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这个还是有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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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具体得看情况: 1、婚前首付买房,婚后还贷,此房产属于该个人婚前财产,但是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房产证上写你的名字,表示此房产是你个人婚前财产,但是婚后还贷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房产证上写你和你妈名字,表示此房产归你和你妈两人所以,但是婚后还贷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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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如果是在婚前与开发商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果今后发生离婚的话,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该房屋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是属于支付全款的那一方所有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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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办房产证属于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据法律说明如果婚后办房产证署名夫妻双方的名字,这种情况是属于共同财产的,是受法律所保护的,婚前买房婚后领房产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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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还在还贷,婚前部分不算共同财产,婚后还贷部分算。离婚时该套房产的归属先由你们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该套房产应该归你个人所有,但对于另一方还贷及增值部分,应该给对方一定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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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按揭买的房子可以肯定的是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婚前部分首付及还款部分,要考虑是哪一方出资,如为一方出资,则婚前部分属于一方所有。同样,房子的增值部分也要分为婚前部分增值和婚后部分增值,婚后部分的增值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部分的增值同样考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如果属于则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反之亦然。所以婚前按揭买的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的还贷是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屋所有人应当给对方一半,剩下的贷款是房屋所有人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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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3,结婚后买房的,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谁出了首付,谁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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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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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婚姻法有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两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2.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种,你们这样的共同完成房贷付款,每一段婚姻没有人可以保证是100%的牢固,房产证的名字是一方面,还要看还款等细节,具体的可以咨询律师做婚前或共同财产证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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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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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婚前男方已自己名义按揭的房子,现在房款还没有付清,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对顶得很明确,但并不是具体。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共同财产。关于你这个问题,应该说这个房子即不能简单认为是男方的,也不能简单认为是女方的。处理起来相对比较复杂,实践中也有不同的方法。但总体上是这样的:房子婚前已经支付的部分是男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的按揭款,不管是谁交的,都是共同的。所以,如果男方取得这个房子,应给女方适当补偿。而这个补偿并非是交按揭款的一半,因为还存在一个房子增值的问题。以上是一种方式而已,具体面谈婚后支付的款项部份是共有财产.如果婚姻有问题时可以主张一半的补偿.房子属于男方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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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婚后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购得的房屋,仅仅是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由货币形式转化为房屋。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购置的房屋,仍然属于购置方的婚前财产,如果对方没有出资,则不能主张享有房屋的份额。在第二种情形下,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为对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基本原则是公示公信原则,即不动产的权利以登记为准。如果上述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该房屋应当按照登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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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这个还是有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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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领取结婚证之前签署合同,买房子,登记了一位名字,住房属于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房产证写了两位名字,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都是你俩共有财产,看是否婚前购买住房,不看房产证,看购房合同,付款收据和结婚证时间对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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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个人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屋怎么分?婚前一方已经支付了首付,且按期支付了一段时间的月供,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继续支付月供,直至还完贷款,这时夫妻双方要离婚,怎么分割这个房产呢?有些律师认为,房屋属于婚前按揭的那方,但对于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那部分款项,应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还有,对于房屋增加的价值,也应该算作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我觉得这个观点值得商榷。这样的观点是没有分清债权和物权的概念,也没有搞清增值和收益的区别。具体阐述如下:婚前一方按揭购房,支付了首付,这时候,他就拥有了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了。因为所谓按揭购房,就是购房者从银行借款,用于支付房价,而且,是一次性将房价款结清了,房屋完全归购房人了。下来是,房屋又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了,用于购房人(也就是借款人)履行归还借款义务的担保。现在,购房者已经和房地产开发商没有关系了,房屋完全属于购房者了,购房者所欠的只是银行的贷款而已,就其欠款来说,这和生意赔了欠人钱是一样的,虽然原因不同,但他所负的义务一样,就是个人债务,要归还的。在这个个人债务还没有还清的情况下,这个债务人结婚了,又用婚后的收入(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的工资等收入都是共同财产)继续还账。虽然这个帐,是购房借钱形成的,但是现在它仅仅是个债务而已,和房屋没有关系,房屋的帐是完全结清了的,这是银行的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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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算,从你的描述这套房子是赠与性质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是,对婚后一起还借款,对已还款部分可以认定夫妻共有财产,不过这个情况,你需要证明,一次性购房时的确有借款,而这部分借款也是由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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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不属于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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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了解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办房产证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等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你们的房子是婚前男方父母买的,如果他们明确表明是赠与你和你丈夫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明确表明是赠与你们的,房产证上只有男方的名字。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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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据我所知,婚后个人买房是算双方共同财产的。因为在婚姻关系中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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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按照此规定,首先是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归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后还贷,是属于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奖金还的话,该款属于夫妻共同,如果离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如果有可能,在结婚前还完贷款最好。    针对问题补充:没有区别,其中仍然有你的份额,处理同前,只是可以夫妻分割的份额不同而已。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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