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发纠纷的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主要是转让购房时间未满5年尚不能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合同的类型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类是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经济适用房转让方在购房时通常没有实际出资,而由受让方缴纳相关费用,房屋交付转让方后,由受让方居住,待符合房屋产权过户条件时再过户,同时转让方向受让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转让款。第二类是购房后再转让合同,转让方实际出资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又将该房转让给受让方,产权过户手续待房屋能够上市时办理。有的合同约定的转让款高于转让方的购房价;还有的采取“黑白合同”的方式,约定购房款为转让方的购房价,同时受让方给付一定金额的装潢、设备等补偿款,补偿款金额相当于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价格的差价,或者同时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的价格为转让方的购房价,另一方合同的价格相当于商品房的价格。 转让方之所以转让经济适用房,其一是转让方欲改善住房条件,将经济适用房转让后购买新房;其二是转让方本身并不需要经济适用房,将房屋转让后以牟取利益。当事人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商品房价格上涨,导致转让方认为房屋转让价偏低,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转让方不愿再履行合同。此外,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产生矛盾,特别是转让方与受让方系熟人关系,因非房屋价格问题发生纠纷,也是引发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当事人起诉的诉讼请求主要有:受让方要求转让方履行合同,交付住房或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转让方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受让方返还房屋。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案件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合同效力问题,即合同内部的利益与外部利益之间的衡量。如果法院侧重保护合同外部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则认定合同无效,如果法院侧重保护合同内部利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及政府的利益)则认定合同有效。合同效力予以确认后,还需要解决合同内部利益之间、合同内部利益和外部利益之间的利益调整。这就涉及如何认定合同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如何适用的问题,该项规定的立法原意并不明确,需要法官作出解释,不同司法理念的进路不同,结果也大相径庭,需要法官法官选择最适宜处理该类案件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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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修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一是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二是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三是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四是明确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细则》还规定,已经购买经济使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价格及合同约定回购。享受过福利分房退回房屋前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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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的,但经济适用房买卖需要住满5年,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房住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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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着近年来房价的急剧攀升,钻法律、政策漏洞买卖经济适用房的当事人不在少数,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案有增多之势。违反政策进行经济适用房买卖主要有以下两种现象:一种是“借名买房”,另一种是“黑白合同”纠纷 ■借名买房 “借名买房”即指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人以具有购买资格的人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系名义上的购买人,而实际出资的则是另外的人。 “借名买房”的当事人双方在购房前都会私下签订一个协议,对“借名”行为做出约定:1.双方明确约定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房号转让他方;2.双方不明确约定买卖房号,仅签订协议约定,房屋购买后有关房屋的所有权利归属于实际出资人一方,名义买房人要无条件协助实际出资人办理相关手续;3.名义买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后即与实际出资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套房屋出卖给实际出资人,待政策允许后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双方产生纠纷一般有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名义买房人想实际占有房屋,起诉实际出资人腾房;第二种是实际出资人起诉名义买房人,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院判决倾向:实际出资人享有长期居住权 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使不具备购买经适房资格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到了经济适用房,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应属于无效协议,但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也同样出现了该《管理办法》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问题。对“借名买房”案件,法院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名字认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实际出资人想要回出资,首先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即便能够证明其是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其要求退还的房款也不是按现在的市场价退还,而是按当初买房时的价钱退还。 法院同时考虑到,这样判决对实际出资人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反之出借身份一方会获取房屋涨价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鉴于此,若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法院一般认定实际出资人对该房屋享有长期居住权,不用腾房。但这种判决也让法院颇为尴尬,因有房屋所有权的人不能居住该房屋,而实际居住该房屋的人却不享有所有权。 ■黑白合同 根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未住满五年,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确需出售的,可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经济适用房的“黑白合同”则是指,在对购买时间不满五年、不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进行交易时,房屋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经济适用房当时的购买原价进行交易,而在合同附件或另一份合同中将购房总价款分为两个部分,即购房款和装修装饰设备补偿款,前者是经济适用房当时的购买价,后者是现时商品房价格与经济适用房价格之差价。 该类合同表面上是按照原价转让经济适用房,而实质上买卖双方又同时约定过高的装修装饰设备补偿款,确保卖方从中赚取差价。涉案合同表面上符合经济适用房转让的形式,实质上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以商品房价格出卖经济适用房存在着极大的利益驱动,“黑白合同”的现象便应运而生。卖家与买家在签订了“黑白合同”后,因为房屋升值而毁约的现象大量出现。 目前法院对经济适用房“黑白合同”是否无效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类合同无效。因“黑白合同”实质上违反了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的政策规定,侵害了国家利益,符合合同无效的条件。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同并非无效。因《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而关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即目前适用的《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不仅不属于法律,亦不属于法规,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该类合同不应判归无效,合同双方如果能够按照规定补缴税收,合同仍应属有效。因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导致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陷入了困境。 ■涉及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和“黑白合同”案件存在法律盲点的问题,去年北京市一中院曾主持所辖基层法院确定了审理原则,即原则上按照《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认定合同无效。但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建议立法部门或国务院颁布经济适用房管理的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将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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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登记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 根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房产登记满5年需上市交易,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查;对已列入3年城市旧房改造、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计划范围的住房,经市政府批准,按当期市场价格扣除相关费用后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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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经济适用房纠纷分析第一,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对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交易的问题,有人以为,未经政府同意,买卖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合同无效。理由如下:1.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事实依据。所谓经济适用房,是指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房屋,即购买人只拥有该房的部分产权,其他权利有政府拥有。购买人与政府对该房构成共有关系。3.相关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不是行政法规。但这个规章是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制定的,可以认为是符合法规原则和宗旨的规章。规章其实也就是政策。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如果违反政策,也可以认为是违反民法通则第六条的行为。由此可见,政策禁止性的规定可以通过民法通则第六条转换为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从而可以得出违反政策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无效的结论。但是也有人认为,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上面的有关规定,因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不是行政法规,所以签定的买卖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此合同只是为双方设立了权利义务关系,只要符合成立要件(如购买人必须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资格),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该合同有效。但是,政府有优先回购权。一旦政府行使该权利,购房人就不能取得该房的产权。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政府不同意,不能办理过户),解除该合同,主张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等。以案说法:买卖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无效(不满5年)。2008年9月1日,原告林某与被告孙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孙某将其在同年获得的一套5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卖给林某。协议约定房屋价格为15万元;由买方在签订协议之日支付13万元,余款在过户时一次性付清;卖方在2008年9月30日前协助买方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同年10月底卖方交付房屋给买方。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买方依约于协议订立的当日向卖方支付了购房款13万元。但直到2009年3月底卖方孙某仍然不交付房屋,也不同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林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判令被告履行协议。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协议无效并判决驳回了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关键是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要认定协议的有效,除了协议签订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之外,还要看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本案中作为买卖标的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并且卖方取得该房屋还不到一年的时间。根据2007年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只拥有有限产权,其所占用的土地是划拨土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当事人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这就是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在5年之内对该住房并没有完全的产权,是和国家共有的房屋,即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在购得房屋5年内只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作为共有人之一的人在没有取得另一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处分共有的房屋,这显然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另外,也完全可以认为,如果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当事人可以任意买卖这种房屋的话,国家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措施将会落空,这也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本案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法院的认定和判决是正确的。北京经济使用房专业律师分析:原、被告双方所签协议虽含有“经济适用房在国家政策允许上市交易过户前由原告无偿使用、政策允许交易后办理过户手续”这一貌似合法的约定,但事实上,涉案房屋除以被告名义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外,协议的付款主义务由原告承担,房屋占有、使用主权利也约定由原告行使,因此这一协议实为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协议。为此,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应按国务院规定报相关人民政府批准的强行性规定,客观上损害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鉴于原、被告之间的转让协议被判无效,被告即理应返还原告所支付的涉案费用。同理,由于协议无效,违约金条款自然也就不具有约束力,但房价上涨所带来的升值利益不得由任何一方单独享有,原、被告各享有一半符合原、被告双方预期,也最大程序地体现了公平,是适当的。第二,私买经济适用房房号纠纷房号协议被判无效:去年9月25日,李某与王某签订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将自己在朝阳区垡头地区翠城经济适用房E区范围内部分住房的购买权转让给李某;李某一次性向王某支付人民币8万元整,作为购买经济适用房名额转让的补偿;此后,李某又向联系人邢某支付了23000元。事实上,转卖是李、王两人的私下行为,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购房资格审查。因此,当李某拿着转让的房号去购买房子时,因资格不符被拒。李某现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王某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判决王某、邢某返还房号转让金。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李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妨碍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李、王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应被解除。同时,王某和邢某也应全部返还收取的费用。第三,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纠纷“借名买房”纠纷:法官释案判决房屋归谁以房本为准孙力庭长解释,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而实施的政策,所以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买卖,除须遵循法律外,还要符合有关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及上市出售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借名买房”纠纷,法院判决的原则是,依据物权法规定,以房本上的名字为准,即房本上是谁则房子就归谁,如果出资人能证明自己出资或者装修等,则由对方返还自己的全部出资。孙力庭长称,实际购买人要求过户,实际就是房屋买卖,得双方自愿,也就是说,得出借姓名人自愿过户,否则法院也不能强制。实际买房人出资按原价退还审理过多起该类案件的陈历杰法官解释,退还实际买房人的出资(包括几万元的买号费或者借名费等),是按照当时买房时的房价退还的。也就是说,退还房款不是按现在的市场价退还,而是按当初买房时的价钱退还,这样实际买房人就非常吃亏。此外,实际买房人想要回出资,还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比如支付购房款的银行转账凭证,转账日期要和购房日期相互对应;能证明是借名买房的证人证言;双方之间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等。“借名合同”效力属模糊状态陈历杰法官解释,私人之间关于“借名买房,约定房屋归实际购买人”的合同不能推翻房产证。因为实际买房人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其借用他人名义买房是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无效。首先,这样判决的依据是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其次,这样判决也使那些自认为聪明而“合理规避法律”的人最终不能得利,这样的结果对大多数遵纪守法的公民来说是公平的,同时也不会使经适房的相关法规成为摆设。孙力庭长解释,但“借名合同”也不是一点用没有,它可以救实际购买人,实际购买人可以依据合同在房子里继续居住,而不用腾房,法院会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驳回名义购房人的腾房诉讼。其实这是一个无奈的判决,也就是说,维持现状,等待立法或者司法部门出台相应的法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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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是可以买卖经济适用房的。 1、取得产权证或完税凭证的时间不满五年的,不得超过原购买价格转让。如果以买入的价格转让,则买方必须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买卖双方所需缴纳的税费如下: 【卖方交纳】 (1)印花税。按照成交价的 0.05% 缴纳。 【买方交纳】 (1)契税:普通住宅按成交价的 1.5% 缴纳。如果房屋的买入价为 300000 元,则契税标准为 300000 元 X1.5% = 4500 元;非普通住宅按照成交价的 3% 缴纳,按照上面的例子,契税标准为 300000 元 X3% = 9000 元; (2)印花税。按照成交价的 0.05% 缴纳。按照上面的举例,印花税为 500000 元 X0.05% = 250 元; (3)核定超标部分,交纳综合地价款:超标部分 X10% 2、取得产权证或完税凭证的时间超过五年的,可以按市场价出售。但出售的价格低于已购经济适用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的,按市建委公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最新住房指导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同时新购房人要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其成交价格高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指导价格的,按成交价格的收取综合地价款,但对买房人没限制,不具备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也可以购买。 【卖方交纳】 (1)综合地价款:成交价 X10% ,如果成交价低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则按指导价收取。 (2)印花税。按照成交价的 0.05% 缴纳。 【买方交纳】 (1)契税:普通住宅按成交价的 1.5% 缴纳。如果房屋的买入价为 300000 元,则契税标准为 300000 元 X1.5% = 4500 元;非普通住宅按照成交价的 3% 缴纳,按照上面的例子,契税标准为 300000 元 X3% = 9000 元; (2)印花税。按照成交价的 0.05% 缴纳。按照上面的举例,印花税为 500000 元 X0.05% = 2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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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经济适用房需要满五年才能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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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首先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是不能交易的,如果在五年中私下买卖经济适用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五年后经济适用房买卖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可先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以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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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纠纷有很多种引起的,不知亲说的属于哪一类,随着近年来房价的急剧攀升,钻法律、政策漏洞买卖经济适用房的当事人不在少数,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案有增多之势。违反政策进行经济适用房买卖主要有以下两种现象:一种是“借名买房”,另一种是“黑白合同”纠纷,很有些其他的,处理的话可以通过法院,和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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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首先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是不能交易的,如果在五年中私下买卖经济适用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五年后经济适用房买卖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可先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以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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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在五年之内是不能进行买卖的。这是法律规定的,如何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就将其进行买卖则就是违法的,所以如果它在五年没到是不能买卖的。由于经济适用房各个市地政策不一,因地制宜,所以这些规定也并不是硬性的。 对于经济适用房来说,国家对这种买卖交易是不允许的,换句话说就是非法的,所以这种情况下签的过户合同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至于公证,也是做不了的。到时候房子还是卖方的,如果人家反悔,充其量也就把房款给您,再或者搭您点利息,要是一旦出现纠纷就麻烦了,总之都得不偿失,还不如看看其他类型的房屋。 1.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经济适用房满五年交易需要交一个10%的综合地价款,10%是有一个地区指导价的,并不是指房价的10%。已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凭相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 经济适用房不同于其他房屋,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进行买卖和出售的,需要经过审核和批准,达到一定的要求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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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购买之前,应结合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生活方式等综合因素,再慎重决定购买哪个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如上班单位离项目的远近、周边的亲朋好友居住情况等都属于综合考虑因素。到项目现场考察,了解项目本身的配套设施,并结合自身的需要进行购买。如新婚夫妇,要考虑到幼儿园、小学以及医院等配套。还有,对社区的绿化率、停车、物业管理等状况都应有所了解。 (二)交易时夫妻双方应注意的事项在进行私房过户时,买方要本人到场,带上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卖方要夫妻二人到场,带上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出售共有房产时,共有人夫妻二人同时到场并提供结婚证、有效身份证和共有人保持证。 (三)纠纷产生后,双方可以就纠纷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功,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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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二是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三是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四是明确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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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队经济适用房买卖是否可以买卖,要看部队的相关规定。如果说部队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上有且只有自己和家人的名字,且部队没有明令禁止,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进行交易的。而且其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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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纠纷有很多种引起的,不知亲说的属于哪一类,随着近年来房价的急剧攀升,钻法律、政策漏洞买卖经济适用房的当事人不在少数,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案有增多之势。违反政策进行经济适用房买卖主要有以下两种现象:一种是“借名买房”,另一种是“黑白合同”纠纷,很有些其他的,处理的话可以通过法院,和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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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满5年可以买卖,不满5年不可以进行买卖。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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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是可以但是这个还需要国家的政策来规定,我个人认为,买卖时可以的,但是国家为了控制公租房的价格是会控制公租房的交易价格的,这个是绝对的,我认为公租房卖也是原价卖给**完了**在原价卖出去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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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首先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是不能交易的,如果在五年中私下买卖经济适用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五年后经济适用房买卖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可先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以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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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购买之前,应结合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生活方式等综合因素,再慎重决定购买哪个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如上班单位离项目的远近、周边的亲朋好友居住情况等都属于综合考虑因素。到项目现场考察,了解项目本身的配套设施,并结合自身的需要进行购买。如新婚夫妇,要考虑到幼儿园、小学以及医院等配套。还有,对社区的绿化率、停车、物业管理等状况都应有所了解。 (二)交易时夫妻双方应注意的事项在进行私房过户时,买方要本人到场,带上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卖方要夫妻二人到场,带上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出售共有房产时,共有人夫妻二人同时到场并提供结婚证、有效身份证和共有人保持证。 (三)纠纷产生后,双方可以就纠纷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功,可向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有关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风险是什么以及如何处理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这两个问题的解答。实际生活中,广大市民要认识到购买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风险。在经济房买卖的过程中,购买之前要多考察,慎重决定再购买。如若之后产生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的话,可以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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