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加快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要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方向是:加快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完善符合国情的住房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立足保障基本需求、引导合理消费,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形成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房价与消费能力基本适应的住房供需格局,向着实现广大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迈进。
第二,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要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速度,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多渠道筹集廉租房房源,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使其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增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有效扩大普通商品住房供给。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第三,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要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一是规范准入审核,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二是严格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三是加强使用管理,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四是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五是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把保障基本住房、稳定房价和加强市场监管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目标,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一、住房保障体系
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三房合一、并轨管理”,统称为保障性住房,形成以租售并举、租补分离、梯度保障、“无缝”覆盖为主要特点的住房保障体系,全面解决我市市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在市区未享受过解困房、安居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均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2600元(含)以下。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1年以上,或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半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的新就业人员和外地进城务工人员。
(三)申请购置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下。
三、租赁补贴标准
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家庭,可按每人每月60元享受租赁补贴;也可申请分配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分配多层保障性住房,政府补贴后的房租标准平均每月每平方米1元,实际租金结合楼层系数收取。
四、租金房价标准
(一)根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分布区域和建筑结构,平均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3—5元确定,实际租金结合楼层系数收取。
(二)保障性住房的购置分为配售和购买两种方式。
1.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小高层、高层按平均价格每平方米1500元,结合楼层系数定价;多层按平均价格每平方米1000元,结合楼层系数定价。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为部分产权。
2.保障性住房的购买,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房价付款。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为有限产权,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五、其他事项
(一)保障性住房随时申请,随时受理,限时办理。
(二)城市重点工程、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失地农民需提供保障性住房的,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提供保障性住房安置。
(三)对残疾人家庭和军队退役人员实行优待,执行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