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认识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省各地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管理,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范征地拆迁行为,有效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但一些地区仍存在征地拆迁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到位、突击拆迁、野蛮拆迁等违法违规现象,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上访事件。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反复强调要严格依法规范征地拆迁工作,坚决纠正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和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征地法律法规,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到位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报批前,要认真落实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征地报批后,要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及时做好征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群众意见较大、矛盾较多的,不得强行实施征地。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严格执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在征地批准前强制拆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必须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足额缴纳补偿费用。
三、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坚决防止违法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执行拆迁政策法规,切实规范拆迁管理和实施行为,严禁下放拆迁管理权限。落实拆迁年度计划备案制度,合理控制拆迁规模。拆迁项目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规划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群众的意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必须依法履行程序。严格执行拆迁许可、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未经风险评估、应听证而未听证、群众意见较大的,一律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拆迁。全面执行“拆迁六项制度”,切实做到“拆迁程序、拆迁补偿、拆迁安置、思想工作"四个到位。拆迁补偿安置中,要充分尊重被拆迁入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切实解决被拆迁群众的实际困难。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数量,慎用行政强制拆迁手段。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制定详细的工作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拆迁维稳责任,并报上级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入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工作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不完备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拆迁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联武拆迁”和“突击拆迁”等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入的法律责任。因暴力征地拆迁,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强制征地于拆迁引发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作的征地拆迁信访工作机制。征地拆迁前要认真做好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不稳定因素、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凡是可能引发恶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征地拆迁一律停止或暂缓实施。不断完善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严格落实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同志要深入问题较多的地方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因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进一步畅通信访信息渠道,加强对当地信访形势特别是涉及征地拆迁信访问题的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尤其要强化对互联网的监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市、县人民政府要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贵,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市、县人民攻府主要负责人要及时赶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清理和整改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要在7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报省政府,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将组织对各地贯彻落实恃况进行专项检查。
,《徐州市2003年市政重点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同时废止。新政策规定涉及到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措施补偿安置。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拆除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按照《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98号令)执行。
二、拆除集体建设用地上住宅房屋,实行定销商品房安置,由市重点办与所在区(县)政府签订项目包干协议,按拆除合法建筑面积1比1提供房源并按实际安置情况结算。区(县)政府负责做好拆迁、安置、过渡工作,并按时无偿让出土地。确因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拆除合法建筑面积1300元/平方米(含市收规费)结算;实行迁建安置的按拆除合法建筑面积750元/平方米结算。
三、产权调换和迁建安置房的建设,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区(县)政府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统一组织实施,市各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拆除国有土地上住宅和私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执行市政府78号令《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拆除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由被拆迁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过渡和安置。有条件退后复建和改造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属特困企业的给予500元/平方米一次性综合补助;政府免收同等复建面积内市收规费并从速办理手续。所拆除房屋由原产权单位注销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对不能退后复建的给予一次性补偿:商业门面房,产权人与使用人同属一人的,A、B、C、D、E类地段补偿标准分别为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00元、2000元、1800元、1600元、1400元;其它非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补偿标准,A、B类地段每平方米1200元、C、D类地段每平方米800元、E类地段每平方米650元;同时注销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上补偿费用由被拆迁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包干使用。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三、因市政重点工程需要迁移的电力、广电、邮电通讯、给排水、供气、供暖、路灯、环卫以及人防工事、树木等,一律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时限负责迁建,所需费用自行解决。在期限内施工引起的掘路、临时占地、砍伐树木、渣土清运,一律免缴费用。
四、被拆迁户临时过渡期间,教育部门应当照顾其子女在原拆迁地就近入学,不得加收其它费用。
五、市政府投资的市政重点工程项目的拆迁,被拆迁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服从建设需要,保证按期搬迁,在拆迁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按照先拆迁后处理的原则办理。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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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套型设计以中小型为主
晨报讯(记者 郭冰)为规范市区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和管理,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促进城市拆迁的顺利实施,《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并于3月1日起施行。
定销商品房是指为妥善安置被拆迁人,由政府主导、市场化建设,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商品住宅。年度定销商品房建设计划编制由市建设部门根据当年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测算房屋拆迁量,按拆迁量的60%扣减上一年度定销商品房存有量确定当年建设计划。
城市居民可跨区域安置
定销商品房套型设计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一般为55—90平方米。各套型比例由房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确定,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拆迁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依照本办法通过拆迁人向市建设部门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市建设部门审核后,发放《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村民原则上在本辖区内安置,城市居民可跨区统筹安置。
按拆迁面积确定购买面积
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面积根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定:(一)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的,可就近向上靠档购买相应套型的定销商品房。(二)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定销商品房最大套型面积的,可购买多套定销商品房,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平方米。被拆迁人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建设、房管部门确定,超出部分销售收入税后收益上交市财政专户。
按搬家顺序选购定销房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办理购房手续,逾期不选房的视作放弃。选购定销商品房公开、公平、公正,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按搬家先后顺序依次选购。
不得随意公开向社会销售
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公开向社会销售定销商品房,定销商品房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半年后未销售的,余房按销售价格结算同期利息,从财政专户支付,或由政府按销售价格统一采购。
申购定销商品房7步骤
1.被拆迁人申购定销商品房的,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在规定的申购期限内,填写《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拆迁人负责核实申请表填写内容,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15天内持申请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房证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向市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手续。
2.市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对符合条件者核发《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由拆迁人统一领取后,按被拆迁人交房先后顺序编号后发放并公示。
3.被拆迁人按房屋编号选房并签订《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4.被拆迁人在通知购买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选房和购房的,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作废。如仍需购房的,要重新申领凭证。
5.被拆迁人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结算手续。
6.被拆迁人持《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结算及上房手续。销
7.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部门办理《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