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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哪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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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郝成荫| 赣州| 56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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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回答数:35383 | 被采纳数:65

购买房屋大家最关心的是什么,想必除了贷款和一些避免纠纷的细节外,很少有人会联想到房屋的保修期问题,那么如果购买的房屋再过了一段时间后自量出现了问题,该怎么办呢,如何确定是不是在保修期内呢,如果过了保修期又该谁负责呢?下面一起来看看有关法律中对房屋质量保修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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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辉煌
回答数:26506 | 被采纳数:5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对不属于房屋建筑质量保修范围的情况作出以下规定: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旅游地产我们做过专门的研究,如果你想要进一步的了解的话可以参阅我们的相关研究专题:1.《田园旅游房地产的开发》   2.《借力房地产,发展旅游业》3.《从旅游视角看房地产》   4.《山野旅游房地产的开发》5.《城郊旅游房地产发展的模式探讨》   6.《旅游小镇——近期旅游房地产的主流方向》7.《一个旅游商业房地产项目的商业模式   》我们的经典案例:石像湖生态人居示范区房地产开发策划有关于旅游房地产的发展,还需要我们更加深入的研究,我们在这里只是抛砖引玉,希望业内的相关专家和研究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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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星1996
回答数:9417 | 被采纳数:2

一、依据和性质不同
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质保期来源于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可由承、发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自主约定,而仅仅是规定了约定的质保期不得超过24个月。
二、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而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
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而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质保期的期限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不超过24个月即可。而工程建设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即为做法定保修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的规定执行。但是,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高于法定保修期限的,该约定有效,应当以约定的保修期限为准。
五、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不同
质保期也是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质保期届满,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或发生承包人维修事宜,发包人应当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然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没有关系。
六、期满的效力不同
质量保修期届满,承包人的保修义务完成并消灭。关于质保期,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质保期届满,仅是承包人承担该期限内出现的所有缺陷修复义务的消灭,但不排除其承担该期限期满后,根据法律规定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质保期限届满前,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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