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这些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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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测量平差与计算机程序设计、数字化测图技术、控制测量与GPS测量技术、航空摄影测量基础、地籍测量、房产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应用技术、房产地籍管理与法规、地形测量及实习、测量平差课程设计、房产与地籍测量实习、航空摄影测量实习、地理信息系统课程设计、毕业综合实训与毕业设计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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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用途管制就是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国家强制力,规定土地用途,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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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下: 村国土资源管理村规民约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家保护耕地的大政方针,增强村民依法自觉用地、管地意识,保障我村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集体经济增长和新农村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本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以外,均属村集体所有,各农户对承包田、自留地、宅基地等土地只有使用权。村民委员会根据新村规划、经济发展等需要,通过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集体土地管理。 第三条 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统一规划和调整,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严禁乱占滥用、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权。承包户有权在承包期内享受集体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及各种补贴,但同时必须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因上级规划和集体兴办事业需要,可以调整或收回承包权。 第五条 国家征用土地,用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由村收入,安置费、青苗赔偿费由被征地户收入,村对承包户,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全体村民要以大局为重,自觉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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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产估价事务所 地产估价事务所地产估价事务所地产估价事务所承担全市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评估、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为企业承担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价格评估,土地征用的勘测定界、地籍测量以及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登记手续的代理等中介服务。 地理信息中心 地理信息中心地理信息中心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事项测绘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汇集交流测绘技术成果、测量标志保护、测绘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待业技术规程服务;负责土地利用数据库、城镇地籍管理数据库的建设、维护、使用。 土地利用规划站 土地利用规划站土地利用规划站土地利用规划站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拟定全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意见和措施;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各类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各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政策法规、供地政策,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编制、申报及实施;组织实施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 土地储备中心 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中心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正科级事业单位,设土地收购储备科、土地出让综合科。主要职责:按规定对各类土地进行收购、收回、置换、征用,并纳入土地储备库;组织实施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地籍科 地籍科地籍科地籍科贯彻实施国家、省和市有关地籍管理办法;组织研究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及统计;拟定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及权属管理办法,负责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发证管理工作。 用地科 用地科用地科用地科拟定耕地特殊保护、鼓励耕地开发的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拟定全市土地供应政策;承办报市政府和报省政府、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报批工作;监督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具体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分配使用,配合有关部门办理无地农民“农转非”等有关事宜;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市场、土地资源管理的法规、规章;指导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管理;制订地价管理和土地定级、估价标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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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我们不谈,和变更关系不是很大,主要说土地 划拨土地是国家的,所以需要变成出让的,你才可以变更土地性质 所以你得先去评估,补办出让,补交收益,缴纳出让金,才可以完成变更性质 而且很重要一点 要看当地政府的发展政策,现在很多发达地区地方政府有规划 退二进三,或者集中工业区 这样必须在政府允许的情况下,你才可以到国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完成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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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每人20至30平方米只是宅基地,房屋的滴水檐和院坝不包括,换句话说,如果你房子的房檐有两米宽也不包括在宅基地面积里的。不过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执行标准不一样,绵阳这边是40平米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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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管理新政策做的调整变化一公平补偿,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些规定现在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问题.为此,草案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删除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内容,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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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说,《纲要》在目标体系上,更重视人文、社会、环境的指标。最主要的、最有代表性的是两方面的指标,一个是经济增长速度指标,即GDP年均增长7.5%,这是一个反映产出的指标;另一个是能源消耗和减排指标,这个指标反映投入的情况,就是衡量经济总量增长了,在资源和环境上付出了多大代价,代价是大还是小。我们不能因为今天增长了,明天却要为今天的增长付出更大的代价,这样的增长不是真实的增长,甚至可能是负增长。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潘明才表示,耕地保有量是“十五”计划没有完成的指标(该计划确定的指标是:保持全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保到2005年全国耕地面积不低于1.28亿公顷),而在“十一五”规划中,它作为约束性指标被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中,“这表明,国家保护耕地决心很大,我们感到高兴,当然,任务也相当繁重”,潘说。 所谓约束型指标,是在预期性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政府责任的指标,是中央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众利益领域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 按照规划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要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来自国土资源部的消息说,在本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国务院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考核一次。考核的各项标准就包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国务院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考核将认定为不合格。 “对耕地保有量考核不合格地区,由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防止借新农村建设名义违法用地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最近强调,在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国土资源部要警惕盲目“圈地”、“以租代征”、“别墅热”等违法用地倾向。 王世元说,现在国土资源执法面临三个突出问题:一是突破规划盲目“圈地”,为招商引资片面压低地价。二是“以租代征”,以规避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同时规避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三是一些地方盲目占用土地,出现建设别墅的热潮。为防止这些问题借新农村建设名义抬头,国土资源部将围绕这三种倾向,调查摸底,曝光典型案件。 4月9日,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副司长李海洋在央视《经济信息联播》中表示,节约集约用地,重点是加大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的调整。加大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土地供应量,严格限制高档住宅和高档公寓的土地供应量,禁止别墅用地供应。国家将对别墅准确界定,并对别墅与其他高档住宅分类进行限制。独门独户独院、占地面积相当大、容积率非常低的别墅“肯定要严禁”;目前部分城市郊区的联排、双拼别墅以及TOWN-HOUSE项目,并不属于别墅,应作为低密度住宅,可以划入高档住宅或高档公寓的范围,国土资源部将认真进行界定,以便于政策的执行。 地方土地资源厅厅长说保护耕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王松林: 浙江省人均只有半亩地(0.033公顷),后备资源不足,耕地保护面临的困难和压力很大。 浙江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主要有以下措施: -- 进一步做好标准农田建设,以建设促保护。本届政府期间要完成建设标准农田100万公顷的目标,确保全省150亿公斤的粮食生产能力。这样,解决浙江4700万人口的吃饭肯定是没有问题的。同时,建设好11个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 -- 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加大土地开发和围垦造地的力度。结合浙江丘陵、山地多的实际,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土地,这些地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10,潜力很大。滩涂围垦也是出路,“十一五”期间至少每年要围垦6670公顷。 -- 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浙江省的土地面积为10.54万平方公里,仅占全国的1.1%,但2004年GDP总量达到11243亿元,占到全国GDP总量的8.24%。2005年浙江每平方公里土地的GDP产出是1.42亿元,到“十一五”期末要提高到2.02亿元,这样,就等于少占用了近1/3的土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黄方方: 保住1.2亿公顷耕地,国土资源部门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也承受着较大的压力,但并不是无路可走。对广西来说,虽然“十一五”期间正是发展的高潮期,但只要结合实际找准出路,实现耕地保护目标是完全有把握的。 -- 确定政府在耕地保护中的责任。广西从2003年开始,自治区政府就与各市县政府签订了耕地保护责任状。 -- 尽量避开耕地搞建设。广西“八山一水一分田”,丘陵、山地多,耕地少。因此,我们提出要尽量利用山地、丘陵等未利用地以及林地。好一点的耕地,在建设占用时要千方百计避开。所以,广西许多城市都是呈组团式顺着山地曲线型发展建设。总之,不能占田就占山。广西每年的建设用地,有一半用的是非耕地。今后,这一点还要坚持。 -- 广西拥有1595公里长的海岸线,沿海有大量滩涂和盐碱地,都是未开发的处女地。广西已经提出,在不影响海洋生态条件下,加强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工业向沿海转移。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张怀文: 山西主要采取大力造地改田的思路。就是“以建设促保护”,搞好农田道路和水利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这样,既增加了耕地面积,也提高了农田质量,增加了农业生产效益。2005年,山西拿出土地出让金的30%用于造地。新增耕地6600多公顷,改造中低产田6600多公顷。经过一年的土地开发整理,山西全年新增耕地达到1.1万公顷,同时改造中低产田1万多公顷,大大超过了预期。农民们对土地整理很欢迎。 2006年山西省计划再新增耕地6600多公顷,改造中、低产田2万公顷。同时进一步强化基层政府责任,健全考核体系,积极开展国家级基本农田示范点建设,确保“十一五”期间全省耕地面积稳定在400万公顷,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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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我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现状 土地整理开发 本文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主要目的、特点、任务、程序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和我国当前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开展情况等几个方面。 一、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主要目的 “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指在规划区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和控制下,对规划区内未利用、暂时不能利用或已利用但利用不充分的土地,确定实施开发、利用、改造的方向、规模、空间布局和时间顺序。 (一)有计划的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我国人口多,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土地利用面临的突出问题,补充耕地的任务主要靠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来完成。在科学预测耕地供求状况,充分协调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合理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区域,安排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空间和时间序列,通过综合整治措施,使我国各类零星废弃和利用率低的土地更集约利用,体现了新时期深化土地管理的特点,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措施。 (二)协调土地开发整理活动与国家各项建设活动的关系。土地开发整理活动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通过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充分与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计划,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保等部门规划相衔接,避免土地开发整理的盲目性,在土地开发整理中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统一起来,实现土地开发整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三)为制定项目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提供依据。目前,各地土地开发整理存在争项目、争资金,带有很大的短期性和盲目性,而缺乏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态的综合考虑,造成部分土地开发整理活动不经济和引起生态恶化等问题,需要国家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进行指导和规范,编制耕地开发整理投资计划,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促进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序、健康发展。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有助于国家宏观政策的贯彻落实,明确土地开发整理的方向和重点,便于组织土地开发整理活动,有利于引导和规范地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促进土地开发整理有序、健康发展。 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特点 (一)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管理的龙头和基本依据,属于宏观的、长远的规划,以区域的全部土地为对象,以土地利用为中心,对开发、整治、保护土地进行统筹安排。相对于总体规划的是内部规划,属微观土地利用规划,在明确土地用途的相对较小的空间内对土地开发、整治、保护等建设活动进行规划,如土地开发整理的规划设计。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针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专项规划,兼有微观和宏观之间的性质。 (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控制性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一个控制性规划,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分区和组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对土地开发整理进行引导,达到宏观调控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目的,与具有明确实施措施的规划设计有很大的差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在一定时期内对未利用的、利用率低的和废弃土地安排整理、复垦、开发活动,通过分区和工程组织实现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区域和方式进行控制。它不仅是规范土地部门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依据,也是规范社会上各种形式开发整理活动的依据,通过限制和引导个人或单位的土地开发整理方向和效益,以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三、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任务 土地开发整理的主要任务是在充分了解资源潜力和土地供需状况的前提下,对土地开发整理的条件、目标、实现方式、可取得的成效等内容进行分析、安排与评价,因此,其具体的任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总结土地开发整理经验,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面临的形势,研究提出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 (二)深入分析与评价土地开发整理资源状况与潜力,为确定规划目标,合理布局,安排土地开发重大工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提供依据; (三)提出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 (四)划定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分区),安排重大工程,提出重点项目; (五)在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中需制定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区域平衡方案; (六)分类分期测算规划期内土地开发整理投入量,并进行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分析; (七)研究提出实施规划的技术、经济、组织和政策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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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土地租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国有土地租赁;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规中,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首次被提出并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规定为国家处置土地资产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将国有土地租赁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   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标的物具有复合性,即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当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同时,出租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随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赁结合在一起的,单纯的场地出租行为在整个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场中比较少。   由于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期限通常较短,投资相对较少,方便灵活,出租人则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因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十分普遍,具体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如商业柜台出租、各种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在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中,都采用了租赁、租金这样的词语,使人容易混淆,实质上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第一,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租赁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   第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 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租。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从《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第一,单独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即地上没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第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地上必须具有合法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也就是说,地上没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单纯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出租的。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房地产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土地使用者无合法原因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属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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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节约使用土地的措施主要有: 1 、禁止破坏耕地。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被禁止的破坏耕地的行为建窑、建房、建坟。 2 、禁止在基本农田上挖塘养鱼和发展林果业。 3 、制止闲置、荒芜耕地的行为。闲置耕地是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占用耕地后未能及时按照批准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加以利用或土地利用率未达到规定要求致使耕地被占用后处于未被利用或利用不充分的状态。荒芜耕地是指土地具备耕种条件而土地使用者故意不进行耕种。 4 、重新利用被占用耕地地表耕作层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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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管理新政策做的调整   变化一公平补偿,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 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些规定现在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问题.为此,草案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删除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内容,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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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充分认识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广东、海南的国营农场创建于1952年,是国家为发展橡胶事业而创建的事业。国有农场是中央驻地方的企业,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依法行政,维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对国有农场土地管理的主导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干部职工土地保护意识、法律意识、法规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管理水平。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对国有农场负有重要责任,要改善管理方式,主动配合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规范国有农场用地行为,为垦区和集团化,应设立专门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土地确权是推进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工作,对国有农场依法申请登记要求的土地登记申请资料,授权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土地,应采取尽快登记发证。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依法调处,确定权属并登记发证,因此对土地管理工作,各级政府部门都要十分重视,认清形势,学习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才能共同提高对土地管理的认识和必要性,将土地管理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而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二、提高干部、职工对土地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   国有农场是靠土地生存,如何提高大家对土地保护意识,要从两个方面:   (一)解决干部职工对土地的模糊认识:①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发生土地被占、生产被破坏只是汇报了事;②少一事好过多一事干脆不管不问的态度;③土地是别人管的事情,与自己无关,工资照领;④认为我们是国家的企业,政府会处理,不用我们去参与。根据以上种种表现,是阻碍我们开展土地管理、与经济发展不协调的表现,如何提高思想认识,首先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他们思想教育和业务的学习。   (二)提高干部职工对土地管理的责任感,前几年农垦局就土地回收先与农场领导每年实行土地管理责任书签约,然后场内与各基层单位签订土地管理责任书,这都说明土地管理走上了正规化、信息化轨道,标志着土地管理上了一个层次,明确各级干部责任,真正做到职责分明,使干部职工有了一个共识,进一步加强我们土地管理起着积极作用,并能及时处理好本职工作范围内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与周边百姓讲清楚道理,摆事实,共同维护好土地作出应有贡献,使干部职工对土地保护意识和责任感提高。   三、逐步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近年来,湛江农垦在全国农垦系统在信息化土地管理工作中走在前列,并制定了有关制度,为农场土地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管理规章制度,更加细化、人性化管理中更加快速发展。建议是否在培养后备干部时,是否能到国土部门挂职锻炼,首先熟悉农场土地管理一整套工作环节,对今后上任领导岗位时,便于开展工作打下基础。其它部门工作也要熟悉。作为农场与国土工作紧密联系,就目前来看,土地是农场赖以生存的资源,如果不熟悉国土业务,谈何经济发展。对制定农场各项决策和指导生产,都带来很多制约和不便,相反,如果懂得国土业务知识,就会更快地制定出适合农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农场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在此同时,是否能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奖罚措施和激励机制,不要千篇一律制定有关责任书,这样可能会达到每个人都能发挥自己主观能动性、积极性,对企业、集体、个人都体现出应有的智慧和聪明才干。做到人人关心,支持土地管理工作的氛围,使农场经济更加飞跃。   四、培养一支保护土地专业队伍及业务骨干队伍   目前农垦范围内保护土地专业队伍趋向老龄化、学历低、素质较低的现象。例如我们幸福农场,治安队员33人,其中50岁以上的3人,40—49岁10人,35—39岁8人,30—34岁12人;其中学历为:大专13人,中专1人,高中16人,初中3人,平均年龄38.5岁。  从以上这样情况来看,是难以维护好农场土地管理工作需要。是否要从各方面进行挑选组建一支快速反应机制队伍,从现在起,各单位要逐步从每年退伍兵当中挑选人员充实到治安队中来,成立一支能快速反应的专业队伍,从年轻化、知识化、素质高等来考虑,是否农垦局每年分片统一集训一至两次,这样才能逐步提高治安队员各方面的素质,起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培养一支业务骨干,目前各单位人员业务水平:从专业化、知识化、能力发展不够平衡,有些业务跟不上,影响了农场国土工作进展。也给经济发展不协调,建议国土部门从各单位配备一名35岁以下,懂电脑专业的人,进行电脑操作,另外配备一名后备专业人员,这样才能适应现代信息化发展,适应国土业务工作的持续发展起着积极作用。   五、加强与地方政府联系、积极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对农场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好农场土地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增加土地承包租金收益,保护土地权属和防止外占土地现象,必须加强与地方政府密切沟通。   凡是出现土地纠纷时,农场必须采取积极与地方政府联系的办法。共同协调处理,达成一致协议,同周边老百姓讲清土地有关法律法规,使他们懂得侵占农场土地是违法行为,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大力宣传国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对那些不顾农场利益,破坏农场生产、强占土地的村民,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用法律武器,很好打击一切违法分子,只有这样,才能有力地维护农场合法权益不受侵占,才能有效地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发展的最佳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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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要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即15号令第三条关于追究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责任,应当给予处分的规定,适用于2008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但是,对发生在2008年6月1日以前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在15号令施行后仍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应当依照15号令第三条规定给予处分。15号令第三条所称“一年度”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占用耕地总面积”是指实际占用的耕地总面积,不包括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但未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15号令第三条规定情形,应当追究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责任,应给予处分的,必须按照15号令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移送案件材料。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5号令第三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这些行为是: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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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在珠江路同仁西街7号 中心主要职责: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具体组织实施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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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介绍了GIS技术在土地管理和决策中的开发、应用和关键技术,提供从地理数据建模、土地管理数据库设计、决策方法技术、体系结构设计、软件开发流程,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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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国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业、林业、牧业、工业、城市和居民住宅建设等各类用地进行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定各类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总量、耕地保有量,对各类用地进行控制,尤其是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控制,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建设用地总量进行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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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美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各项工程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规的要求,防止土地沙化、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泥石流、盐碱化、洪涝灾害和环境污染。因此造成损失的,用地单位必须进行整治或支付整治费用,并对受害者给予相应的补偿。整治的要求和整治费、补偿费的标准,由用地单位、受害单位和有关单位在当地县、市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协商决定;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了的,报上一级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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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进行分类   这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土地的自然属性及土地的利用状况,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可分为耕地、林地、牧草地和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可分为城乡居民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编制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作出长远的计划和安排。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为土地利用、农用地转用审批提供依据。   严格按用途审批用地   各种建设项目使用土地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审批用地,要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要严把用地审批权关。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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