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套房”或“多套房”的认定标准: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
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四、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二)、第二套房贷利率调整的作用
第二套房贷调整的作用是中国央行为了更好的控制信贷风险,给泡沫过大的房地产市场降温,打击购入多套住房的投机者而设置的上浮利率。
一般个人第一套房贷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享受八五折,而第二套房的利率一般上浮10%,而且首付成数也相对较高。
第二套房贷可以有效的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可以对涨幅过大过快的房地产价格减速,因为投机者被一定程度的打击了,部分投机者由于投机成本加高,导致投机回报率降低甚至没有利润,降低了投机意愿,从而使房产价格更接近房产的实际价值。这样也有利于穷人更容易买得起第一套房,因此也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增进社会稳定。
(三)贷款要求
贷款对象
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
贷款条件
1) 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
5) 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6) 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7) 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
8) 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9) 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0) 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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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条件放宽:缴存时限由一年调整为6个月
根据原有政策,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一年以上。新政大大缩短了缴存时限,由12个月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也就是说,最快半年,职工就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了。
2、贷款额度提高: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原先政策规定,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职工及其配偶每户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新政将每户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但单人可贷额度不变,仍不超过50万元。
3、首付比例降低:首套首付最低2成
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是楼市新政中明确提出的要求。市公规定,今后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原先为3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原先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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