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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产权登记的内容和程序是什么?“产权证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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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萧慧语| 临汾| 62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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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马令慧
回答数:5204 | 被采纳数:0

城市房屋产权登记的内容和程序是什么?专家回复:具体如下,供您参考。(1)登记内容。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房屋权利人在总登记或产权转移、变更、注销时进行登记,申请人在房屋权利原始取得时进行登记。①总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即总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换证。总登记、验证或换证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前30日发布公告,明示总登记、换证或验证的区域、申请期限、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受理申请的地点等。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换证范围的,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②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在竣工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③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时限为30日因房屋买卖而发生转移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等。因房屋交换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换协议等;因房屋赠与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赠与合同等;因继承而发生转移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分别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书、遗嘱或遗嘱证明;发生国家或上级部门、企业将所有的房产划归某单位或所属下级单位、企业的划拨行为时,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有关文件、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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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弘业
回答数:3463 | 被采纳数:0

“产权证书”是什么?产权证书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书包括:产权类别、产权比例。房产坐落地址、产权来源、房屋结构、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共有数纪要、他项权利纪要和附记,并配有房地产测量部门的分户房屋平面图。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1.《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房屋的所有权。2.《房屋共有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人的法定凭证。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NO.1商品房产权这样办理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手续全部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四楼第一步:产权处商品房管理科4楼17-20号窗口索取《装修'>成都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第二步:地税局契税征收科4楼22、23、24号窗口缴纳税费缴清费后出具完税证明第三步:提交填好的《申请登记表》、完税证明、要件1-4项复印件产权处商品房管理科4楼17-20号窗口审查合格后退回部分原件并发放已签署审查意见的《登记申请表》第四步:提交已签署审查意见的《申请登记表》及要件产权处登记科4楼10、11号窗口办理登记后在6、7号窗口出具缴费凭证。第五步:提交缴费单产权处财务科收费处4楼40号窗口缴完费后出具缴清费用凭据第六步:提交缴清费用凭据产权处登记科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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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
回答数:4903 | 被采纳数:2

《房屋登记办法》的新规定及对房产纠纷处理的影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08年7月1日已经开始实施,《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虽然效力登记上只是行政规章,但其规定是把物权法的相应规定具体化的结果,是物权法的核心配套制度之一,对房产纠纷的处理必然产生很大影响。《房屋登记办法》的新规定及对房产纠纷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房屋权属登记程序中增加了――“记载于登记薄环节”,引入了登记薄制度,改变了原来的房屋权属登记程序,并且明确房屋登记薄的效力大于房产证。新旧法条的对比如下:《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第十条规定:“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登记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七条规定:“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可见新办法将我国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改造为了房屋登记的登记薄加发证制度,在相应的房屋登记程序中增加了“记载于登记薄”这一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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