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未经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此可见,对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法律已明
首先是证件验收: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交付住宅的还须提供《住房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房屋实测面积报告;如未出示上述相关资料,购房者可拒绝接房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哈哈,这位朋友你们这个准业主群经常讨论的问题还是挺专业的嘛。其实我觉得你没有必要关心商品房验收合格的标准,你们应该关心一下,他们的商品房是否能够验收通过?只要能够验收通过的话,肯定是符合标准的。这方面谁也不能弄虚作假。
“综合验收合格”-----如果双方约定交付条件为“综合验收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
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请规划、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城建档案、燃气和民房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