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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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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宋静美| 邵阳| 96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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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74988 | 被采纳数:43

建筑地面施工工艺标准:
2.1  主要机具:尖、平头铁锹、手锤、手推车、梯子、铁镐、撬棍、钢尺、坡度尺、小线或20号铅丝等。     2.2  作业条件:      2.2.1  土方开挖前,应摸清地下管线等障碍物,并应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地上、地下障碍物清除和处理完毕。      2.2.2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位置或场地的定位控制线(桩),标准水平桩及基槽的灰线尺寸,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办完预检手续。      2.2.3  场地表面要清理平整,做好排水坡度,在施工区域内,要挖临时性排水沟。      2.2.4  夜间施工时,应合理安排工序,防止错挖或超挖。施工场地应根据需要安装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      2.2.5  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沟时,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资料,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低于开挖底面的50cm,然后再开挖。     2.2.6  熟悉图纸,做好技术交底。 3.1  工艺流程:   确定开挖的顺序和坡度 → 沿灰线切出槽边轮廓线 → 分层开挖 → 修整槽边 → 清底                  3.2  坡度的确定:      3.2.1  在天然湿度的土中,开挖基坑(槽)和管沟时,当挖土深度不超过下列数值的规定,可不放坡,不加支撑。      3.2.1.1  密实、中密的砂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一1.0m; 

    3.2.1.2  硬塑、可塑的粘质粉土及粉质粘土一1.25m;      3.2.1.3  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一1.5m;     3.2.1.4  坚硬的粘土一2.0m。      3.2.2  超过上述规定深度,在5m以内时,当土具有天然湿度,构造均匀,水文地质条件好,且无地下水,不加支撑的基坑(槽)和管沟,必须放坡。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1-1的规定。      3.3  根据基础和土质以及现场出土等条件,要合理确定开挖顺序,然后再分段分层平均开挖。                                 各类 土 的 边 坡 坡 度         表1-1    边  坡  坡  度  (高∶宽)     坡顶无荷载 坡质有静载 坡顶有动载  1 中密的砂土 1∶1.00 1∶1.25 1∶1.50   2 中密的碎石类土 (充填物为砂土) 1∶0.75 1∶1.00 1∶1.25  3 硬塑的轻亚粘土 1∶0.67 1∶0.75 1∶1.00   4 中密的碎石类土 (充填物为粘性土) 1∶0.50 1∶0.67 1∶0.75  5 硬塑的亚粘土、粘土 1∶0.33 1∶0.50 1∶0.67  6 老黄土 1∶0.10 1∶0.25 1∶0.33  7 软土 (经井点降水后) 1∶1.00 ??        3.3.1  开挖各种浅基础,如不放坡时,应先沿灰线直边切出槽边的轮廓线。     3.3.2  开挖各种槽坑:      3.3.2.1  浅条形基础。一般粘性土可自上而下分层开挖,每层深度以60cm为宜,从开挖端都逆向倒退按踏步型挖掘。碎石类土先用镐翻松,正向挖掘,每
层深度,视翻土厚度而定,每层应清底和出土,然后逐步挖掘。      3.3.2.2  浅管沟。与浅的条形基础开挖基本相同,仅沟帮不切直修平。标高按龙门板上平往下返出沟底尺寸,当挖土接近设计标高时,再从两端龙门板下面的沟底标高上返50cm为基准点,拉小线用尺检查沟底标高,最后修整沟底。     3.3.2.3  开挖放坡的坑(槽)和管沟时,应先按施工方案规定的坡度,粗略开挖,再分层按坡度要求做出坡度线,每隔3rn左右做出一条,以此线为准进行铲坡。深管沟挖土时,应在沟帮中间留出宽度80cm左右的倒土台。      3.3.2.4  开挖大面积线基坑时,沿坑三面同时开挖,挖出的土方装入手推车或翻斗车,由未开挖的一面运至弃土地点。      3.4  开挖基坑(槽)或管沟,当接近地下水位时,应先完成标高最低处的挖方,以便在该处集中排水。开挖后,在挖到距槽底50cm以内时,测量放线人员应配合抄出距槽底50cm平线;自每条槽端部20cm处每隔2~3m,在槽帮上钉水平标高小木橛。在挖至接近槽底标高时,用尺或事先量好的50cm标准尺杆,随时以小木橛上平,校核槽底标高。最后由两端轴线(中心线)引桩拉通线,检查距槽边尺寸,确定槽宽标准,据此修整槽帮,最后清除槽底土方,修底铲平。     3.5  基坑(槽)管沟的直立帮和坡度,在开挖过程和敞露期间应防止塌方,必要时应加以保护。      在开挖槽边弃土时,应保证边坡和直立帮的稳定。当土质良好时,抛于槽边的土方(或材料)应距槽(沟)边缘0.8m以外,高度不宜超过l.5m。在柱基周围、墙基或围墙一侧,不得堆土过高。      3.6  开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场地有条件堆放时,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余的土方应一次运至弃土处,避免二次搬运。      3.7  土方开挖一般不宜在雨季进行。否则工作面不宜过大。应分段、逐片的分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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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RNV
回答数:15022 | 被采纳数:74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说明:
1.0.1 本条是在建设部新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系列验收规范体系中,提出修订《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原则,以达到确保工程质量的目的。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中建筑地面工程(含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附属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不适用于保温、隔热、超净、屏蔽、绝缘、防止放射线以及防腐蚀等特殊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说明: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对本规范未包括的建筑地面工程(含基层铺设和各类面层铺设)施工质量验收必须按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
1.0.3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中采用的承包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说明:
1.0.3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检验、验收的质量标准和原则,考虑了目前的情况,还应符合建筑地面工程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中附加条文中有关建筑地面工程的质量指标,但其质量指标均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说明:
1.0.4 本条提出了本规范编制的依据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以下简称《统一标准》)。建筑地面工程系建筑工程中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因此在执行本规范时,强调应与《统一标准》配套使用。
1.0.5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说明:
1.0.5 由于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涉及面较广,与相关专业交叉,为了避免重复,本条提出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与本规范相关的其他有关国家和行业的规范、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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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er温情
回答数:15558 | 被采纳数:29

ZJQ00-SG-001-2003
9建筑地面工程
9•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工艺标准总要求
9•1•1总则
9•1•1•1适用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中建筑地面工程(含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附属工程)的施工和验收。不适用保温、隔热、超净、屏蔽、绝缘、防止放射线以及防腐蚀等特殊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和验收。
9•1•1•2编制参考标准及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9•1•2术语、符号
(1)建筑地面
建筑物底层地面(地面)和楼层地面(楼面)的总称。
(2)面层
直接承受各种物理和化学作用的建筑地面表面层。
(3)结合层
面层与下一构造层相联结的+间层。
(4)基层
面层下的构造层,包括填充层、隔离层、找平层、垫层和基土等。
(5)填充层
在建筑地面上起隔声、保温、找坡和暗敷管线等作用的构造层。
(6)隔离层
防止建筑地面上各种液体或地下水、潮气渗透到地面等作用的构造层;仅防止地下潮气透过地面时,可称作防潮层。
(7)找平层
在垫层、楼板上、或填充层(轻质、松散材料)眪起整平、找坡或加强作用的构造层。
(8)垫层
承受并传递地面荷载于基土上的构造层。
(9)基土
底层地面的地基土层。
(10)缩缝
防止水泥商品混凝土垫层在气温降低时产生不规则裂缝而设置的收缩缝。
(11)伸缝
防止水泥商品混凝土垫层在气温升高时,在缩缝边缘产生挤碎或拱起而设置的伸胀缝。
(12)纵向缩缝
平行于商品混凝土施工流水作业方向的缩缝。
(13)横向缩缝
垂直于商品混凝土施工流水作业方向的缩缝。
(14)计量单位与符号
本工艺标准中所采用的计量单位,一律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相应符号为国家法定符号。
9•1•3基本规定
(1)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按照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表3•0•1执行。
(2)本工艺标准应在贯彻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条件下执行;公司所有工程项目中的建筑地面工程均应执行本工艺标准。
(3)建筑地面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选用,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法定文字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4)建筑地面采用的装修'>大理石、花岗岩等天然石材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JC518中有关材料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进场应具有检测报告。
(5)建筑地面所用材料(包括主材、辅料、中间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6)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7)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等工程完工后,经检验合格并做隐蔽记录,方可进行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
(8)建筑地面工程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的铺设,均应待其前一层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后一层。建筑地面工程各层铺设前与相关专业的分部(子分部)X程、分项工程以及机电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
(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各层环境温度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掺有水泥、石灰的拌和料铺设以及用石油沥青胶结料铺贴时,不应低于5℃;
2)采用有机胶粘剂粘贴时,不应低于lO℃;
3)采用砂、石料铺设时不应低于O℃。
(10)铺设有坡度的地面应采用基土高差达到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铺设有坡度的楼面(或架空地面)应采用在楼板上变更填充层(或找平层)铺设的厚度或结构起坡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
(11)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附属工程,其面层和基层(各构造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时应按本标准基层铺设中基土和相应垫层以及面层的规定执行。
(12)水泥商品混凝土散水、明沟,应设置伸缩缝,其延米间距不得大于1Om;房屋转角处应做45°缝。水泥商品混凝土散水明沟和台阶等与建筑物连接处应设缝处理。上述缝宽度为15一2O㎜,缝内填嵌柔性密封材料。
(13)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沉降缝、伸缩缝、防震缝,应与结构相应缝的位置一致,且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
2)沉降缝和防震缝的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缝内清理干净,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并应于面层齐平。
(14)建筑地面镶边,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强烈机械作用下的水泥类整体面层与其他类型的面层邻接处,应设置金属镶边构件;
2)采用水磨石整体面层时,应用同类材料以分格条设置镶边;
3)条石面层和砖面层与其他面层相邻处,应用顶铺的同类材料镶边;
4)采用木竹面层和塑料板面层时,应用同类材料镶边;
5)地面面层与管沟、孔洞、检查井等邻接处,均应设置镶边;
6)管沟、变形缝等处的建筑地面面层的镶边构件,应在面层铺设前装设。
(15)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16)检验水泥商品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强度试块的组数,按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OOm2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1000m2,按10OOm2计算。当改变配合比时,亦应相应地制作试块组数。
(17)各类面层的铺设宜在室内装饰工程基本完工后进行。木、竹面层以及活动地板、塑料(塑胶)板、地毯面层的铺设,应待其他工程基本完工后进行,尤其应注意水泥湿作业和管道试压必须完成。
(18)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作为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作为检验批;
2)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一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一间计算;
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19)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必须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并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一般项目9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并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30%为优良。凡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和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20)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班组(项目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进行检验。
(21)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允许偏差应采用钢尺、2m靠尺、楔型塞尺、坡度尺和水准仪;
2)检查空鼓应采用敲击的方法;
3)检查有防水要求建筑地面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应采用泼水或蓄水方法,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
4)检查各类面层(含不需铺设部分或局部面层)表面的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缺陷,应采用观感的方法。
(22)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应对面层采取保护措施。
9•1,4基层铺设的一般规定
(1)本节基层铺设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基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和填充层等基层分项工程的施工。
(2)基层铺设的材料质量、密实度和强度等级(或配合比)等应符合设计要求、规范规定和本工艺标准的要求。
(3)基层铺设前,其下一层表面应干净、无积水。
(4)当垫层、找平层内埋设暗管时,管道应按设计要求予以稳固。
(5)基层的标高、坡度、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表面应平整,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9—2002中表4•1•5的规定。
9•1•5整体面层铺设的一般规定
(1)本节整体面层铺设的一般规定,适用于水泥商品混凝土(含细石混凝眪)面层、水泥砂浆面层、水磨石面层、水泥钢(铁)屑面层、防油渗面层和不发火(防爆的)面层等面层分项工程的施工。
(2)铺设整体面层时,其水泥类的基层的抗压强度不得小于1•2MPa;基层表面应粗糙、洁净、湿润并不得有积水。铺设前宜涂刷界面处理剂。
(3)铺设整体面层时,应符合1•3•13的规定。
(4)整体面层施工后,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d;抗压强度应达到5MPa后,方准上人行走;抗压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正常使用。
(5)当采用掺有水泥拌和料做踢脚线时,不得用石灰砂浆打底。
(6)整体面层的抹平工作应在水泥初凝前完成,压光工作应在水泥终凝前完成。
(7)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中表5•1•7的规定。
9•1•6板块面层铺设的一般规定
(1)本节板块面层铺设的一般规定适用于砖面层、大理石和花岗岩面层、预制板块面层、料石面层、塑料板面层、活动地板面层和地毯面层等面层分项工程的施工。
(2)铺设板块面层时,其水泥类的基层的抗压强度不得小于。
(3)铺设板块面层的结合层和板块间的填缝采用水泥砂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制水泥砂浆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其水泥强度不宜小于32.5;
2)配制水泥砂浆的砂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普通商品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的规定。
3)配制水泥砂浆的体积比(或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4)结合层和板块面层填缝的沥青胶结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5)板块的铺砌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避免出现板块小于1/4边长的边角料。
(6)铺设水泥商品混凝土板块、水磨石板块、水泥花砖、陶瓷锦砖、陶瓷地砖、缸砖、料石、大理石和花岗岩面层等的结合层和填缝的水泥砂浆,在面层铺设后,表面应覆盖、湿润,其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当板块面层的水泥砂浆结合层的抗压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正常使用。
(7)板块类踢脚线施工时,不得采用石灰砂浆打底。
(8)板、块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中表6•1•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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