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一、申请宅基地条件
(1)村民建房所在村有详细的村庄规划。
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住宅。
(2)子女一到结婚年龄,确需结婚分户的;家庭人口多,房屋面积小,居住拥挤的(包括三代同居一处宅基地的)。此条件以户口薄为主。
(3)新建住房用地面积不能超过200平方米。
(4)经镇村中心核实,在村中确实没有住房的。
(5)退休后回原籍的国家干部或工人,在村内确实没有住房的。
(6)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报批程序
1.书面申请。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向所在村委提交书面申请;
2.村委研究。①村委召开会议研究,同意后初步安排地方;
②组织召开村民代表或党员会议讨论通过;
③将研究结果及申请人姓名、人口、原有房屋、建房条件、占地位置及面积等情况张榜公布(不少于7天、无异议)。
3.国土所、镇村建设中心初审。
①村委负责建房人员到国土资源所、镇村建设中心领取并填写《申请表》;
②国土所和镇村中心联合现场勘验(看是否符合条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等)
③提取申请人户籍证明,持村委和村民代表(或党员)会议记录到国土所填写《平度市宅基地使用批准证书》和有关表格。
④持村委和村民代表(或党员)会议记录到镇村建设中心办理《选址意见书》等相关手续。
4.镇政府审查。由国土所负责报镇政府审查盖章。
5.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国土所报平度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6.市国土局报市政府批准。
7.验收发证。房屋竣工后,由国土所现场验收,进行土地登记,完善档案材料,并报市行政审批中心国土局窗口领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注意事项
1.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农村村民出租、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农村宅基地;
4.村委只能初步安排地方,不要一锤定音,待国土所和镇村中心人员现场把关后确定;
5.安排的地方必须无纠纷、无争议、无障碍物。
四、买卖、继承房屋变更手续所需材料,
一般由村文书负责到国土所问明有关材料格式,并准备以下材料:
1.买方、(继承方)申请(A4纸打印);
2.买卖(分家)协议(A4纸打印);
3.原土地证;
4.买方(继承方)户籍证明;
5.村委证明(A4纸打印);
6.契税证明;7.填写有关表格。
五、临时用地
农村村民因养殖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由村委负责到国土所先行办理申请,
之后进行现场勘验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准备材料,报市局审批;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予受理。
申请建房农村村民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 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建房申请,张榜公布、期满无异议后,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同时附原有住房(拆除、调剂)协议或无偿交由村委统一管理的协议(统一文本)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申请建屋家庭常住人口数;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公示后无异议的,分别报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对拟安排的占地面积、土地坐落、原有住房拆除期限、新房建造时间等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 公示后无异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规划审核意见,符合建房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建设用地建房审批手续,符合建房条件的,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申请使用农用地建房的,按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用地批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放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进行放样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1、用地户申请;
2、村民委员会初审;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5、办理宅基地登记、发放宅基地证书。
申报材料
1、本人申请;
2、本人身份证明;
3、审批表;
4、规划许可证;
5、踏查报告;
6、原土地证(旧房翻建)
一、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二、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镇政府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
1、镇村建办意见;
2、镇土地分所意见;
四、镇政府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意见;
五、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
1、县规划局审核,确定规划选址意见,发批准文件;
2、县土地局审核,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发批准文件;
六、镇政府收取建房费用,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七、建房户开工前报告镇政府,镇政府现场查验,敲桩定位,并实行建设全程管理;
八、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九、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退还建房同地保证金;
十、建房户凭验收合格证,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批流程:
一、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二、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镇政府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
1、镇村建办意见;
2、镇土地分所意见;
四、镇政府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意见;
五、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
1、县规划局审核,确定规划选址意见,发批准文件;
2、县土地局审核,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发批准文件;
六、镇政府收取建房费用,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七、建房户开工前报告镇政府,镇政府现场查验,敲桩定位,并实行建设全程管理;
八、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九、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退还建房同地保证金;
十、建房户凭验收合格证,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