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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怎样界定二套房?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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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伍梅青| 厦门| 65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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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纪静娴
回答数:3700 | 被采纳数:0

装修'>上海二套房的定义是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简称,是指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的,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房贷房。第二套房的定义主要认定条件: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二、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为准,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已高于当地平均住房水平;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房贷房。二套房“认房认贷”:认房,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但是在当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经登记有一套住房(及以上)的,将被认定为二套房(及以上)。解释:即主借款人及所有共有权人名下,在房管局所能查到的房产不能超过一处,这里要注意,是以家庭为单位,即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以户口簿为一个查询单元,但夫妻无论是否在一个户口簿上,只要一方名下已有房产,再买即算二套。但已经买卖过户给别人的则不再计算。(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申请贷款人以及他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认贷,即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无论商业还是公积金),即使已买卖过户,仍认定为二套。解释:就算借款人此前贷款买的房子已卖了出去,此次买房仍然算二套房(及以上)。还有第三种情况:如果申请人已经买了房,但是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查不到信息的,银行可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尽责调查,以确认此次为二套房(及以上)。三套房认定同二套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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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琛丽
回答数:3154 | 被采纳数:0

上海认定是不是二套房,不是光看你在上海有没有房子,是夫妻双方(含未成年的小孩)任何人明下在中国有产权房,都计算为家庭在上海的房屋套数。而且是认房又认贷,即以前有过买房记录:产权证上有名字或者有过购房贷款,无论现在该套房产是否出售、贷款是否归还,目前再买房都算二套。希望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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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慈心
回答数:3512 | 被采纳数:1

二套房贷是指借款人利用贷款所购买的首套自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首套自住房:是指借款人第一次利用贷款所购买的用于自住的房屋。二套房贷-界定方法:商业银行在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予以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再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该数据库,以此确保对“首套自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认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对二套房做出了以下界定: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提供更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二套房贷-认定标准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均应按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9月27日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性房地产信贷政策进行了调整。有关负责人就此次政策调整了记者提出的问题。就如何界定《通知》中的“首套自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这一问题,有关负责人解释称,《通知》中的“首套自住房”是指借款人第一次利用贷款所购买的用于自住的房屋。“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是指借款人利用贷款所购买的首套自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有关负责人说,《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予以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再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该数据库,以此确保对“首套自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认定。借款人也应按诚实守信原则在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通知》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借款人,提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措施,明确要求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同时要求商业银行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同时,为保障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防范信贷风险,《通知》强调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二套房贷-信贷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国家住房消费政策和相关规定,现就执行《通知》第三部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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