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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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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席睿博| 临汾| 91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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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59829 | 被采纳数:500

一、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小区内的道路;

②小区内的路灯;

③小区内园林绿化地;

④小区内的地下排水管;

⑤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场所;

⑥小区内的停车场;

⑦其他公用设施。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

②抗震结构部位;

③多墙面;

④楼梯间;

⑤公共通道;

⑥门厅;

⑦公共屋面;

⑧电梯;

⑨机电设备;

⑩本体消防设施;

⑾公共天线;

⑿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

⒀共用防盗监控设施;

⒁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

1。发展商按本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交纳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请参照《附录》,仅供参考):

①多层房屋(不带电梯)

--外墙涂料(含水刷石):0。25元/平方米o月;

--外墙贴瓷砖、马赛克:0。20元/平方米o月;

②高层房屋(含多层带电梯):

--使用国产(含合资)电梯:0。30元/平方米o月

--使用进口电梯:0。35元/平方米o月

三、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①发展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计算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②发展商应一次性将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划拨到区住宅管理部门的专用账户上。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①公司财务部应在小区住宅保修期满以后开始计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

②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的20日编制住户下月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细表》;

③明细表交财务部经理审核:

--经审核存有疑问,应及时查明并予以更正;

--经审核无误财务部经理应在明细表上审核栏内签署姓名、日期。

④财务部会计根据审核无误后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明细表》,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填写费用收取单;

⑤收费单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无误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交管理处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派发;

⑥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派发;

⑦已办理银行托收的住户,由出纳员将托收明细表交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托收,并直接划归代管基金专项账户上;

⑧出纳员应在银行每次托收后的二日内到银行读取托收数据,并及时将托收结果制表交财务部会计按《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⑨住户用现金交纳的由出纳员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及《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取;

⑩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当日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业规程》和《银行存款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存入基金的专项帐户内;

⑾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款收据、收款清单、银行解款书及时交财务部会计核对;

⑿财务部会计对没有按时交纳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应收账款标准作业流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催缴;

⒀对尚未售出的空置房屋,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由发展商交纳;

⒁对催缴3次依然不交纳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业主,公司可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根据《委托管理全合同》、《业主公约》中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摧缴措施;

⒂对逾期未缴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财务部会计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计收滞纳金。


四、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①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时,应向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管理公司或管理处章的使用申请;

--相关项目的有关图纸、预算资料;

--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

②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接到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后14日内召集业主大会审议:

--同意使用的,向区住宅管理部门报送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处经理共同签字的《住宅小区共用设施专用基金使用申请表》;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4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款项划拨到公司账户;

--不同意使用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将不同意见书面通知管理公司。

③业主大会不同意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而管理公司认为有充足理由的,应向区住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经复议同意管理公司申请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必须执行;

④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对使用维修基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及材料消耗等进行监控,并按工程要求进行验收;

⑤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账目,应由下列单位每3个月张榜公布一次;

--业主管理委员会;

--管理公司或管理处。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①管理公司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原则上3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7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中修以上维修工程,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②管理公司因需要进行中修以上的维护工程时,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有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处经理签名的申请计划;

--该项目的预算资料;

--其他相关资料。

③申请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或该栋业主审议:

--如经审议,业主管理委员或该栋50%的业主不同意,而公司或下属管理处认为有足够理由实施该项工程的,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可向小区住宅管理部门申请,经管理部门核定后实施;

--如经审议,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0%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应按计划执行该项工程;

④整个小区的本体基金不够支付的,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全体业主分摊;

⑤单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不够使用时,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该栋各业主分摊;

⑥公司财务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年度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及预算:

--业主委员会应在收到公司计划及预算的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

--业主委员会在收到公司提交的急修工程计划及预算的7日内应予以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

⑦公司或下属管理处使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完成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维修养护项目后;

--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的费用支出证明由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账凭证;

--中修以上的工程应出具《施工项目清单》,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该栋楼长(或20%以上业主)、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账凭证。

⑧财务部应每3个月公布一次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

五、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①公用设施的维修基金由区住宅管理部门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区管理部门不得干涉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基金的正常使用,但应严格按使用审批程序审查无误后支出;

②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银行利息可以作为维修基金的日常开支;

③财务部会计根据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收支单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薄,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独立的财务处理;

④小区业主或其他相关人员及单位,如对设施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有疑问,可向下列单位提出质询:

--业主管理委员会;

--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

⑤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接到质询后:

--原则上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

--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①财务部会计应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房屋每栋为单位设立专账管理,并设立专用账号存储各栋物业的本体维修基金;

②经办人凭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原始凭据,按《费用审核报销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③财务部会计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报销单据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④如小区内的日常小修超过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比例,则应:

--经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所需进行维修的单栋房屋的50%以上的业主同意;

--将超出的部分在下年度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小修费里冲抵;

--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决定提高本体基金标准来弥补。

⑤小区内的业主、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存有疑问,可以:

--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查询;

--向公司财务部查询。

六、物业维修基金资料的保管

1。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月末将本月物业维修基金的发生凭据汇总、记账并按《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财务部经理对物业维修基金的财务资料审核无误后,加密在财务部长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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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草不吐兔子
回答数:7376 | 被采纳数:12

事实上,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即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公司由发展商选聘,业主通常向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并向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缺乏有力的监督,发展商延迟缴纳其应承担的物业维修基金以 及物业管理公司挪用物业维修基金就成为可能,特别是发展商拖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的现象更是常有的事。

其实,对于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和管理,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是有规定的,根据有关规 定,发展商和购房者均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发展商应将物业维修基金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设立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发展商应将物业维修基金移 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专项用于物业维修,不得挪 作他用。

但发展商和物业公司并非完全严格依法从事,这就让人引发了深层次的思考,要从真正意义上解决物业维修基金纠纷问题,关键不是把钱存到哪去,而是需要一种规范的 管理机制,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值得认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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啦啦啦
回答数:25327 | 被采纳数:4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由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条 被两个以上的业主区分所有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和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 业主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第五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商品住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缴存。
业主首次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
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第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缴存。
业主首次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房改成本价的2%计算缴存。
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30%一次性计算缴存。
第九条 业主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幢设帐,按业主分户核算;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售房单位设帐,按幢核算。
业主分户帐面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应缴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缴。

第十条 业主首次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代收代管。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一条 住房购买人业主应当在住房产权登记前,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至代收单位。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住房购买人业主缴纳购房款30日内,将提取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至代管单位。
代收、代管单位应当向缴存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委托商业银行办理资金账户的设立、储存、提取、查询等手续。
具有区分所有关系的业主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储于一家商业银行。
第十三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四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住房,对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对部分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2/3以上通过后实施。
实施物业管理但未成立业主大会,以及未实施物业管理但有房屋管理单位的住房,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提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2/3以上通过后实施。
未实施物业管理,也没有房屋管理单位的住房,由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提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2/3以上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预先垫付有关费用,经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因对商品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从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帐户中列支。
因对已购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按照业主和售房单位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别从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帐户和售房单位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中列支。
第十七条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依法应由相关单位承担的,所需费用不得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中支出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在保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代管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业主大会成立后,代管单位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二十二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或者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入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利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税后所得纯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住房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统一纳入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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