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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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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钱哲茂| 鞍山| 471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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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设置、安装使用要求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出现可燃气体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2358 作业环境气体监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 16808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7681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技术要求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AQ 3036-201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 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HG/T 20507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定 SH 3005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 SH/T 3104 石油化工仪表安装设计规范 3 术语和符号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符号 3.1 泄漏释放源 leak source 可能释放出可燃或有毒气体(含蒸气)部位。 3.2 泄漏释放源可燃气体 combustible gas 在20 ℃和标准大气压101.3 kPa时与空气混合有一定易燃范围的气体。 3.3 泄漏释放源可燃气体工作场所 working site 可能出现可燃气体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场所,如化工厂、罐区、石油炼化、冶金、污水处理、喷漆车间、燃气或者爆炸性液体蒸汽运输车、气化站、加油加气站、食堂和沼气站等。 3.4 检测报警装置 detecting alarm device 当环境中可燃气体泄露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的装置。 3.5 甲类气体 class a gas
爆炸浓度下限<10%的气体,包括氢气、硫化氢、甲烷、乙烷、丙烷、丁烷、乙烯、丙烯、乙炔、氯乙烯、甲醛、甲胺、环氧乙烷、炼焦煤气、水煤气、天然气、油田伴生气和液化石油气等。 3.6 乙类气体 second a gas 爆炸浓度下限等于和高于10%的可燃气体。例如,氨气、一氧化碳和发生炉煤气等少数可燃气体。 3.7 符号 爆炸下限 LEL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4 可燃气体报警仪的设置要求 4.1 可燃气体危险场所风险量化界定 可燃气体根据危险性可分为爆炸性可燃气体和非爆炸性可燃气体。 4.1.1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 a) 0级区域(简称0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 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b) 1级区域(简称1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c) 2级区域(简称2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 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4.2 可燃气体报警仪和报警仪所用传感器的选型要求 4.2.1 可燃气体报警仪的选型要求 4.2.1.1 具有可燃气体释放源,且释放时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有可能达到25% LEL的场所,应设置相关的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4.2.1.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混合释放的场所,一旦释放,当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 LEL,而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如果一旦释放,当空气中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值,而可燃气体浓度不能达到25% LEL时,应设置毒气体监测报警仪。 4.2.1.3 一般情况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仪。但是,若没有相关固定式监测报警仪或无安装固定式检报警测仪的条件,或属于非长期固定的生产场所的,可使用便携式仪器监测,或者采样监测。 4.2.1.4 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的数据采集系统,宜采用专用的数据采集单元或设备,不宜将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监测器接人其它信号采集单元或设备内,避免混用。 4.2.1.5 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释放可燃气体达到20%LEL时,应设置专用的车载报警仪或者使用便携式报警仪。 4.2.2 报警仪所用传感器的选用原则 4.2.2.1 根据被监测气体种类和环境条件等因素选择传感器类型,考虑其选择性、抗干扰和抵抗环境能力,特别要避开对传感器有害的物质,可参考GB50493的相关规定。 4.2.2.2 在满足精度、稳定性和响应时间等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可选择经济、安装使用方便的传感器。 4.2.2.3 可燃气体的监测报警,一般选用催化燃烧式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也可选用红外式、半导体式或光纤式等仪器,微量泄漏时可优先选用半导体式。 4.2.2.4 当可燃气体监测的环境空气中含有少量能使催化燃烧元件中毒的硫、磷、砷、卤素、硅的化合物时,应选择抗中毒的催化燃烧式元件,当引起元件中毒的物质含量较大时,应选择红外或者其它类型监测仪。 4.2.2.5 现场可燃气体以烷烃类为主时,可优先采用红外式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4.2.2.6 如果是在运输过程中,可优先采用半导体式车载报警仪。 4.3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点设定和检测器安装位置的确定 4.3.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点设定 4.3.1.1 凡有可燃气体泄露可能的生产装置及仓储,货轮的船舱等场所,必须配置可燃气 体报警仪。 4.3.1.2 对于无人值班的小型泵房而且不是连续运转的泵房,有发生可燃气体泄漏的可能性。特别在北方地区,冬季门窗关闭的情况,可燃气体泄漏将很快达到爆炸下限浓度,一般在主导风向下游位置安装报警仪。 4.3.1.3 室内通风不流畅部位,地槽地沟容易积聚可燃气体的地方,现场通往控制室的地下电缆沟,有密封盖板的污水沟槽等,都是经常性的或在生产不正常情况下容易积聚可燃气的场所,都可以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 4.3.1.4 对于喷漆涂敷作业场所,大型的印刷机附近,以及相关作业场所,都属于开放式可燃气体扩散溢出环境,如果缺乏良好的通风条件,也十分容易使某个部位的空气中可燃气含量接近或达到爆炸下限浓度值,需要配置报警仪。 4.3.1.5 甲类气体,液化烃泵,甲B类或成组布置的乙A类液体泵的动密封。 4.3.1.6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 ,液化烃或甲B类液体采样口和不正常操作时可能携带液化烃。 4.3.1.7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液化烃的设备或管法兰,阀门组。 4.3.1.8 可能发生泄漏的汽车上。 4.3.1.9 罐区环境下的报警仪的设置遵循AQ3036-2010 标准。 4.3.2 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位置的确定 4.3.2.1 罐区环境下的报警点设置参考AQ3036-2010 中7.3。 4.3.2.2 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4.3.2.3 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 4.3.2.4 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 对于一个大型有可燃气体泄漏的车间,可以每相距5~10m设一个检测点。 4.3.2.5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测器,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易于积聚,距天花板不得大于30cm。 4.3.2.6 对于检测可燃气体比重大于空气的诸如烷烃类(甲烷沼气、民用煤气除外)、烯烃类(乙烯除外),液化石油气、汽油、煤油时,应将探测器安装在低于泄漏点的下方平面上,距地面不得高于30cm。 4.3.2.7 明火加热炉与甲类气体、液化烃设备以及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的释放源之间,约距加热炉5m或在防火墙外侧,宜设检测器。 4.3.2.8 控制室、配电室与甲类气体,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工艺设备组,储运设施相距30m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宜设检测器: a) 门窗朝向工艺设备组或储运设施的; b) 地上敷设的仪表电力线缆槽盒或配管进入控制室或配电室的。 4.3.2.9 设在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检测器。对于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应于在线分析仪表间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3.2.10 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宜设检测器: a) 使用或产生液化烃和的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可能积聚可燃气体的地坑及排污沟最 低处的地面上; b) 易于积聚甲类气体,有毒气体的“死角”。 4.3.2.11 车内可能发生泄漏的泄漏源5m以内可安装检测仪,也可以将检测仪的探测部分安装在泄漏源5m以内,检测仪的指示部分安装在人视力范围内的地点。 4.4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值的确定 4.4.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报警值至少应分为两级,第一级报警阈值不高于25%爆炸下限(LEL),不低于5%爆炸下限(LEL);第二级报警阈值不高于50%爆炸下限(LEL)。根据危险场所分级的不同,报警值的设定可有所不同。 4.4.2 按区划分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划分: a) 0区安装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第一级报警阈值为(5-20)%LEL; b) 1区安装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第一级报警阈值(5-20)%LEL; c) 2区安装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第一级报警阈值为(5-25)%LEL。 4.5 检测报警装置的管理要求 4.5.1 安全监控装备的检查和维护 4.5.1.1 安全监控装备,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和校验,保持其正常运行。 4.5.1.2 强制计量检定的仪器和装置,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保持其监控的准确性。 4.5.1.3 安全监控项目中,对需要定期更换的仪器或设备应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4.5.2 安全监控装备的日常管理 4.5.2.1 安全监控项目应建立档案,内容包括:监控对象和监控点所在位置,监控方案及其主要装备的名称,监控装备运行和维修记录,监控装备校验或计量检定记录。 4.5.2.2 在安全监控点宜设立醒目的标志。安全监控设备的表面宜涂醒目漆色,包括接线盒与电缆,易于与其它设备区分,利于管理维护。 4.5.2.3 安全监控装备应分类管理,并根据类级别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 4.5.2.4 建立安全监控装备的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仪器的维护人员及其责任。 4.5.3 安全监控装备的检修和报废 4.5.3.1 气体探测器使用催化传感器作为气敏元件的建议使用年限为3年,过期报废或更 换传感器。 4.5.3.2 气体探测器使用红外传感器作为气敏元件的建议使用年限为5年,过期报废或更换传感器。 气体探测器在使用过程中或检修时出现测量精度超出有关国家标准要求,通过校准无法纠正的要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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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_day
回答数:3106 | 被采纳数:5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解读
作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张 敏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5日
点击数: 1358 【字体:小 大】 【打印文章】


  GBZT 223-2009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作为职业卫生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09年由卫生部发布实施。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和报警值的确定,以及检测报警仪的选型、安装、管理、维护等的要求和方法,适用于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设置、使用和管理。该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多学科的相关专业人员共同起草完成。

  GBZT 223-2009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的确定、有毒气体报警值的设定、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选用以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选用推荐表等核心技术内容,不仅解决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的确定、有毒气体报警值的设定等技术难题和空白,还可根据报警等级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而且提供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选用等技术指南,并辅以按有毒物质为核心的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选用推荐表,具有科学性及良好的操作性和指导性。标准的发布实施对于规范和加强工作场所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避免急性职业损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的确定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确定原则包括以下6项:

  存在或使用、生产有毒气体,并可能导致劳动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工作场所,应设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主要指可能释放高毒、剧毒气体的工作场所,或可能大量释放或易于聚集的其他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

  检测报警点应设在可能释放有毒气体的释放点附近,如输送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加料口、采样口、储运设备的排水口、有毒液体装卸口或可能溢出口、有毒气体填充口以及有毒物质设备易损害部位等处。另外,与有毒气体释放源场所相关联并有人员活动的沟道、排污口以及易聚集有毒气体的死角、坑道等也宜设置检测报警点。

  确定检测报警点时要考虑被检测物质的理化特性、毒性、易燃易爆性、气象条件、生产条件、职业卫生状况及可能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等,实现有效报警。

  已知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经常或持续超过报警设定值的特殊场所,可不设立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如因工作需要进入作业场所,有关人员应配备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及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

  一般情况,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没有必要或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移动式或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另外,安全巡检和事故检查也宜使用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密闭空间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的确定参照GBZ/T 205《密闭空间有害气体直读式仪器检测规范》的规定执行。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设置方法包括:

  “室内”检测报警点设在与有毒气体释放点距离1m以内;若有毒气体的密度大于空气密度时,检测报警点的位置应低于释放点;反之,应高于释放点。

  “室外”检测报警点设在与有毒气体释放点距离2m以内;检测报警点一般设在常年主导风向下风向的位置;若有毒气体的密度大于空气密度时,检测报警点的位置应低于释放点;反之,应高于释放点。

  “室内”或“室外”的同一场所有多个距离较近的释放点时,一个检测报警点可同时覆盖两个以上的同种气体的释放点,但要符合前两项的要求。

  工作场所虽无有毒气体释放点,但临近释放点一旦释放有毒气体,可能扩散并导致人员急性职业损伤的,应设检测报警点,检测报警点设在有毒气体可能的入口处或人员经常活动处。

  设置检测报警点时,要根据检测报警点的确定原则和现场情况进行评估,认定其合理性。

有毒气体报警值的设定

  有毒气体报警值设定原则如下。

  报警值设定应遵循安全、科学、可行的原则,确保现场劳动者及时响应,采取应急救援措施,消除异常情况,保证人身安全。

  爆炸性有毒气体的报警值,一般以毒性的要求设定。

  有毒气体报警值的设定方法分为以下4种:

  报警值分级设定,可设预报、警报、高报3级,不同级别的报警信号应有明显差异。用人单位应根据有毒气体的毒性及现场情况,至少设定警报值和高报值两级,或者设定预报值和警报值两级。

  预报值为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所规定的MAC的1/2或PC-STEL的1/2,无PC-STEL的物质,为超限倍数值的1/2。预报提示该场所可能发生有毒气体释放,应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

  警报值为GBZ2.1所规定的MAC或PC-STEL值,无PC-STEL的物质,为超限倍数值。警报提示该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应立即寻查释放点,采取相应的防止释放、通风排风和人员防护等措施。

  高报值可根据有毒气体及其毒性、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和设备以及气象条件等,企业综合考虑现场各种因素后确定。高报提示该场所有毒气体大量释放,已达到危险程度,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工作人员的防护和相关人群的疏散。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选用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选用原则如下:

  根据工作场所需要监测、报警的有毒气体,选择合适的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检测范围、检测和报警精度、选择性和使用寿命等应满足检测报警要求。探测器应具有抗中毒损坏的能力。

  根据有毒气体释放源和释放点的环境、工作条件选择适宜的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根据劳动者作业的活动方式,选择不同结构形式的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劳动者经常活动的有毒工作场所,宜设置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劳动者短时间活动的有毒气体工作场所,宜设置移动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不便安装固定式或移动式检测报警仪,或者劳动者临时性活动的有毒气体工作场所,或发生事故应急条件下,宜配备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选用探测器时,应对工作场所有毒气体进行全面识别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选择合适的探测器,并确保人身安全。常见无机有毒气体首选电化学探测器(ECD);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多选光离子化探测器(PID)或火焰离子化探测器(FID);气体泄漏的监测可选用金属氧化物半导体探测器(MOS)。

  在工作场所空气中含有两种以上有毒气体时,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的毒性、释放速度、释放量选择探测器。必要时,也可选择几种探测器同时检测报警。

  对于以混合物形式存在的挥发性有机蒸气等有毒气体,气体组成明确时,也可选择无选择性探测器检测混合气体总量,并作为其中职业接触限值最低的有毒气体来设置报警值。

  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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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_4347
回答数:95982 | 被采纳数:93

1)生产装置应密闭化、管道化,尽可能实现负压生产,防止有毒物质泄漏、外溢。设备尽可能自动化,过程控制采用DCS进行集中监视、控制及管理。物料的加工、储存、输送过程均采用密闭的方式,设备以及管线之间的连接处均采取相应的密封措施,防止介质泄漏。采集含有高毒物质的样品时,应使用密闭采样器,最大程度减少作业人员接触毒物的机会。    2)通风排毒。设置必要的机械通风排毒、净化装置,防止毒物逸散。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应当事先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生产装置采用露天布置,通过自然通风使有毒物质能够迅速稀释扩散。生产布局合理,有毒作业场所和无毒作业场所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4)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预防中毒事故发生。如对可能发生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设置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必要的事故通风设施、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和风向标;在易发生毒物危害和中毒事故的地方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在有毒物质的作业环境中,设计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等。    5)当操作人员失误或者设备运行达到危险状态时,应通过联锁装置终止中毒事件的发生。    6)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要制定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生产设备要加强维修和管理,防止跑、冒、滴、漏污染环境;定期监测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浓度,将其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以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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