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保障体系
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三房合一、并轨管理”,统称为保障性住房,形成以租售并举、租补分离、梯度保障、“无缝”覆盖为主要特点的住房保障体系,全面解决我市市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在市区未享受过解困房、安居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均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2600元(含)以下。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1年以上,或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半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的新就业人员和外地进城务工人员。
(三)申请购置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下。
三、租赁补贴标准
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家庭,可按每人每月60元享受租赁补贴;也可申请分配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分配多层保障性住房,政府补贴后的房租标准平均每月每平方米1元,实际租金结合楼层系数收取。
四、租金房价标准
(一)根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分布区域和建筑结构,平均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3—5元确定,实际租金结合楼层系数收取。
(二)保障性住房的购置分为配售和购买两种方式。
1.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小高层、高层按平均价格每平方米1500元,结合楼层系数定价;多层按平均价格每平方米1000元,结合楼层系数定价。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为部分产权。
2.保障性住房的购买,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房价付款。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为有限产权,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五、其他事项
(一)保障性住房随时申请,随时受理,限时办理。
(二)城市重点工程、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失地农民需提供保障性住房的,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提供保障性住房安置。
(三)对残疾人家庭和军队退役人员实行优待,执行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的通知》(豫残联〔2017〕166号)和河南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通知》(豫民文〔2017〕6号)相关规定。
第一使用开发商前期的物业,第二在合同期满后可以重新聘请新的物业。我以为所有的房子都是一样的,至于优惠方案可以由政府决定
2017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1)普遍性,城镇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 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管理方法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主要用途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主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 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