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中央机关的正处级为12平米;省级机关的正处级为18平米;市级机关的正处级为24平米;县级机关的正职为30平米。 希望我的建议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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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规定面积内可配备休息室,新标准明确,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2.新标准明确了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最新标准,不过省部级干部办公室面积未变,部级正职和省级正职仍均为54平方米/人,部级副职和省级副职仍为42平方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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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 )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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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正部长级别的官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过54平方米,县长、县委书记办公室不能超过20平方米。据了解,该标准的公布是为了让各级政府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严禁借促进经济增长之名进行办公楼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副部级、正司(局)级、副司(局)级、处级干部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分别为42平方米、24平方米、18平方米、9平方米。根据该标准,县级正职干部的办公室建设标准为每人20平方米,县级副职干部办公室建设标准为每人12平方米,科级干部办公室建设标准为每人9平方米,科级以下干部为每人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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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国家计委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库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按照本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办公用房区应与机关住宅区分开设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12~18平方米为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采用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3--4个标准间。大会议室应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并结合机关内部活动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宜建多层;一级、二级办公用房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可建高层。   第二十七条 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3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00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外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普通装修,主要入口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装修。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厅、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员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采用中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本建设标准附表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装修选用材料,参考本建设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   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   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   第三十六条 采暖地区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夏季需要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   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设置电梯或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能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应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   第四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卫生间应设置前室,卫生间洁具应采用易于清洁的卫生设备,并应设置机械排风设备和垃圾收集存放设施。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建设标准发布后,国家计委原颁布的《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计标〔1987〕184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6〕2984号)停止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   --------------------------------------------------------------------------------------------   | 等级| | | |   | | 一级办公用房 | 二级办公用房 | 三级办公用房 |   |部位 | | | |   |--------------------------|--------------------|------------------|------------------|   | |地 面| 普通、中级装修 | 普通装修 | 普通装修 |   |一般办公室、会议 |------|--------------------|------------------|------------------|   | |内墙面| 普通、中级装修 | 普通装修 | 普通装修 |   |室、走廊、楼梯等 |------|--------------------|------------------|------------------|   | |天 棚| 普通、中级装修 | 普通装修 | 普通装修 |   |------------------|------|--------------------|------------------|------------------|   | |地 面| 中、高级装修 | 中级装修 | 中级装修 |   |领导办公室、重要 |------|--------------------|------------------|------------------|   |会议室、门厅、电梯|内墙面| 中、高级装修 | 中级装修 | 中级装修 |   |室、走廊、楼梯等 |------|--------------------|------------------|------------------|   | |天 棚| 中、高级装修 | 中级装修 | 中级装修 |   |--------------------------|--------------------|------------------|------------------|   | 外 墙 | 中级装修 | 普通装修 | 普通装修 |   |--------------------------|--------------------|------------------|------------------|   | |地 面| 中级装修 | 中级装修 | 普通装修 |   | 卫 |------|--------------------|------------------|------------------|   | |内墙面| 中级装修 | 中级装修 | 普通装修 |   | |------|--------------------|------------------|------------------|   | 生 |天 棚| 中级装修 | 中级装修 | 普通装修 |   | |------|--------------------|------------------|------------------|   | | |大便器,小便斗,洗 |大便器,小便斗,洗|大便器,小便斗,洗|   | 间 |设 备| | | |   | | |手台,壁境,洗污池 |手盆,壁镜,洗污池|手盆,壁镜,洗污池|   --------------------------------------------------------------------------------------------   附表二   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   | 等级| | | |   | | 高 级 装 修 | 中 级 装 修 | 普 通 装 修 |   |部位 | | | |   |----------|--------------------------|------------------------|------------------------|   | |中高级釉面砖、人造石材 |装饰混凝土喷涂、墙面砖、|水性涂料、清水墙水泥砂 |   | 外墙 | | | |   | |等 |水刷石、玻璃马赛克等 |浆勾缝等 |   |----------|--------------------------|------------------------|------------------------|   | |装饰板、墙纸、墙布、釉面 | | |   | 内墙 |砖、油漆、乳胶漆、胶合板、|乳胶漆、塑料扣板等 |涂料、石灰浆、白粉浆等 |   | |中高密板等 | | |   |----------|--------------------------|------------------------|------------------------|   | |胶合板、高级釉面砖、装饰 |中级釉面砖、瓷砖、水磨 |普通釉面砖、水泥砂浆、 |   | 墙裙 | | | |   | |板、人造石材等 |石、塑料扣板等 |提浆抹面、局部水磨石等 |   |----------|--------------------------|------------------------|------------------------|   | | |中级地砖、水磨石、马赛 |水泥地坪、局部水磨石、 |   | 地面 |人造石材、高级地砖等 | | |   | | |克、塑料地板等 |普通地砖等 |   |----------|--------------------------|------------------------|------------------------|   | |胶合板、装饰板、墙纸墙 |塑料扣板、石膏线条、乳胶|水性涂料、石灰浆、白粉 |   | 天棚 |布、油漆、乳胶漆、管线暗 | | |   | |装等 |漆、管线暗装等 |浆等 |   |----------|--------------------------|------------------------|------------------------|   | |铝合金及彩板门窗、铝合 |单层玻璃铝合金窗、塑钢 |木质及塑钢门窗、钢门 |   | 门窗 |金中空玻璃窗、双面包镶 | |窗、拼板门、胶合板纤维 |   | |门、特殊要求制作的门等 |门窗、镶板门等 |板门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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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同时,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0%,并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绿化植被应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以降低绿化成本。   此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环境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其中,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   通知强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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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定正部长级别的官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过54平方米,科级以下干部不能超过9平方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同时,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0%,并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绿化植被应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以降低绿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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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新标准,省部级领导办公室的使用面积应该 在54平方米以下,可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县级机关的科员以下的办公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 度不应低于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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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处级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为9平方米,此次增加3平方米。处级以下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也从原来的6平米增加到9平米。 市(地、州、盟)及直属机关方面,所有干部的使用面积均有所增加,其中市正职办公室的使用面积增加10平方米,变为42平米。县(市、旗)级直属机关方面,县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增加了10平方米,变为30平方米。直属机关正科级增加9平方米,变为18平方米。科级以下增加3平方米,变为9平方米。 新标准明确,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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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这些领导中,主任科员相当于正科级,是享受正科级待遇的非领导职务,同时根据近日办公用房使用标准,县级机关正科级领导职务是18平方米,副科级领导职务是12平方米,主任科员是非领导职务,按标准最多不会超过9平方米。副科级干部应该是属于县级机关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得超过12平方米。而直属机关科级以下的办公用房面积仅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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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 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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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副(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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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重要体现。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近年来印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的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现象,2013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楼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现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对于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保证党政机关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职能的扩充,以及办公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有必要对相关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进行适度调整。修订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是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特别是有助于提高基层机关和基层工作人员办公用房保障水平,也有利于更好地做好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修订工作中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从严控制。严格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精神,将近些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建设标准的政策要求上升为规范性要求,在相关条款中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二是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各级党政机关对办公用房的基本需求,主要是完善和规范办公、接待功能,提高公共服务和设备用房保障水平,并兼顾整改工作需要。三是突出重点。省(部)级领导干部和中央机关司局级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指标保持不变,体现领导干部表率作用。办公室面积指标的增加,重点向基层机关和普通工作人员倾斜。四是区别对待。不再仅仅以行政级别来确定标准,为了更符合基层工作实际需要,对在地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乡科级、县处级、地市级领导干部,其办公室面积指标高于上级机关同级领导干部。下一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严格执行17号文件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建设标准虽然作了修订,有些面积指标还作了适当调整,但在17号文件规定期限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新建楼堂馆所的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应取下限。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取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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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3号文件有关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建设标准进行了改革、调整和重新规范,制定了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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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同时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 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 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直属机关正厅(局)级: 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 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 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市(地、州、盟)级副职: 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直属机关局(处)级: 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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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共同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照此执行。对比1999年版标准,省部级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面积没有变化,但各级基层工作人员的办公室面积普遍增加。同时,服务用房面积有所减少,中央机关、省直机关服务用房人均范围从16到19平方米,下调到7到9平方米。中央机关的正处级为12平米;省级机关的正处级为18平米;市级机关的正处级为24平米;县级机关的正职为30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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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整改方案如下 (一)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1、树立“五个”服务思想。即为领导、为离退休老、为基层党务工作者服务、为机关各部室和全体同志服务的思想和“能办的事,要不讲条件马上办;可能办得到的事,要创造条件尽快办;在目前的条件下办不到的事,要耐心讲明情况,待条件成熟后立刻办”的服务思想。 2、确立“四个到位”的工作原则。即“工作到位、服务到位、态度到位、语言到位”。 3、处理好“一个关系”。即正确处理好按规章制度办事与“以人为本”的关系,在不违背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尽量做到服务工作的“人性化”。 4、加强与机关党委的沟通、协调工作,配合机关党委做好为离退休老同志的服务工作。 (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1、实行问责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分工,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对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程序的人和事,严格按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使办公室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2、对机关现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清理,编印《机关党务工作文   件汇编》;编印《机关党建工作通讯录》。 3、制定和完善《劳务工管理暂行规定》、《党工委机关外出学习考察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形成综合管理长效机制。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 4、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的沟通,尽快办好“货币化分房”工作。 5、认真学习办公室工作、后勤管理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等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提高综合协调的能力,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1、摆正位置,明确职责。办公室是委机关的一个服务部门、综合协调部门,是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不是领导部门。因此,在工作中要多做协调工作,不越位,不越权,不指手画脚。 2、当好联络员和播音员。在工作中,主动与委机关各部室负责人交流、沟通,充当委机关各部室之间的联络员和播音员,帮助各部室疏通信息交流渠道。 3、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思想,积极协助领导处理好内外关系。多为领导决策出主意、想办法,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四)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加强车辆管理和使用。 1、修改和完善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严格执行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对委机关现有的所有车辆,实行统一调配,在保证委领导工作用车和离退休老同志用车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证委机关各部室工作用车。 3、办公室的全体人员要自觉遵守和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所有的公务用车和因私用车,均由办公室统一调配。未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车辆。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 1、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委机关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2、增强财务工作的透明度,每半年在办公会上通报一次行政经费收支情况。 3、财务人员不得直接处理未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委领导和处室领导签字的单据,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4、每周二、周四的下午为报帐时间。离退休老同志和驾驶员因情况特殊,可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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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理整改重点内容(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方面1、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2、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3、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的;4、企业及非党政机关编制内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报刊、编辑部等单位或组织无偿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5、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以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6、机构撤并后未腾退原办公用房的;7、迁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后,未经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将原办公用房擅自移交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的;8、新建办公楼或新调整后办公用房超出原批准使用范围的。(二)领导干部办公室用房方面:1、超规定面积标准配备、使用办公室用房的;2、在多部门兼职占用多处办公室用房的;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干部占用原单位办公室用房的。4、办公用房方面存在的其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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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未开工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超标应清理腾退。9月30日之前,各地区须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上报办公用房腾退清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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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机关方面,此前,正处级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为9平方米,此次增加3平方米。处级以下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也从原来的6平米增加到9平米。 市(地、州、盟)及直属机关方面,所有干部的使用面积均有所增加,其中市正职办公室的使用面积增加10平方米,变为42平米。县(市、旗)级直属机关方面,县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增加了10平方米,变为30平方米。直属机关正科级增加9平方米,变为18平方米。科级以下增加3平方米,变为9平方米。 新标准明确,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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