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业主装修违章,物业没有权利断业主的水电; 第二:从法理上来说,业主对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有权利享受水电的正常供应; 现实中,通常个别物业服务公司会通过限制水电等方式来管理业主的违规装修,其实这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第三:法律依据: 物业公司无权利停您的水电;只有在用户违法的情况下,电力主管部门可以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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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没有任何法律的依据,用户完全可以拒绝交纳。关于房屋装修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明确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很明显,业主对于装修事宜只需履行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不需交纳任何费用。收取装修保证金行为属乱收费,物业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建立的是一种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提供的是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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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位管理费已经包含物业费里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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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费收入的高低直接与其收取标准及业务量大小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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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由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条 被两个以上的业主区分所有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和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 业主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第五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商品住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缴存。 业主首次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 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第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缴存。 业主首次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房改成本价的2%计算缴存。 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30%一次性计算缴存。 第九条 业主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幢设帐,按业主分户核算;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售房单位设帐,按幢核算。 业主分户帐面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应缴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缴。 第十条 业主首次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代收代管。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一条 住房购买人业主应当在住房产权登记前,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至代收单位。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住房购买人业主缴纳购房款30日内,将提取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至代管单位。 代收、代管单位应当向缴存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委托商业银行办理资金账户的设立、储存、提取、查询等手续。 具有区分所有关系的业主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储于一家商业银行。 第十三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四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住房,对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对部分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2/3以上通过后实施。 实施物业管理但未成立业主大会,以及未实施物业管理但有房屋管理单位的住房,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提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2/3以上通过后实施。 未实施物业管理,也没有房屋管理单位的住房,由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提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2/3以上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预先垫付有关费用,经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因对商品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从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帐户中列支。 因对已购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按照业主和售房单位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别从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帐户和售房单位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中列支。 第十七条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依法应由相关单位承担的,所需费用不得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中支出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在保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代管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业主大会成立后,代管单位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二十二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或者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入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利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税后所得纯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住房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统一纳入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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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体就是指: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业主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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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的房子在小区里,物业公司也在替业主看护着房子和在为小区公共空间提供服务,所以,房子即使长期空置,其业主也不能不交纳一定的物业费。至于交纳多少合适,具体要参考当地的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一般对于交房但未入住的业主来说,会收取一半的物业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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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宅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按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上述共用部位、共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可在依法设立的维修基金中列支。上述维修项目中的材料费按约定支付。公有住宅售后维修人工费按零星修理项目定额或按每小时5.75元的标准支付。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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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部位,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出。独用部位业主或者过错者承担;业主承担 。维修费需要依据漏水原因来确定。公共部位由物业公司承担。另外,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对物业管理的标准,对其经营管理的物业进行维修和技术管理,包括对房屋安全与质量的管理、对房屋维修技术的管理以及对房屋维修施工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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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物根据所有权的归属可以分为公共部位和专有部位。根据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物业公司的维修养护义务是指合同约定的对小区建筑物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比如电梯的维保、年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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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不住物业费要交,物业费的收取,国家出台的管理收取办法,买了房子不装修也要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不缴物业费,可能会收到法院的传票。业主物业闲置,可以考虑照顾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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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澳洲房屋物业费是包括房屋保险费的。   以在购买墨尔本房子为例,购买一处物业的费用可以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个:直接费用通常指的是政府的费用,包括购房印花税和地契管理局所征收的地契登记及转让费用。其中印花税根据房屋价格分四个档次:房价在2万澳元以下按1.4%征收;11.5万澳元以下的按2.4%再减去200澳元征收;87万澳元以下的按6%再减去4340澳元征收,其中地契管理局的地契转让登记费维1323澳元,贷款登记费为92澳元。   间接费用也就是非政府费用,如律师费、贷款费、房屋保险、贷款保险等。大致可以分成,律师费650澳元,贷款费600澳元,房屋保险费350澳元,其他调整费300澳元。如果物业价值50万澳元按照上诉费率,购房将产生约28975澳元的费用,150万澳元到200万澳元的,其保养成本包括物业管理费、澳洲房地产税收等需要1500-2000澳元。   综上所述,具体的澳洲房地产税收税务可分为:印花税、房贷注册费、土地转让费、市政建设费(包括所有类似于垃圾收集费、区域公园维护费等等)、土地户名注册费、水费(包括提供清水和排水道的服务)。其他相关费用:房屋过户费、房屋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房贷保护保险、房屋检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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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的,新物业法规定:空置6-18个月的房子,物业费减半收取。 不过因为新法刚刚实施,很多物业公司装不知道,所以你要有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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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物业费包含维修费,再收取维修费是违法的。可以保存好收款收据,到物价局检举这种违法做法,到时物价局会对其进行处罚,并退还业主违法收费。国家相关政府规定:物业住宅小区里面关于物业管理费的收取,从通知入伙之日起,就要开始缴费,中间不能停缴的。相关物业法律有规定的。 以上价格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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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来说,物业会给你一张《装修申请表》填写的啊。包括装修平面图、工期、施工公司资料、线路图等等。 ***单位: 我是**小区**栋**号的居民,因******原因,需装修,现房子已符合装修要条件,特向贵单位申请,望批准为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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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交的,除非你是在物业处注销或过户了,否则还得你交。房子在谁手里不重要,物业管的是谁是业主,就找谁收钱,不存在你不住 就不收的概念。然后物业费也没有打折一说,除非你在没住之前跟物业有协议,可以优惠或是减免一定的费用才行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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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层物业费收取标准是:   一级物业服务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45元,其中,基本要求0.15元;房屋管理0.05元;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0.04元;协助维护公共秩序0.04元;保洁服务0.10元;绿化养护管理0.07元。   二级物业服务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40元,其中,基本要求0.14元;房屋管理0.05元;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0.04元;协助维护公共秩序0.03元;保洁服务0.08元;绿化养护管理0.06元。   三级物业服务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35元,其中,基本要求0.13元;房屋管理0.05元;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0.04元;协助维护公共秩序0.03元;保洁服务0.06元;绿化养护管理0.04元。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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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根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所以,如果住宅闲置超过半年以上,可以协调物业公司,打折缴纳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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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们购买商品房小区的一个单元后,成为《物权法》上所称的“业主”,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业主所有的房屋,包括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专有部分”(通俗的说,就是单元门内的部分),另一个部分是“公有部分”(单元门外,业主分摊的公共部分)。而物业管理恰恰是对属于公共部分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进行维护的活动。可见,业主未入住并不意味这物业管理和服务内容的减少。 同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对房屋拥有产权,是否入住属于业主的权利,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因此,业主不能因为放弃行使权利而怠于履行义务。 此外,物业管理费属于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事项,依法首先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购房人在买房时,与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附件的相关约定,均会对物业管理费的交纳进行约定。那么,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即便没有约定,也应当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其应当交纳的物业费的数额,而并不以是否入住作为是否交纳以及交纳多少物业管理费的评判标准。 空置房业主同样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认为不入住就可以不交或者减少交纳物业管理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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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房屋的硬件验收,对一些图纸从开发商那里进行交接,安保设备的交接,人员岗位安排,具体请看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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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4150名业主喜获装修礼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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