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
3.0.1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的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0.2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长度L、宽度B(m)允许偏差(mm)长度L、宽度B(m)允许偏差(mm)
L(或B)≤30±560<L(或B)≤90±5
30<L(或B)≤60±10L(或B)>90±20
说明:3.0.2基础砌筑放线是确定建筑平面的基础工作,砌筑基础前校核放线尺寸、控制放线精度,在建筑施工中具有重要意义。
3.0.3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说明:3.0.3基础高低台的合理搭接,对保证基础砌体的整体性重要。从受力角度考虑,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与荷载、地耐力等有关。故本条规定,对有高低台的基础,应从低处砌起,在设计无要求时,也对高低台的搭接长度做了规定。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同时砌筑可以保证墙体的整体性,从而大大提高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从震害调查看到,不少多层砖混结构建筑,由于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接槎不良而导致外墙甩出和砌体倒塌。因此,必须重视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本规范规定留槎并做好接槎处理。
3.0.4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说明:3.0.4在墙上留置临时洞口,限于施工条件,有时确实难免,但洞口位置不当或洞口过大,虽经补砌,也必须削弱墙体的整体性。为此,本条对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作了具体的规定。
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7 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槎。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钢筋的数量为每120mm 墙厚放置1φ6 拉结钢筋(120mm 厚墙放置2φ6 拉结钢筋),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6 度、7 度的地区,不应小于1000mm;末端应有90°弯钩。
砖砌体工程是个分项工程名称,是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下的砌体结构子分部工程内的“砖砌体分项工程”,它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执行标准及编号是GB50203-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8~11页,5.1一般规定 5.2主控项目 5.3一般项目。条文共计20条,两表一图,其中5.2.1、5.2.3为强条。新编规范GB50203-201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今年5月1日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