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略有不同。 一般程序如下: 1、开发商或者业主向当地房地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建业主大会的申请报告; 2、符合业主大会筹建条件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3、业主大会筹备组在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在30天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4、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等领导成员; 5、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6、持备案证办理刻制印章和银行开户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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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2、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3、决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采用招标或 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4、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通常由业 主委员提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企业据此提出测算依据和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予以确定。5、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物业管理 企业每爪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费用概预算,上报业主 委员会审议。根据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修改意见,物业管理企业修改后,由业主委员会批准实施。6、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7、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 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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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2.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 3.筹备组开始工作,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业主大会应当在筹备组30日内召开,开会应当邀请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4.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确认。 5.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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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房屋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实施共同管理,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三条 未设立业主大会,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业主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推举业主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主要由业主代表组成,也可以吸收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各一人参加。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和共有部分面积、建筑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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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15名。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  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 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 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 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 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八条 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 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推选的召集人或上一届业主委员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三条 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本人填写选票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   第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五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六条 全体业主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两人。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   第十七条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 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可补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成为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1)已不是业主的;   (2)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 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中的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方法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三条 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七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向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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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你说的临时物业合同是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它的有效期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时自动终止。 小区交付超过半年或入住率达50%以上,就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任何业主牵头到房管部门申请就可以成立,成立业委会由街道、办事处、房管部门及业主成立筹备组,程序由房管部门指导!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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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房屋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实施共同管理,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三条 未设立业主大会,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业主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推举业主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主要由业主代表组成,也可以吸收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各一人参加。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和共有部分面积、建筑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前款(二)、(三)、(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组织、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有关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和成员的工作津贴应当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负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办公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三)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   过半数业主要求撤换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助全体业主重新选举。   第二十条 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旧住宅区、分散小区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旧住宅区、分散小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自行管理,或者经过半数业主同意,委托他人进行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秩序维护等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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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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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业主委员会权力不大,但都是关系咱老百姓的实事,具体有:业主委员会有权选择和解聘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监督和检查物业公司的工作,对不好的地方可以提出相关建议。当然也可以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草拟业主公约之类的,也可以做一些社区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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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及权利有: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决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通常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企业据此提出测算依据和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予以确定。   5、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物业管理企业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费用概预算,上报业主委员会审议。根据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修改意见,物业管理企业修改后,由业主委员会批准实施。   6、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7、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8、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有: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严格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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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你所在的小区要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因业委会组成人员需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所以,这是第一步。业主大会召开后,可以向所在地房办申请备案,并颁发业主大会、业委会备案证明。此时,业委会正式成立。 在整个过程中,比较麻烦的是:1、小区业主难以召集。建议你可以与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居委会)联系,由他们配合下,以便顺利召开。此外,你可以考虑采用书面问询单的形式,这样的操作好处是不需要考虑业主们哪一天有空,是否会准时参加的问题。 2、如果你的小区有前期物业,你要请他们“出去”,不一定是一件方便的事情。本人处理的几个案件,均涉及这个问题。所以,可以先做好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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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 一、业主委员会职责 1、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努力提高商场物业管理水平。 4、监督管理各项规约的实施。 5、配合物业服务,街道及社区居委会,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6、审议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报业主大会决定; 7、协助物业工作,督促业主或承租户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8、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9、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其它企业或个人在商场内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10、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委会委员守则 1、公正廉洁,不谋私利。 2、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3、以身作则,带头遵守住建部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相关义务 4、团结合作,谦虚谨慎,与街道、社区居委会及相关部门携手共创和谐、繁荣的商场。 5、热忱为业主服务,认真对待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改进措施,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6、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工作。 7、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养,不断增强为业主服务的能力。 三、印章管理制度 1、为规范本小区业委会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错用、滥用、盗用,特制定本制度。 2、业委会公章必须按本制度严格管理,严禁违章使用。 3、业委会公章由业委会委派专人保管,并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业主委员会秘书长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档,随时供业主查核。 4、公章投入使用前应在房管局、公安局、人防办、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预留印鉴,专人保管、使用时由主任审批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5、使用公章,凡是会令业主大会、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必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议事表决通过,超出议事规则规定权限的还须经业主大会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例如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外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物业合同、针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申用和支出对外签署的报告、协议等。不会令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但涉及的事项较重要,必须经业委会主任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例如经全体业委会委员讨论通过的向全体业主公示的通告、对外同政府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咨询、协商的往来函件等。 6、严格控制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因业务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开具者,必须经副主任以上人员批准,并签领备案.领用人返回后,必须报告使用情况进行核销。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一律交回。隐瞒不交回者,一经查实,给予必要的处分。 7、公章保管人对公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业委会主任并采取补救措施。 8、违反公章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者,提请业主大会取消业委会成员资格;如已经给业委会、业主大会造成损失必须全额赔偿,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财务制度 1、为规范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管理,合理使用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服务经费,特制定本制度。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财务制度为准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商场整体利益和业主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商场资产保值增值。 3、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商场公共事业财务使用预算,并对预算实施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4、合理配置商场资源,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业主共有资产流失。 5、依法对物业服务、商场发展、设施、环境开发、维护等费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业主权益。 6、业主委员会财务收入主要为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合法收入。财务支出包括“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务费用”“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费用”,或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支出。 7、业主委员会的所有收支,必须建立账目,并由一名委员担任出纳,负责各项现金收支的保管与登记;财务委员担任会计,负责编制凭证,登记账薄,编制财务报表。 8、除业委会每月必要的固定支出外,业主委员会发生的其它支出,单笔金额200元以内由经办人签字,由主任签字批准后报销。单笔金额超过200元(含200元)以上支出或当月累计金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必须经过经业委会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涉及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 9、业委会需购置必要的用品、设备或设施,由主任列出详细的项目、清单、总金额及用途,交业委会会议审议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一致通过后方可购买。物品采购或制作完毕后,由业委会委派的专人(非经办人)签收,手续完备后方可审批报帐。对于项目不清,用款不当的,出纳或会计有权不予报销,并提交会议进行权衡审议。 10、外来原始凭据,内容填写不全,大小写金额不符,未经审批签字的一律不能作为报销凭据。 11、现金由业委会委派的专人保管,大额现金必须存入业主委员会指定银行。 12、更换现金保管人或会计,要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交接,双方必须签字确认。 13、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商场明显部位和商场总群中,每月向业主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质询和监督。 14、年终结算一次,财务账册存档。 15、坚决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公章、存折、密码、审批,分开管理。 16、违反上述规定属个人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五、接待制度 1、每周定期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分别进行来访接待和来信处理。 2负责接待的人员,对来访者必须热情、耐心、诚恳、认真听取来访者的诉求,并做好详细记录。 3、不管电话、网络或人员来访,都要详细记录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协助解决,必要时通报给相关部门或向上级汇报。 4、对于业主提出的可行性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六、会议学习制度 1、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每年召开一次,做出业主大会决议。 2、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一般定在每月十五号,有特殊情况另作时间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a、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认为必要,书面要求召开;b、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书面要求召开的;c、十名以上业主书面要求召开的;但上述情况会议召集人必须在会议前一日将会议内容通知每位委员。 3、为更科学合理的提供服务,根据情况,不定期的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或通知规定时间在总群中讨论,征求业主的意见或建议。 4、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5、必要时可组织临时学习或外出学习。 6、参加商场召开的其他会议和学习。 七、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由专人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自觉遵守档案制度。 2、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3、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和“档案监管、销毁制度”保管好档案。 4、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借阅、登记手续,对于借阅时间较长的档案,及时催要,使用者查阅保密档案,必须经业委会开会同意后方可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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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的推选办法:   1、XX花园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届业委会委员由五人组成,候补委员人数按照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设置,为二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为百分之二十,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为六名,候补委员候选人为三名。   2、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共九名。每户业主只能参与一次推荐,重复参与推荐的,则由筹备组征求该户业主意见后确定推荐的候选人。   3、候选人资格由筹备组审核确定后公示。   4、候选人推荐时间为七天(自公告推荐候选人之日起计算),超过规定时间推荐视为无效。   5、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必须是本区域内业主(以产权证明为准)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社会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3)   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基(资)金等费用。   4)   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5)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任职。   6)   被提名的候选人应将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单位等在内的个人简介材料及有关证明(如身份证、产权证明等)提交筹备组进行资格审核,筹备组将候选人简历向全体业主公示七天。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选举办法:   1、选举采取差额选举。   2、票权数及票权人。   1)   投票权是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面积确定对物业管理   区域公共部分和公共事务进行表决权利。在本物业区域内,有投票权的是全体业主,包括会所、商铺业主。   2)   每一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或超出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3)   同一物业业主超出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应当推选一个行使业主权利。   4)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5)   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3、   投票   1)   本次选举必须是记名投票,否则视为无效票,投票人必须在选票上填写自己所拥有的物业名称和票权数,并签名(盖章),否则视为无效票。   2)   选票上所选人数不得超出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人数,否则视为无效票。   3)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候补委员候选人以得票多少排序,按预定委员人数五人,候补委员人数二人。得票多者依次当选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产生业主委员会。如出现同票则延长投票时间三天,由未投票业主对同票候选人进行投票,以得票多者确定当选委员、候补委员。   4、   投票方式   1)筹备组将以下事项在XX小区内公示七天: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及候补委员候选人简历表、会议表决票、业主委员会选票。   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如有10%以上业主对同一问题提出异议的,由筹备组另行协商确定。   2)选举投票工作开始后,选票由工作站、业主(自荐)、物业管理处相关人员将选票发放到业主手中,并做好签收登记。不在XX居住的业主,由管理处负责通知,凭身份证到管理处领取选票。   3)选票由业主本人亲自填写,他人代业主行使选举权的须有业主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投票人身份证原件,否则无效。   4)投票地点设在XX小区内,投票箱由工作站、筹备组、物业管理处三方人员确定后加封签字盖章,投票期满后,如登记回收的票权未超过总票权的50%,则由筹备组确定延长投票时间,直至超过50%。   5)由业主自荐或筹备组在业主中推选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各两名,召开业主大会开箱验票,根据得票多少确定最终业主委员会人选。   以上办法公示期限为七天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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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住率50%以上就可以自行成立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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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业主委员会作用: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小区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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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换届会议到会业主必须过半数;被选举人得票也必须过半数,这一般称为“双过半”的选举办法。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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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管理,增强财务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业委会的运行经费在年初时从经营用房收入中协商解决,主要用会议资料等费用,做到单独记帐,按期公布。 第三条:业委会财务报帐记帐由物业公司代为负责,每项收支必须记录入册,建立帐目,保管登记。 第四条:做好现金日记帐以及收支单据的填制、审核、财务公开等工作。支出票据必须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做到手续齐全,注明发生事项、时间。(本年度业委会运行费用在物业公司支付) 第五条:为及时有效进行物业服务,依据小区实际需要,维修费开支金额在 元以下的支出,由----财务负责人分别审核;金额超过 元以上支出由业委会主任、付主任集体决定,由主任签名确认;大额支出由业委会、业主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定期在小区公布的相关财务收支报表,为使业主委员会有效监督,对报表要双方签字确认。重大工作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必须在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时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第七条:上述财务管理未尽事宜,按财务管理制度有关法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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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核验权 即业主在入住之后有权对居住的实际情况——购房合同及开发商的承诺进行核 对,或重新检验,如果出现不符,可以根据合同或有关法律主张权利。 2.知情权 即业主对自己所拥有的物业的有关资料及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情况(如资质、收 费依据、服务标准、收支情况、有关基金的使用等)有权了解、掌握。 3.选择权 即业主有权选择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并有权签订或解除《物业委托管理合 同》。 4.监督检查权 即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批评建议。 5.收益权 即业主对所有的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出租等盈利性收入有收益的权利,只不过 这种收益的权利应由业主委员会代为行使。 6.请求权 要求组建业主委员会,指业主为维护其共同的利益而要求组建自治性的权利保护 体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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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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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 业主委员会的恰当人数,可以按照如下规则估算:最接近“小区总户数*2%”的单数。由此可以保证小区业主的较高质量的沟通覆盖。比如,对于1000户的小区,1000*2%=20,较好的委员数量为19或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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