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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劳务合同范本谁哪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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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薛鹏池| 嘉兴| 66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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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856
回答数:13764 | 被采纳数:18

装修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范本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兹有乙方现承包甲方发包的装修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内容:工作量清单。
  4、承包范围:水电工、木工、漆工、瓦工。
  5、承包方式:包清工,电动工具及零配件由乙方自备。
  6、质量要求: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DB31/30-2003《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7、工期要求: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甲方工作:
  1、甲方指派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相关事宜,全面、全权负责现场的管理工作,对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用料、安全文明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向乙方提供临时水电。
  三、乙方工作:
  1、乙方为驻工地代表,常驻现场,负责履行合同范围内的应尽职责,按照甲方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服从甲方工地代表的监督和管理。
  2、做好承包范围内各相关工种间的交叉配合工作,竣工验收交钥匙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
  四、关于质量的约定:
  1、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和施工图纸、作法说明及设计变更等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要求,相关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GB50303-2002、GB50242-2002、GB50327-2001等)作为本工程的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如因乙方责任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不能通过验收,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3、如因甲供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
  延。
  4、本工程质保期为壹年,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须无偿履行保修责任。
  五、关于工期的约定:
  1、如因甲方不能按约给付乙方工程进度款而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2、如因乙方责任造成中途无故停工、窝工而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3、因业主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六、关于价款和结算的约定:
  1、双方商定本工程合同承包价格元(人民币)
  2、本承包价格包含人工费、机械费、进退场、垃圾清运、材料上运费等。
  3、付款方式:
  a、开工后8日内,甲方付款30%元作为乙方的前期进场费。
  b、水电工程隐蔽验收后,甲方付款30%元
  c、瓦工及木基层、木饰面验收后、漆工进场时,甲方付款15%元。
  d、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付款20%元。
  e、余款5%元待壹年保修期满后结清。
  七、关于材料的约定:
  1、甲方负责同业主联系及时提供乙方所需材料,并按时到场。经乙方验收入库后,由乙方负责保管。如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坏,由乙方照价赔偿。
  2、乙方须在预算定额范围内使用材料(包括临时电),材料损耗按定额计,超支的不合理材耗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在承包价格中相应扣减。
  3、所有进场的业主供材,乙方不得擅自挪用。
  八、关于安全生产的约定:
  1、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安全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和物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以及对文明现场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3、乙方须严格遵守安全协议中的条款,严禁在施工现场发生违法乱纪等行为。
  九、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1、乙方须自行完成本施工任务,严禁乙方将本项目再次进行分包或转包。
  2、因乙方责任原因而延误工期逾期完工,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赔付违约金元。
  3、乙方必须给进场施工的工作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在施工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如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经济赔偿,且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毕后即终止。其中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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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_2533
回答数:28390 | 被采纳数:4

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   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2)
  7、总(分)包合同
  7.1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   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
  8.1   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   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   套。
  9、项目经理
  9.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   ,   职称:   .
  9.2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   ,职称:   .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   .
  (2)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
  (5)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
  (6)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
  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0.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   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
  13.1、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3.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3.3、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14、事故处理
  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15.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3、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
  15.4、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
  15.5、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   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   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6.2   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   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16.4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另加   %的管理费向工程承包人报销。
  17、劳务报酬
  17.1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17.2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17.6规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3   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   元。
  17.4   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17.5   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17.6   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   %,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   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8.3   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9.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   元;
  (2)中间支付: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支付   元;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支付   元;
  ……
  19.2   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   .
  19.3   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   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20.2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20.3、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21、施工变更
  21.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   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   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   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2、施工验收
  22.1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2.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施工配合
  23.1   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2   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4.1   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4.2   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4.3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违约责任
  25.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2   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每日   ‰的违约金。
  25.3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25.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的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5.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索赔
  26.1   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6.2   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26.3   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   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6.5   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7、争议
  27.1   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8.1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9、不可抗力
  29.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0.1   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0.2   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1、合同解除
  31.1   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1.2   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1.3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4   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2、合同终止
  32.1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3、合同份数
  33.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份,工程承包人执   份,劳务分包人执   份。
  34、补充条款
  35、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附件一: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
  附件二: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
  工程承包人:(公章)   劳务分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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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叶逝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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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维护双方的权益,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第一章   合同背景
  第一条   施工地点位于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弄_____号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施工,使房屋安全、卫生、美观、适于居住、方便生活、令人心情愉悦。
  第二章   施工单位资格
  第三条   乙方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通过最近一次企业年检,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审定的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资质等级符合本次施工的要求。乙方不具备营业资格或相应资质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立即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乙方损失。
  第四条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
  第三章   施工内容
  第五条   该房屋属_____结构,房型为_____房_____厅_____厨_____卫,建筑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施工的是其中的_____房_____厅_____厨_____卫,施工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作为本合同附件(一)的《房型图》中红线匡定部分。
  第六条   施工内容和做法说明如下(不够可附页):
  (一)厅:地面部分_____,墙面部分_____,天棚部分_____,门窗部分_____,其他_____;
  (二)房:地面部分_____,墙面部分_____,天棚部分_____,门窗部分_____,其他_____;
  (三)厨:地面部分_____,墙面部分_____,天棚部分_____,门窗部分_____,其他_____;
  (四)卫:地面部分_____,墙面部分_____,天棚部分_____,门窗部分_____,其他_____;
  (五)其他:地面部分_____,墙面部分_____,天棚部分_____,门窗部分_____,其他_____;前款没有说明的,依作为本合同附件(二)的《装修施工图》确定。
  第四章   材料、设备和价款
  第七条   施工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见作为本合同附件(三)的《主要材料报价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四)的《辅助材料报价单》,乙方的人工费见作为本合同附件(五)的《人工费报价单》。
  第八条至第十三条在乙方提供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以及劳务的情形下适用
  第八条   该房屋工程总价款为_____元,其中材料费_____元、人工费_____元、管理费_____元、设计费_____元、垃圾清运费_____元、税金_____元、其他费用_____元。工程总价款是各分项价款的总和。
  前款所述的总价款和分项价款是乙方的预算价格。结算价格超出预算价格的,甲方按预算价格支付工程总价款;结算价格低于预算价格的,甲方按结算价格支付工程总价款。第九条乙方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设计费、垃圾清运费的报价,不得超过本合同签订时该费用的市场平均价格。
  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报价超过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市场平均价格结算。
  双方对前款所述的市场平均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价格评估部门评估,价格评估部门的评估结论,双方应当接受。
  第十条   乙方应在《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中注明材料和设备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品牌、型号、规格、等级、价格和数量。
  乙方提供并已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与《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规定不符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下列方式之一处理,乙方应当接受:
  (1)甲方同意继续使用的,乙方免收该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甲方不同意继续使用的,乙方应当根据《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规定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费减半收取,原工期不变。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提交说明书、保修单、环保说明书和购货发票复印件,甲方要求与原件核对的,乙方应当同意。发票上应当载明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价格和数量。
  第十二条   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完工后的室内空气质量,辐射、照明和噪音强度等指标,使甲方达到安全居住、生活的目的。
  乙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不再收费,原工期不变。
  第十三条   甲方变更施工内容的,乙方应当同意。工期、总价款、《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内容相应变化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生效。
  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在甲方提供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乙方提供劳务的情形下适用
  第十四条   该房屋的工程总价款为_____元,其中人工费_____元、税金_____、其他费用_____元。
  第十五条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当按时送到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乙方应在验收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运抵现场,经乙方验收后发生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
  第十六条   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应用于本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短缺或被更换的,乙方应按短缺材料和设备的价款或材料和设备被更换前后差价的10倍赔偿甲方。
  第五章   付款方式
  第十七条   工程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本合同签订后,开工前二至五日,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30%的工程款;
  (二)完成50%的工程量之日后的三日内,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40%的工程款;
  (三)竣工验收后三日内,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25%的工程款。
  (四)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或双方约定的保修期满,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5%的工程款。
  甲方支付工程款,乙方的业务员或施工人员收取的,视为乙方收取。
  第十八条   因变更施工内容导致总价款增减的,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或收取增、减部分的款项。
  第十九条   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施工结束,甲方全额付清应付款项后,乙方应当出具合法发票。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有权留取相当于工程总价款的5%的保修基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没有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甲方应将保修基金全额退还乙方。
  第六章   结算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后对价款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不超过七日的核价期,核价期内,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付款,乙方应当同意。甲方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的,核价期至取得评估报告之日届满。
  甲方委托第三方评估价格的,以《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约定的价格作为计算总价款的依据,按照评估结果结算总价款,乙方应当同意。
  第七章   工程进度
  第二十二条   本工程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竣工,工期为_____天。每日施工时间为_____时_____分至_____时_____分(_____时_____分至_____时_____分休息)。
  工期中施工时间内,乙方未施工的,不论工程是否竣工,未施工的每1日按延误工期1日处理。不满1日的按1日处理。
  第八章   施工
  第二十三条   乙方指派_____为工程驻工地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包括根据要求组织施工,协调、处理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乙方对其指派的驻工地代表的行为均予认可。
  乙方更换驻工地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收到更换通知前,乙方对原驻工地代表的行为应当认可。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自行施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转包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工程执行DBJ08-62-97《住宅建筑工程技术规程》、   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和双方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   施工期间,甲方及其代表有权在现场查看、了解、检查施工情况,乙方应当配合;但甲方不得因此影响乙方施工。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照甲方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和做法说明完成工程,确保工程质量,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八条   施工期间,甲方修改设计方案并相应地变更施工方案、增减施工内容的,应在变更的项目施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施工。
  甲方变更、增减施工项目的,应当与乙方签订作为本合同附件(六)的《工程项目变更单》。
  因甲方变更工种项目引起竣工日期和工程总价款变化的,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施工中不得变更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折、改供暧、燃气管线,或实施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危害使用安全,和超过住宅原设计标准的行为。
  甲方要求实施前款规定禁止的行为,乙方可以拒绝,但应当提供修改意见。
  第三十条   乙方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避免甲方房屋和其他财产的损失。
  乙方违反前款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一条   施工中,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的设施。乙方违反前款的规定,引起相邻纠纷和与物业公司及任何第三方的纠纷的,应当负责处理,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日平均支出超过以下限额的,超过的部分由乙方承担:水费_____元/日,电费_____元/日,煤气费_____元/日,电话费_____元/日。
  前款所述施工现场每日发生的各项公用事业费为施工期间该项费用的总额与施工天数的比值,以公用事业企业的付款通知或收据为认定费用的依据。
  第九章   验收
  第三十三条   隐蔽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完工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参加验收。甲方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当通知乙方另行安排时间。
  甲方无法及时验收,可能导致乙方延误工期的,乙方可以组织人员验收,甲方应当接受验收结果。甲方事后要求复验的,乙方应当按要求办理复验,复验合格的,复验、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予以顺延。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在竣工前五日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后七日内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签署作为本合同附件(七)的《工程质量验收单》和作为本合同附件(八)的《工程结算单》。乙方应当出具作为本合同附件(九)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验收合格的,甲方承认原竣工日期。
  第三十五条   乙方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不得因甲方已经或未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验收,免除赔偿责任。
  第十章   保修
  第三十六条   工程保修期三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每逾期一日,应当支付对方_____(100元-500元)的违约金;但因甲方的原因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变更施工项目等原因而延长工期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做或解除本合同,原工期不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第四十一条   甲方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的,经结算已完成的工程款,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支付另一方相当于工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后,本合同终止。
  第十二章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_____种途径解决:
  (一)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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