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必须经当地规划管理委员会批准,一般规委会主要成员为书记、市长、分管副市长,因此当地一把手必须对此事不反对才有可能; 2、当地规划局、国土部门分管部门、分管副局长、一把手应该支持并同意(主要是规划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变更费用的核定和是否有相应的土地利用指标核定),因此土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同时原则上挂牌、拍卖用地不能变更(除非上述核心政府管理层认为有相当合理的理由); 3、首先土地方向规划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规划审批—国土部门征询意见—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核—国土部门费用核定—规划同意变更,与国土部门签订变更合同—规划设计条件变更,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必须报批。
住宅用地变为商业用地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先按照商业用地来评估该地块的价值,再减去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由于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必须经当地规划管理委员会批准,一般规委会主要成员为书记、市长、分管副市长,因此当地一把手必须对此事不反对才有可能;
当地规划局、国土部门分管部门、分管副局长、一把手应该支持并同意,因此土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同时原则上挂牌、拍卖用地不能变更
首先土地方向规划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规划审批—国土部门征询意见—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核—国土部门费用核定—规划同意变更,与国土部门签订变更合同—规划设计条件变更,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必须报批。
1、由于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必须经当地规划管理委员会批准,一般规委会主要成员为书记、市长、分管副市长,因此当地一把手必须对此事不反对才有可能;
2、当地规划局、国土部门分管部门、分管副局长、一把手应该支持并同意(主要是规划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变更费用的核定和是否有相应的土地利用指标核定),因此土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同时原则上挂牌、拍卖用地不能变更(除非上述核心政府管理层认为有相当合理的理由); 3、首先土地方向规划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规划审批—国土部门征询意见—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核—国土部门费用核定—规划同意变更,与国土部门签订变更合同—规划设计条件变更,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必须报批。
商业用地可以转为住宅用地的。其中,商业用地不能擅自改变用途,若是有转化情况,则需要申请相应的部门进行批准,批准通过即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a.居住用地七十年;
b.工业用地五十年;
c.、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d.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e.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3.同时,当商业用地转为住宅用地的时候,是有租赁年限规定的:
a.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