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房产证登记人是谁,房产证如果只写了男方一人名字,住房产权属于男方一人婚前个人财产,。离异住房归男方,女方可以得到自领取结婚证起,一半的还贷数额,以及自婚后还贷起,住房增值部分权益的一半,如果房产证写了你俩名字,住房产权属于你俩共有,一人一半产权,如果是爹妈出资,属于对你俩债权,可以主张,女方想得到一半产权,需要归还男方爹妈一半的出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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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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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可以帮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离婚时还有房贷,并且产权证上是你们俩的名字,你们要离婚时如果你们协议说房子归某一方,那么这一方应当补偿另一方方婚后共同还贷的一半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的一半和对方的首付款。剩下的房贷则是约定房子归属哪一方的那个人他个人债务,他自己偿还。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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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一般是 根据法律规定,各自分得财产, 也可以商量好,各自应该分多少,私下的,,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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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个人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屋怎么分? 婚前一方已经支付了首付,且按期支付了一段时间的月供,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继续支付月供,直至还完贷款,这时夫妻双方要离婚,怎么分割这个房产呢? 有些律师认为,房屋属于婚前按揭的那方,但对于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那部分款项,应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还有,对于房屋增加的价值,也应该算作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我觉得这个观点值得商榷。 这样的观点是没有分清债权和物权的概念,也没有搞清增值和收益的区别。具体阐述如下: 婚前一方按揭购房,支付了首付,这时候,他就拥有了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了。因为所谓按揭购房,就是购房者从银行借款,用于支付房价,而且,是一次性将房价款结清了,房屋完全归购房人了。下来是,房屋又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了,用于购房人(也就是借款人)履行归还借款义务的担保。现在,购房者已经和房地产开发商没有关系了,房屋完全属于购房者了,购房者所欠的只是银行的贷款而已,就其欠款来说,这和生意赔了欠人钱是一样的,虽然原因不同,但他所负的义务一样,就是个人债务,要归还的。 在这个个人债务还没有还清的情况下,这个债务人结婚了,又用婚后的收入(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的工资等收入都是共同财产)继续还账。虽然这个帐,是购房借钱形成的,但是现在它仅仅是个债务而已,和房屋没有关系,房屋的帐是完全结清了的,这是银行的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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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是你婚前购买的,有购房合同,付款凭据收据和结婚证作对比。此房产为你婚前个人财产!前提是该房产登记房产证是你一人名字,如果有你配偶名字,就是你俩共有房产了!假定该房产登记在你一人名下,单纯说房产的产权,不用质疑这是你个人财产,离异时不参与共有房产分割。但是~~你婚后(拿结婚证起)用于还贷的钱,不管是你自己的钱还是你老婆出的钱,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你老婆有一半权益,还有自婚后还款以来该房产增值部分的一半的权益也是她的。你俩离异,房子归你,你需要支付给你女人一半的婚后还贷款项,一半的该住房增值部分权益。这是新婚姻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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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1、如果结婚前房产证上是男方父亲的名字,结婚后房产证上的名字仍然是男方父亲的,那么这是属于男方父亲的个人财产,离不离婚男方或女方都无权要求取得; 2、如果结婚前房产证上是男方的名字,结婚后也仍然还是男方的名字,那么这就是男方个人的财产,离婚后女方无权要求取得; 3、如果结婚前房产证上是男方父亲的名字,父亲在男方结婚后把房子过户给男方,如果没有明确说明的话,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可要求分得一半; 4、如果结婚前房产证上是男方的名字,结婚后男方把房产过户给男方父亲,那么房子是父亲的个人财产,离婚时男方或女方都无权取得。 这样清楚了吗?简单地说就是男方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是属于男方个人的,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两人之间有相关的协议。但是如果房子是男方老爹的,结婚后赠予男方,不管是只写男方的名字还是男方女方的名字都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在赠予协议上写“只赠予男方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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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婚前按揭买房,离婚有贷款的房屋分割如下: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因为在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一结果有违公平原则。3、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此时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也不影响房子的归属。此时,在离婚按揭房分割时,不参与分割,只归一方所有。二、婚后按揭买房,离婚有贷款的房屋分割如下:1、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共同还贷。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对于偿还的贷款,如果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的,偿还贷款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不需要分割了。3、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不予分割。最后,需要提醒的是不管按揭房离婚归谁,未偿还的贷款属于房屋的产权人一方的债务,如果是夫妻双方房产分割给一方的,还需要去银行变更贷款人。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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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归属认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 1、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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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2,房子若是婚后买的,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3 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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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由于离婚的法定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去民政局办理)和诉讼离婚(去法院办理),离婚房产过户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准备的材料也有区别。 2、 需要离异夫妻俩一起,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书,经过公证的离异协议(上面注明住房分割细则,归谁)房产证书,契税证,以及土地证书,双方一起到房管,申请办理离异住房析产过户给一方 3、析产登记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登记种类,与继承登记及赠与登记也有一定的区别。析产登记主要适用于离婚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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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贷款尚未还清,未还清部分为双方共同债务。基于不动产特性,只有一方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获得房产一方应对另一方补偿。一般原则为,获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首付和按揭贷款的一半,剩余贷款部分,由新的房产所有人独立偿还。 按照市值进行估价,减去剩余贷款,剩下的均分,谁想分到房子,就必须支付对方应得的款项 ,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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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个人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屋怎么分?婚前一方已经支付了首付,且按期支付了一段时间的月供,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继续支付月供,直至还完贷款,这时夫妻双方要离婚,怎么分割这个房产呢?有些律师认为,房屋属于婚前按揭的那方,但对于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那部分款项,应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还有,对于房屋增加的价值,也应该算作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我觉得这个观点值得商榷。这样的观点是没有分清债权和物权的概念,也没有搞清增值和收益的区别。具体阐述如下:婚前一方按揭购房,支付了首付,这时候,他就拥有了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了。因为所谓按揭购房,就是购房者从银行借款,用于支付房价,而且,是一次性将房价款结清了,房屋完全归购房人了。下来是,房屋又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了,用于购房人(也就是借款人)履行归还借款义务的担保。现在,购房者已经和房地产开发商没有关系了,房屋完全属于购房者了,购房者所欠的只是银行的贷款而已,就其欠款来说,这和生意赔了欠人钱是一样的,虽然原因不同,但他所负的义务一样,就是个人债务,要归还的。在这个个人债务还没有还清的情况下,这个债务人结婚了,又用婚后的收入(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的工资等收入都是共同财产)继续还账。虽然这个帐,是购房借钱形成的,但是现在它仅仅是个债务而已,和房屋没有关系,房屋的帐是完全结清了的,这是银行的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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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共同买房: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 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灰姑娘嫁土豪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连毛毛都分不到。   3、一起苦哈哈还贷型: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比较复杂的情况。   4、继续苦哈哈还贷款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跟上面的第5种情况相同。   5、闪婚闪离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有爹妈掺合型: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7、房产证上2+1型: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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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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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婚姻法最新解释,房子的首付和按揭贷款是你们夫妻共同承担的,房产证登记的是你的名字,仍然是你们的共同财产。若离婚了当然平分,你要拥有房屋,必须补偿妻子的损失。想改的话也是可以的,只要你去申请“变更登记”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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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改房” ,似乎是一个比较遥远的名词,也是上世纪90年代“房改”政策实施时所遗留的房屋。虽然目前关于“房改房”的问题并不是社会问题中的热门,但是在婚姻家庭中,还是存在着关于房改房的纠纷。因为,市场房价畸高,房子对于国人来说太重要了。只要是关于房子的事,我们就不能忽视。 房改房又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现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单位将原公房通过优惠的形式出售给已经承租或使用该房屋的职工,职工对其享有部分产权或者全部产权的居住用房。房改房是与我国特殊国情相适应、在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背景下的过渡性产物。 房改房虽然特殊,但是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也是要判定其归属的。有关房改房的归属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规定,让很多民众感到十分纠结。大家不明白,为什么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房,最后又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了?按照司法解释(三)的定稿思路,我们得先从房改房的历史和特性来入手理解。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长期实行的住房制度是一种由国家和单位统包职工住房投资、建设和分配的住房实物分配方式。改革开放以后,房改房开始向货币化、商品化住房分配制度过渡。房改房的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原则决定。 由此,司法解释(三)持有这样的立场:因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度,住房实行福利性实物分配制度,房改房是单位根据职工职务、年龄、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相当于将多年积累的工资差额,一次性补发给职工。作为参加房改的一方父母,其购买的房改房,无论是以市场价、成本价还是标准价购买,房屋价格并非房屋价值的直接体现,房屋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也是优惠很多,而这主要是因为一方父母享受房改政策的优惠福利。 如果一方父母是与子女或共同生活的亲属共有房改房,房产管理部门经申请并登记核实后,可发给权利人《房屋共有权证》,并根据投资比例,注记每人所占份额。所以,房产权属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可以认定为一方父母享受房改政策而拥有产权的住房。同时,国家房改政策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有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 所以,如果因为夫妻共同出资而认定为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改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多少会损害一方父母的财产权益和父母的基本居住权。从国家房改政策精神和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出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是不可取的。 在司法实践中,房改房也有很多具体的情况。首先,对于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改房,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进行处理,即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即一方主张对于出资的房改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出资的夫妻不能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外,也与部分产权的房改房是由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的住房单位与购房职工之间的特殊共有关系相关。 其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一方父母参加房改的出资,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也不符合赠与的情形,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双方离婚时可作为债权处理。而如果夫妻双方出资时对于利息与一方父母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应综合考虑相关情况予以支持。对于夫妻一直居住在该房改房内的,一般不予支持。 再有,很多读者会问,经济适用房也是属于一种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可以适用本条司法解释吗?在最高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分析中,我们看到,本条解释是不能适用于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只是适用于房改房。 循着司法解释(三)的思路,我们多少可以理解这条司法解释的精神。但是,我们不得不说,有关房改房的解释,还是偏袒于父母伦理一方。夫妻用共同财产为父母出资购买房改房,并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应该看做是“孝”的表现和对家庭负责的表现。但是,如果发生离婚纠纷,这样对另一方个体就会略显不公。没有了房屋的所有权,而司法解释中的“债权”却是在现实环境中很难实现的。而且就是有了这个“债权”,根据我们国人的道德和习俗,去向对方父母或对方索要“债”也是极为不妥的事情。 婚姻法的精神是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势群体,父母固然是弱势群体,但是在婚姻当中的妇女、儿童、甚至一些男性在某些情况下也都是弱势群体。在夫妻以自己的劳动所得来以父母名义购买房改房时,他们也是一种婚姻里的付出,不管他们是否住在这房子里,也无论他们在房产价格上得到了多少优惠,他们应该得到自己付出的结果,哪怕是一种认可。这不应该与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相混淆。这也是让大家非常纠结的地方。 尽管这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广泛征集了社会各界和法学各界的意见,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站在比较宏观的角度上思考之后定稿的。关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还需要法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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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房子是婚前购买:应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分割,产权还是你的。2、但婚后所还的贷款:即使全部是用你婚后个人收入还的,只要你们之间没有关于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之类的特殊约定,婚后所还贷款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你应分给她婚后所还房贷的一半。3、房子在婚后增值部分的价款:多数法院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可能要分给她一半,但也有不同判例。4、关于你的补充:(1)子不会给她,产权仍然是你的,但要给她部分钱,即婚后所还贷款的一半、婚后房产增值部分的一半价款。(2)以上是根据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给出的回答,如果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有不同规定,到时要看婚姻法解释三的具体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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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算夫妻共同财产的。1,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3,结婚后买房的,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谁出了首付,谁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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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原则上为你这位朋友的丈夫的,但婚后出租的收入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偿还贷款,属于用共同财产还贷。婚后共同偿还按揭贷款的其他部分部分(扣除租金还有6万元)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房子升值了20万,如果离婚,应首先对购房资金的结构进行分析,确定出双方出资的比例(男方出资额为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婚后共同偿还部分中应分得的份额+按揭贷款尚未偿还的部分,女方出资额为婚后共同偿还部分中应分得的份额),对升值部分可以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由男方对女方应的份额给予补偿。 【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 希望以上回答能让你满意,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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