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安置房有些是公司的,有些是国家政府的,最好是询问下当地的拆迁人员。相对来讲,国家要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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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的,在我国任何土地都有使用年限,安置房和商品房的使用年限是一样的,都是七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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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安置房属于征地拆迁中的安置房,其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不能随便买卖。一般根据各地出台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对拆迁住宅房,多采用统一安置、统一复建、自拆自建等形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货币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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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置房如果是集体土地的那种是不能买卖的。如果是独立产权的那种私房或者商品房就按正常的房屋过户处理。一般来说,很多安置房都是集体土地的,不会有单独分户国土证,实在要买也只能买到使用权,这种房子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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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企业开发安置房用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每个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都会根据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对土地划分等级,并根据等级确定各类不同性质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综合用地、工业用地)的出让基准地价。一级为最高,等级越高,价格越贵。但具体怎么划分,划分多少级,各地都不相同,国土资源部门都有专门的文件规定,一般可以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网站上查到。 土地出让金有两种征收方式: 1、公有住房改制后的住房,第一次出售的,房本上有”优售“字样,按成交总价的1%征收; 2、其它划拨地交易,按土地级别系数*建筑面积征收。土地级别系数在国土局有具体的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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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主房保障面积以内需补交金额=(同地段出让土地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确认单价-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单价)×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面积×50%;   2、主房保障面积以外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补办出让时点的出让和划拨两种用地性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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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置房和商品房土地证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来源的区别。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但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所以要看开发商是否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2、产权的区别。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也就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所以,安置房在以后再次交易时,可能会被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当然,目前安置房交易并没有要求这样,但法律规定是要缴纳的,所以,一但政府出台政策,那就很可能要交;   3、质量的区别。安置房往往建设利润被限制的很死,因此,建筑商往往能偷工减料就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加上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或者甚至沆瀣一气,造成普遍上安置房的质量不如商品房。当然,也有比较负责的或者示范工程之类的,质量相对较好的安置房,但是不多,能碰上算是中彩票了;   4、交易时间的限制。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商品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要是你买到的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现房,就可以上市交易。不过,商品期房,法律上是不允许转售的;   5、交易限制的区别。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6、享受权利的区别。商品房的买受人一般享有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买受人可以将此房屋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以及继承,甚至可以依法出典。这是因为买受人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在位置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坐落房屋的所有权。商品房于其他类型的房屋相比在价格上要高出许多,因此买受人对其享有的权利也相应的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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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用地单位需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向市国土局办事窗口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2、土地利用处窗口人员对受理的划拨供地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建设项目列入《划拨供地目录》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划拨供地申请和其他用地材料。 3、土地利用处会同局内部有关处室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核定规费征收数额及时通知申请用地单位; 4、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窗口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 5、土地利用处在五日内,完成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的办理,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6、申请单位凭《手续办理通知单》和缴费凭证向窗口领取《决定书》。 7、用地单位凭《决定书》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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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产权的话就没有土地使用权,有产权的话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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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和土地的性质(用途)有关(例如:是集体土地、无偿划拨还是有偿征用),不同性质土地的使用年限是不一样的。仅以商品房(有偿征用土地)为例: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而用于建造经营性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40年。所以先弄清楚土地的性质是非常重要的。先看看你的土地的性质是什么样的然后再根据不同的性质来看年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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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使用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工业、商业和住宅三类!如你是住宅用地,需要持房屋的房照、本人身份证、买卖协议(最好有户口本),到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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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上的任何房产都是可以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但是要区分土地取得形式是‘出让’还是‘划拨’。如果安置前你的房产是‘私有’房屋,那为你办理的土地证就应该是‘出让’。否则在以‘划拨’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建筑物,大的土地证一定是有的,但是可以不办理分户土地证;也可以办理‘划拨’土地证。而不办理土地证的房屋,视为‘划拨’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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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要看情况。主要是看土地性质。国有出让的,可以买,集体土地、国有划拨的不可以买。一、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而本案中原、被告所买卖房屋的土地性质到法庭辩论终结前仍为集体土地,故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不能进入房产市场进行买卖的。与普通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最大的特点在于购买对象特定和交易时间受限,即只有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才有资格购买拆迁安置房,并且被拆迁人在取得拆迁安置房房产证的一定时间内无法将该房过户给其他人。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锡政办发(2005)150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建设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拆迁安置房是用于保障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的普通住房,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政策,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依法取得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集体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前,应当依法办理上市交易审批手续,同时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和享受优惠的有关税费后才能进入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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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安置房如果是向私人购买的,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卖方(即把房子卖给你们的那一位)原本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产拥有者(比如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由于政府重点项目施工拆迁等原因而进行产权调换获得了现在这套安置房,这种安置房按照规定5年内是不得进行买卖与租赁的,同时此种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仍然是集体所有,所以可能拿不到土地证,但是据同事说可以申请土地分割而获得土地证;另一种是本来卖方的产权和土地性质就是城市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譬如城市里最常见的商品房,可能由于各种动拆迁的情况而进行产权调换获得了现在这套安置房,再将这套安置房售卖于你们,这是,土地和房产是可以正确交接过户的,没有5年的限制,同时也是可以拥有土地证的,如果没有拿到土地证可以去当地土地资源中心办理。希望答案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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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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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置房如果是向私人购买的,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卖方(即把房子卖给你们的那一位)原本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产拥有者(比如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由于政府重点项目施工拆迁等原因而进行产权调换获得了现在这套安置房,这种安置房按照规定5年内是不得进行买卖与租赁的,同时此种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仍然是集体所有,所以可能拿不到土地证,但是据同事说可以申请土地分割而获得土地证;另一种是本来卖方的产权和土地性质就是城市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譬如城市里最常见的商品房,可能由于各种动拆迁的情况而进行产权调换获得了现在这套安置房,再将这套安置房售卖于你们,这是,土地和房产是可以正确交接过户的,没有5年的限制,同时也是可以拥有土地证的,如果没有拿到土地证可以去当地土地资源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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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的,在我国任何土地都有使用年限,安置房和商品房的使用年限是一样的,都是七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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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得,只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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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需要准备的就是这些资料包括: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售房合同或单位售房证明或房产证。 最好带上你的原件,另外有交易协议的话最好带上交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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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是要征收的 安置费是要计入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项目 拆迁安置费的扣除,按以下规定处理: (1)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3)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土增的减免税规定比较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予以免税。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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