作价补偿,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费_________元。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负责办理被拆除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二)产权调换。甲方以_________地点,_________房屋,_________间,_________平方米,补偿乙方;乙方需支付:_________。            (1)结构差价_________元;       (2)面积差价_________元;       (3)房屋成新差价_________元。       _________。 第八条 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应将原住房腾空,并交甲方拆除。 第九条 乙方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或附属设施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 第十条 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应在收到甲方正式安置通知_________日内迁入安置住房内。逾期不搬迁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并每逾期一天罚款_________元。 第十一条 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在临时过渡期内,甲方按每月_________元支付乙方临时过渡费。 第十二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约定的临时过渡期期满前保证乙方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甲方应在临时过渡期满_________天前通知乙方,并按以下方法_________处理:     (一)甲方提供同面积、同质量的安置房屋。     (二)逾期_________个月内,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的_________%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逾期超过_________个月,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的_________%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     _________。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安置逾期的处理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乙方同意甲方逾期提供安置房屋:     (一)不可抗力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二)因拆迁户搬迁迟延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_________。   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应当在情况发生的_________天内通知乙方。   因以上情况造成或安置延期时,逾期安置时期的临时过渡费按以下方法处理: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留存一份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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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体如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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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对拆迁住宅没有有具体补偿标准,一般都是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进行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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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地址:____; 法定代表人:___地址:___   单位名称:_____         单位名称:_____        邮编:_____电话:_____   邮编:_____电话:____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委托代理人:_____   姓名:___性别:___年龄:___ 姓名:__性别:__年龄___   住址:_____           住址:_____  甲方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拆迁依据   建设项目名称_____,建设地点_____,建设单位_____《拆迁许可证》文号_____。      第二条 被拆除房屋现状   1.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_平方米。   2.乙方有正式户口_____人,常住人口_____人,应安置人口_____人,分别是(姓名、性别、年龄、关系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      第三条 拆迁安置   1.乙方安置到_____,房屋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_平方米。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住房进住手续。   2.乙方临时过渡到_____,房屋_____间。   3.乙方临时过渡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保证乙方在过渡期限内回迁,乙方在收到正式安置通知_____日内,应迁入安置用房内。      第四条 安置房屋的标准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屋,其建造标准应当符合_____颁发的_____标准;   2.建造质量应当符合_____;   3.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   (1)_____   (2)_____   (3)_____   (4)_____   (5)_____      第五条 拆迁安置房屋产权   1.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   乙方应与_____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交纳房租及其他费用。   2.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   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_____买卖合同,持该合同办理房屋产权签订手续,该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的约束力。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助   甲方支付乙方搬家补助费_____元;临时过渡费(含交通补助、供暖补助等)_____元;转学补助费_____元;提前搬家奖励费_____元;其他补助费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元。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   甲方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作价补偿。   被拆迁房屋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按每平方米_____元作价补偿,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费_____元。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负责办理被拆除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2.产权调换。   甲方以_____地点,_____房屋,_____间,_____平方米,补偿乙方;   乙方需支付:   (1)结构差价_____元;   (2)面积差价_____元;   (3)房屋成新差价_____元。   3.(略)      第八条 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应将原住房腾空,并交甲方拆除。      第九条 乙方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或附属设施应在___年___月___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      第十条 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应在收到甲方正式安置通知_____日内迁入安置住房内。逾期不搬迁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并每逾期一天罚款_____元。      第十一条 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在临时过渡期内,甲方按每月_____元支付乙方临时过渡费。      第十二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约定的临时过渡期期满前保证乙方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甲方应在临时过渡期满_____天前通知乙方,并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1.甲提供同面积、同质量的安置房屋。   2.逾期_____个月内,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临时过渡期的_____%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逾期超过_____个月,甲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的_____%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   3.(略)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安置逾期的处理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乙方同意甲方逾期提供安置房屋:   1.不可抗力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2.因拆迁户搬迁迟延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3.(略)   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应当在情况发生的_____天内通知乙方。   因以上情况造成安置延期时,逾期安置时期的临时过渡费按以下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甲 方:_____          乙 方: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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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五、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补偿原则是拆迁行为必须保证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即拆迁户的生活水平在拆迁之后应等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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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1、房屋拆迁面积的确定。如果实际面积大于房产证上的面积,务必要求拆迁方丈量,坚持以实际面积计算。2、房子装潢的补偿。比如铝合金窗和防盗门的补偿与一般门窗不同,石英水磨地和一般水泥地的补偿不同,需要补偿和不补偿的项目容易混淆,都必须在拆迁方作记录后一一过目。3、违章建筑的年限和补偿。如果有违章建筑,事先最好有违章年份的凭证,哪怕是一张用料单或用工单,因为不同年份的补偿多少不同。4、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搞清合同内容,不清楚的问清以后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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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个开发商在具体操作的时候都是不同的,就算是政府行为,也是和开发商联合的。一般来讲有两种补偿方法,一是给钱(按该地的均价加上补偿款来算)二是补房(1:1或1:1.2)像你这种情况可以申请特困补助,让开发商多补偿些,他们为了施工进度,只要你好好协商,给你们一套小两室甚至是三室都是有可能的。但要注意,见好就收,当钉子户当不好后悔的事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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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丘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平房:一般平房:200元/平方米;砖木平房260元/平方米;砖混平房300元/平方米; 楼房:砖木280元/平方米;砖混320元/平方米。 土地补偿标准32000元/亩(依据基准地价测算) 二、征地价格 征地价格=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管理费 其中: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我市取费标准:土地补偿费按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安置补助费按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青苗补偿费按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0.5倍计;附着物补偿费据实计算。 耕地开垦费:占用耕地的按10-14元/平方米计,占用基本农田按20-24元/平方米计。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4元/平方米 耕地占用税:4元/平方米 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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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茶室不必刻意装饰,轻松就好。小茶室的面积不需要太大,设计在客厅一角,是因为它不占地方,所以给的位置比较偏,不会占据客厅的主体视线。因为仅仅作为茶室使用,而不需要储放物品,所以地台比较低。大格子门和障子纸的使用很有日式风格,显得比较大气。因为简洁,所以没有采用升降台,而使用了可以搬移的小桌,这样在清洁地台面时非常方便,直接把小桌移开即可。平时可以在这里喝茶聊天,一旦有客人的话,也可以当作一个客房,非常方便。现代人生活总是讲究品位和氛围,简单的地台或榻榻米,一张小木桌,几个软靠垫,外加竹帘和茶具,一个简单的茶室不但是主人在家品茗遐思、享受独处的小天地,更可成为和亲朋好友大摆龙门阵、促膝长聊的场所,如果来了客人还可以作为临时客房。普通的茶室跟和室(日式风格的茶室)功能一样,基本上都以自然休闲为主,多利用原木、胡桃木本色或者石材类的东西,也有的喜欢弄一些小的水景或流水装置,更加自然舒适。装修以现代简洁风格为主,一两件画龙点睛的装饰就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普通的茶室,没有固定的模式,也可以不用刻意地装饰。只要觉得轻松自然就是最好的布置,主要是在这个小小的空间能得到彻底的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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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 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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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细则有:   1、搬迁补助费:系被征收房屋搬迁时发生的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系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   3、设备拆移补助费:系被征收房屋内相关专项使用设施的拆移费用,包括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   4、重大疾病补助费:对患有重大疾病的被征收人、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人员,可以按照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疾病救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5、困难家庭补助费: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按照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困难家庭救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6、提前搬家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奖励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签约期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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