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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小区物业配套设施产权归物业公司所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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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殷曼婉| 临沂| 183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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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lyn1234
回答数:574 | 被采纳数:0

属于广大业主所有。
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楼就是物业管理用房,是小区的公共配套建设用房,用于物业公司的小区管理处办公、今后业委会办公、物业管理人员的其他服务用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房屋挪作他用。
物业管理用房,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进行了权属登记,违反规定擅自出售、出租的,业主有权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违规者进行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纠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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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888
回答数:18576 | 被采纳数:3

 ◆首先,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属于商品房价格成本的一部分

  根据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又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中第6条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人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

  ◆其次,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

  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等一样属不同所有人共有。按照国家《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共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开发商向广大业主出售了房产,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也同时相应出售了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所以,公共配套设施同住宅一样,小区所有产权人也是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所有人。

  ◆最后,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业主委员会来行使

  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精神,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来负责具体管理。当业主委员会选择了某一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后,其公共配套设施就委托给了物业管理企业来管理。所以,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所有业主,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处置权,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管企业行使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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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飞
回答数:832 | 被采纳数:0

  为了使住宅小区业主的生活舒适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发商必须建造相应的公共配套设施。广大业主所购买的每一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其价格构成中不仅包含了住宅本身的面积,而且也包括相应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公建配套设施的面积。应该说,住宅区所有产权人共同拥有住宅区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和公建配套设施。所以,住宅小区所有产权人也是公建配套设施的共同所有人。
  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小区内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所组成的业主大会,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理应由业主大会通过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来行使。当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后,也应随之将公建配套设施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但物业管理公司只是依照广大业主的委托来行使这一权利,并不是说这些公建设施就是归物业公司所有。所以,购买商品房的广大业主应该明白,住宅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只能属于住宅区内所有业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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