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法规以及各地的相关政策规定。质量法规通常出现频率最高,包括范围也比较广,主要包括《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房屋面积测量的规定,以及各地的相关政策等。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目前的“小产权房”、“乡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根本不能够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概念,也没有开发商疯狂的利润攫取,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廉价”是大量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
什么叫被拆迁人?作为被拆迁人有哪些权利?我们可能经常会遇到拆迁事件,甚至成为被拆迁人。当遭遇拆迁时,作为被拆迁人首先需要了解被拆迁人被拆迁人的权利。
被拆迁人的分类:
(1)公有房屋产权人。
依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公有房屋是指产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为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国家的房屋的所有权人有一般包括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产权属于国家机关所有房屋,其产权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产权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房屋,属于单位自己管理的,产权登记在该单位的名下,由该单位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属于由指定的或者授权的单位管理的,由该被指定或者授权的单位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该集体所有制单位名下,由该单位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城市集体所有的房屋,是该集体的财产。
(2)私有房屋的产权人。
依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私有房屋是指产权属于个人所有或者数人共有的用于自己使用或者出租的房屋。私有房屋由该房屋的所有人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类房屋的产权人包括公民所有的房屋、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所有的房屋。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所有的房屋是指产权属于外国人、无国籍人一人所有或者数人共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这些房屋由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并由代管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行使相应的权利。
(3)其他所有权人。
其他的所有权人是指产权不属于公有也不属于私人所有,而是该产权属于其他所有权主体所有的房屋,在我国,这些房屋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有的房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所有的房屋、外资企业所有的房屋、外国企业所有的房屋、股份制企业所有的房屋等等,这些所有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被拆迁人的权利:
(1)依法获得安置或者补偿的权利,在拆迁人不能一次将拆迁用房提供给被拆迁人时,有权利要求拆迁人提供周转房;
(2)对于拆迁人经协商达成的拆迁协议,有权利申请公证机关给予公证;
(3)与拆迁人协商,就拆迁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地点、拆迁补偿的方式和补偿的金额、周转用房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达不成协议时,有权利申请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裁决;
(4)对于房屋拆迁裁决主管机关所作的拆迁裁决不服的,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有权利向在关部门申诉或者申请复议;
(5)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助费;
(6)不服拆迁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7)对于拆迁人不依法拆迁的,可以请求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对于拆迁人给予行政处罚;
(8)因拆迁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拆迁协议时,有权利就有关的事宜申请有关部门解决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9)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在拆迁行政诉讼法中,有权利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房屋拆迁许可证、限期拆迁决定书等等);
(11)对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利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责;
(12)其他依享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