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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税基评估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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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邵承志| 安阳| 168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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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3661 | 被采纳数:20

(一)基本评估方法
  
  房地产税合理、准确的计税依据应是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的市场价值,计税的市场价值是通过评估得出的,但评估值的表现有多种形式。不同的评估方法将得出不同结果。常用的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重置成本法。从房地产评估实践来看,即使是同一房地产,采用这三种方法评估所得的结果有时也相差较大。一般而言(不考虑农用地),成本法的评估结果低于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而市场比较法的评估结果介于成本法和收益法之间。这是因为:成本法是从供给角度出发,收益法是从需求角度出发,而市场比较法则是从供求均衡角度出发的,供求双方达成交易的条件是使房地产使用带来的收益要大于或至少等于房地产的成本,其超额部分将由供求双方分享。此外,三种评估方法在具体应用过程中也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存在不足之处。
  采用市场比较法,需要有充足的房地产交易的完善交易资料,不适用于较少在市场上交易的应税房地产。如在一些房地产市场尚不成熟的地区,就很难采用这种方法进行估价。收益还原法的基本思想虽简单明了,但是在计算中确定适当的利率和预测房地产未来纯收益并不容易。对于没有收益的房地产或者收益无法预测的房地产,无法采用收益法实施评估,而且未来收益的估算也受到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还原利率的确定随意性大,往往对评估结果产生较大影响。从理论上讲.只要是可以估算其成本的房地产,都可以采用成本估价法。但是,现实生活中房地产的价格取决于其效用,而不是所花费的成本;房地产成本的增加并不一定能增加其价值,投入成本不多也不一定说明其价值不高。另外,采用成本法进行估价比较费时费力。难度最大的是折旧的计算,尤其是对陈旧的房地产,往往以估价人员的主观判断为依据,同样会影响估价的准确性。
  国际上以市场价值为房地产税计税依据的国家通常是区分不同情况,如数据资料情况、市场状况、待评估房地产特点等,同时采用多种方法。具体而言,对于交易经常发生且有完善交易资料的房地产类型应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如商品房、商业铺面等:对于一些很少发生转让而用于营利目的的房地产可采用收益还原法,如经济落后的地区,房地产市场发育不完全,缺少可比较的交易资料,可选择收益还原法;而对于一些特殊的房地产,既无法获得可比较的交易资料又无法通过使用者的角度确认其收益的,可采用成本重置法。
  
  (二)税基评估技术--批量评估
  
  同其他目的的评估不同,为得出房地产税的税基,要求同时对大量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工作量大且密集;另外其他评估行为中往往对特定房地产进行个别评估,个别评估的成本对于税收行政来说是难以接受的。为保证房地产税的行政效率,需要将其征管成本中的评估成本有效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控制评估成本的目的通过运用批量评估实现。
  在对不动产征收财产税的国家中,税基的批量评估已被广泛应用。批量评估的过程包括两个步骤:(1)对辖区内所有不动产进行基础数据的采集,数据采集渠道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考虑:建立财产登记制度,通过要求纳税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税务机关申报,逐步掌握全市纳税人的房地产税源数据;建立与统计部门、房土管理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数据资源共享机制,获取房地产交易数据、成本数据、收益数据等市场数据;与房地产中介公司合作,获取房地产市场数据。内容包括不动产位置、土地面积和允许用途、建筑物的面积、年代、材料、质量等,大量不动产的基本信息经过整理,储存在特定的数据库中,这样的数据库一般被称为财政房地产簿。(2)估价,首先要进行市场分析。市场分析的目的是要确定位置、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和质量,以及其他种种因素对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影响.分析的结果是将上述各因素和市场价值的关系通过估价模型的方式表现出来。估价模型可能是数学型,也可能是列示各种类型的土地和房产的单位面积价值的图表。一旦估价模型建立,就可以将待估不动产基本信息逐个输入,得出评估值。值得注意的是,对上述批量评估得出的评估值,评估人员需要进行适当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市场价值,对具有明显特性(特殊位置、特殊用途等)的不动产更需要仔细地复查。
当今各国的税基批量评估是同计算机技术紧密结合的,两者的结合产生了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技术(CAMA,Computer-aided mass assessment)。应用这一技术,需要将相关市场交易信息储存在计算机的数据库中,由计算机利用回归技术进行市场分析,构造估价模型,在待估不动产的基本信息输入后,计算机就可以输出其评估值了。在我国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的进程中,必须考虑循序渐进地开发CAMA。综合国外房地产税发达国家开发CAMA的经验做法,无论何种CAMA系统,其主要构成大致都是:数据管理子系统、市场数据分析子系统、评估子系统、评估结果管理子系统。数据管理子系统实现税源数据采集、数据转换和数据存储;市场数据分析子系统实现市场数据采集、市场数据分析、市场数据报告;评估子系统实现评估数学模型建立、数学模型校准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管理子系统实现评估结果输出、评估结果上诉管理和评估结果统计报表。
  从国外的经验看,随着GIS技术从军用转向民用.更多的CAMA系统与GIS系统互相整合,逐渐形成了新的技术潮流。我国地域广袤.百万级人口的大城市众多,房地产信息数据量极大。如果批量评估需要对特定区域的房地产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仅仅依靠人力是无法完成的。因此将GIS系统整合至CAMA系统,可以帮助评估人员及时准确地掌握房地产税基础数据,高效地实现批量评估房地产的功能。
  此外,完善房地产税不仅需要财政税务部门参加,还需要国土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多部门的协同配合。通过搭建房地产税的法律框架,将部门间互相配合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逐步建立起以房地产数据资源共享为纽带的顺畅的部门分工,合作机制,从而形成一套多角度、多层次完善的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为顺利开展评估征税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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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税基评估要素分析
(1)税基确定
即根据纳税人房产价值的多寡、面积的大小、使用目的来确定征税对象和范围。一般来看,纳税人的房产价值越高、面积越大,用于营业使用,应多纳税,而房产价值越低、面积越小,用于自住,则应少纳税。但是,评估时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如以房屋面积来定征税税率时,还应考虑人均居住面积,如装修'>上海最新的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规定,本市居民人均6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不收税;对经济困难人群应予以免税或税收返还等。
(2)评估主体
明确评估主体有利于评估责任划分,从而提高评估效率,降低评估成本。国外的税基评估主体有政府和中介机构两种模式。
政府模式即有政府主持成立房产评估机构,对房产税税基和纳税额进行评定和估算,而中介机构模式则是指由在政府监督管理之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房产税税基和纳税额进行评定和估算。其中,采用政府模式的有英、澳、德、日及香港地区等,而采用中介机构模式的则有美、加等。
当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是由财政部企业司监督下的资产评估师协会自治管理,那么,按照惯例,房产税税基评估在财政部和资产评估师协会的监督下,由下属的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来具体实施也便恰如其分。当前有的观点认为税务部门应该成为房产税税基评估的主体,如果这样的话,纳税人会觉得税务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会造成纳税人的不满和质疑。另外,由纳税部门对税基进行评估,会落入外行管理内行的窠臼,相当于在评估中介之外又搭起了一套新班子,会增加税务部门的编制负担并降低评估效率。
因此,就我国来说,由在财政部和资产评估师协会监管下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来具体操作房产税税基评估事宜,评估结果将更公允,通过有序竞争来降低评估费用的同时也会带来评估效率的提高。
(3)价值类型
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在用价值、投资价值、持续经营价值和清算价值等。
税基评估中市场价值类型即是在某一特定评估时点,买卖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参考最近交易的类似税基评估的价值来衡量自身所拥有的应税不动产价值的方法。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市场价值类型是在税基评估中最普适的方法,有包括美、加、英、德、日等国在内的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在以征税为目的的估价中采用了市场价值。
房产是持有人的一项财产,财产的评估只有按照市场价值来评估才会显得公允可接受。因此对房产税税基的评估,只有采用市场价值类型,才能客观反映房产的现有价值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使房产多的人多纳税,房产少的人少纳税,从而维护税负收缴的公平合理,实现调节收入分配、减缓贫富差距的目标。
(4)评估方法
1.市场法
市场法即是按照市场可比参照物的评估价值来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修正和评估的方法。在房产交易市场,房产的交易价值为买卖双方在公平、自愿基础上通过协商获得的交易现时价值,能够较为充分地反映房屋的真实价值,实现房产的最优使用和配置。因此,按以市场法获得的房产交易价值对房产税税基进行评估比依据以按照房产面积和房产多寡来征税要显得更为合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产市场大环境出现不景气、房价价值暴跌的情况,此时房产的交易价值甚至会小于重置成本,此时按市场交易价值对房产税税基进行评估,就会造成少评的问题,从而不利于财政税收的稳定。因此,当市场出现动荡时,评估方法也要做出相应调整,应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来对房产税税基进行评估,并综合分析各方法所获得的结果,经过一定的加权平均计算来获得房产税税基的价值。
2.收益法
收益法只是适用于房屋用于出租目的的情况。如果纳税人由于把自有房屋用于出租目的,定期获得租金回报,则可以以持续流入的租金额来对未来收益进行折现从而确定房产税税基价值。
但是在我国,房屋出租收入已经划入需要缴纳营业税的范围,如果再缴纳房产税,则会产生重复缴税的情况。不过,在实际征税中,虽然房屋出租收入被纳入了营业税征收范围,但实际上很多出租房屋的房产所有者并没有缴纳营业税。在此可以把租金收入从营业税缴税范围中划离,只征收房产税。
3.成本法
房产税税基评估中主要适用的方法为重置成本法。按现有原材料、人工等各项成本重新建造具有和被评估房产相同条件的房产所需要花费的成本,再减去折旧的价值,就是房产的评估值。重置成本法充分考虑到了物价的变化,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近些年来,房产的建筑成本增长较快,如按原有建筑成本对房产进行评估,则会产生税基过低的问题,不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
4.聚类分析法
聚类分析法即利用统计学和计量经济学方法对房产整体样本进行聚类分析,从而把样本分成若干种类。不同种类具有不同的特性,自然估价也存在区别。进而通过调整聚类的参数来获得合理的聚类结果,并以类别交易实例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该类别房产的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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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ssjis409
回答数:30482 | 被采纳数:59

房产税税基评估方法是房产税基包括明确估价目的,即用于对房地产哪一个相关税种进行课征;明确估价对象,包括明确估价对象权益状况,区域范围;明确估价时点,估价时点应根据估税种确定,比如常年课征的税种(如物业税)应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实现确定估价时点;而其他一次性课征的税种,如契税、营业税应当以当事人实际交易的时间确定时点;时点要精确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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