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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规划有什么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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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常嫚儿| 福州| 82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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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4条回答

爱兔名人
回答数:99436 | 被采纳数:116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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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燕爱吉他
回答数:34874 | 被采纳数:88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三章的规定,目前,我国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到省、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不同级别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内容上有所区别,市以下规划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1、明确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国务院批准的现行装修'>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基本方针是: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2、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通过充分协调和综合平衡,提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即确定规划目标年各类土地面积和布局。其中,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城镇用地面积5项为控制性指标。
国务院批准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项控制指标为:到2010年,全市耕地减少量即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9333.3公顷;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不得少于9333.3公顷;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2.46万公顷(637万亩),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35.67万公顷,占耕地保有量的84%;城镇用地总面积控制在270平方公里以内,其中合肥市中心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0平方公里以内。
3、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根据法律法规,制定配套的、切实可行的政策及措施,保障规划的实施。通常的实施措施包括:制定年度计划、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查、严格城市、镇、村建设规划审查,指导农业结构调整。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要求;
3、土地供给能力;
4、各项建设对土地需求;
5、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编制程序
1、调查研究
摸清土地家底(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适宜性评价研究、土地供需分析。
2、编制规划方案,形成规划文本、图件。
3、审批。
国务院审批全国、省级、省会及大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政府批准除国务院审批外的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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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光飞舞829
回答数:79417 | 被采纳数:27

1、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由政府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2、已农转非的村居集体及个人使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对未登记造册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并实施管理。
  3、根据城市建设规划,旧城改造拆迁出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置,除按照法律规定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部分按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4、政府依法征用土地,自发布政府公告之日起,先按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0%付给村居委,其余补偿费3个月内付清。
  5、对未农转非的村居集体土地,凡政府进行统一征地的,政府统征后可按10%的比例留给被征地村居自用,抵顶安置补助费,用于发展经济,安置劳力。
  6、征用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规定的产值标准执行。
  7、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先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再由政府进行招标、拍卖、出让。
  8、政府统一开发后的熟地,除法律规定可以保留划拨方式供地外,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供地。
  9、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资格后,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与村(居)委签订用地协议。凡私自签定用地协议的,其协议无效。已经使用造成违法占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11、根据国家建设需要,政府征用集体土地时,有关乡(镇、办事处)、村(居)要按政府公告无条件服从,不得在国家规定的补偿范围外提出附加条件。
  妨碍和阻挠征地工作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 对非法转让、出租、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罚款;对非法批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土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依法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依法元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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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泘我
回答数:1399 | 被采纳数:2

① 建筑管理,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各项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规模、标高、高度、体量、体型、朝向、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色彩和风格等进行审查和规划控制;

  ② 道路管理,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各类道路走向、坐标和标高、道路宽度、道路等级、交叉口设计、横断面设计、道路附属设施等进行审查和规划控制;

  ③ 管线管理,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管线工程(包括地下埋设和地上架设的给水、雨水、污水、电力、通信、燃气、热力及其他管线)的性质、断面、走向、坐标、标高、架埋方式、架设高度、埋置深度、管线相互间的水平距离与垂直 距离及交叉点的处理等进行审查和规划控制,管线管理要充分考虑不同性质和类型管线各自的技术规范要求,以及管线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道路、行道树和地下各类建设工程的关系,进行综合协调。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规划要求后,建设单位可以进行施工图设计;在确认施工图设计符合规划要求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关于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对临时建设(指限期拆除、结构简易的临时性建、构筑物或道路工程管线设施等),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在临时用地上禁止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7)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沙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8)关于竣工验收和城市建设竣工档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核发的规划设计要求,包括总平面、空间布局、建筑单体设计和室外工程,以及各项批准的规划技术经济指标等。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档案资料。

  (9)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网易博客学习资料更加丰富

  对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①验证有关土地使用和建设申请的申报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无弄虚作假。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及时退回;

  ②复验有关用地坐标、面积等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是否相符。如不符,应责令改正或重新补办手续;

  ③对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放线的建设工程,履行验线手续。若其坐标、标高、平面布局形式等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不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网易博客学习资料更加丰富

  ④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建设活动(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⑤竣工验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检查建设工程平面布置、空间布局、立面造型、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如不符,应视情况提出补救和改正措施等。

  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辖区范围内城市的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立法机关的监督检查。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就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实施管理的执法情况提出批评和意见,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加以改进或完善。城市人民政府有责任就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社会监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将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各个环节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和随意侵犯其基本权利的行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办法,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并及时对检举和控告涉及的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建立切实有效的制度,听取意见、检举和控告,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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