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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建房政策最近有什么新动向吗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是怎么样的,最近有什么新的规定政策出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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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苏博赡| 泸州| 221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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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5条回答

回答数:9538 | 被采纳数:157

现在还有集资房吗?你是哪里的啊?这个不知道政府这方便有没有保障啊?多留意吧。最好买产权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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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33784 | 被采纳数:3065

你自己对照一下符不符合条件------《装修'>宝鸡市经济适用房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根据《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房管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市区(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建设、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均应遵守《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按规定取得《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向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凡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直接组织实施。中央、省、市属企业及驻宝部队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需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查,经市房管局审批后,方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必须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售,不得向社会销售。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家庭年收入在市政府确定的年收入标准线以下;
(三)无房户(婚后无房或迁入无房,借房居住者等);
(四)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五)市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第七条 人均建筑面积的确认,人口以户籍常住人口为准,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市房屋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下列情况不予计算人均建筑面积:
(一)空挂户口;
(二)临时或短期迁入,与户主无法定赡养和抚养关系的;
(三)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口。
第八条 购房标准:二人以下的家庭允许购买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不超过70平方米;三人以上的家庭允许购买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由于套型面积超过购买标准的,超标部分由购买人按商品价格购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时注明按商品房购买的建筑面积。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定价。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中心在楼房销售之前审定并公布销售价格。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签定统一的《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
第十一条 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凡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购人,持家庭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现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两级)出具的收入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资料,向户口所在区房改办提出申请,由区房改办进行初审。
(二)对初审合格者,由区房改办发给《宝鸡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三)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有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工作的由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署是否同意购买的详细理由和意见。
(四)申购人将填好的《申请表》交回所在区房改办审查。区房改办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并上报市住房保障中心。
(五)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区房改办的申报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购对象资格的核查和审批,经市房管局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六)对公示合格的申购对象,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发给《宝鸡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证》,并明确限购的户型和面积。
(七)对取得《住房资格认定证》的申购人,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采取公开摇号的办法或指标到区、公开评定的办法,确定认购对象,发给《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
(八)申购人凭《认购证》在市住房保障中心的统一安排下,选房并与售房单位签定《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办理买房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进行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也要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由专人统一领取《宝鸡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在单位驻地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人,凭市住房保障中心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批手续,以及《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等资料,办理交易过户和产权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者,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追回已购住房另行分配,或由购房人按商品房价补足购房款,退回购房补贴款。并由出具相关证明的单位追究其责任,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6年8月8日起施行。此前已经购买和签定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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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20424 | 被采纳数:428

2011民聚合作建房联盟将全面实施个人合作建房项目,遍及全国省市县各个城市。目前网上报名人员资金迅速猛增,中国百姓将不再买房,为此房价将整体下滑,势不可挡。传统开发商将无路可走,最终只能走与民聚合作建房之路! ! !2011‘民聚个人合作建房’全面启动隆重上线,该站是中国目前规模最大的也是唯一的百姓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平台,网站一经上线得到了全国各地区广大网友的热情支持,报名十分踊跃,目前已突破数亿元。该举措是对中国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新探索、新尝试,新主张,将全面开拓中国住房建设的新局面!民聚个人建房联盟将由北京民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携手国内众多房地产开发商、土地供应商、各大银行、施工队伍、建筑设计、材料供应、法律咨询、财务监管、物业管理等多个行业单位组成,针对全国集资建房点多、面广、需求量大等特点强力实施全方位的基础保障。将热切期待业内专家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加入加盟合作,积极探讨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科学发展的新思路,尊重传统开发商谋求多方位多渠道合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社会力量,扎实有效的将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完成好,为百姓的幸福生活添砖加瓦、为祖国的繁荣富强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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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6378 | 被采纳数:127

商品房(全产权)的土地使用证有效期是70年,到期自动续期。这个政策没有变化。
你说的集资房,一般来说是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变不成全产权房,没法上市交易。这和经适房是不一样的,经适房国家有明文规定,5年以后可以上市交易。经适房是政府建的,不是单位建。但是有些单位集资建房后有办法搞到土地使用证,所以这个问题具体你要问你老妈的单位。可以判断的是,如果之前的集资房都没办到,那现在建的更办不到土地证了,也就谈不上过户的问题,只有使用权。
集资房价格很便宜,用于自住或者出租还是很划算的。
相信楼主已经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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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巴兔监理魏工
回答数:2228 | 被采纳数:239

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由于建造过程中可以减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缴纳的配套税费及利润,所以国家也一直把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纳入福利分房这种制度体制中。也就是说,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资格购买房改房,你就没有权利再集资建房,反之亦然。由于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故建设部发文,自自2006年08月14日起,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但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政策没有取消,但审查已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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