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均可以使用宿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
从2011年9月1日起,新的个税计算方法: 应缴税金=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三险一金)-3500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为财
扣除标准是: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